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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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98/2003 HCMA119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期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19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3443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4年1月27日 裁決日期:2004年1月27日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管有應課稅品罪,違反香港法例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1)條及一併閱讀的第46(3)條;與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違反香港法例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條和根據入境規則第2條。就這兩項控罪,裁判官下令上訴人被判監禁4個月,分期執行。另上訴人亦承認一項指他沒有牌照而管有800公升汽油危險品的消防傳票,就這張傳票,裁判官下令判處罰款$2,000。如未能如期繳付,須以入獄7天替代,而該7天須與其他兩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他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根據他承認的案情,他在2003年10月14日持雙程證來港,獲批准逗留30天,條件是不得在港從事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在他逗留期間,2003年10月24日,他被發現在元朗的一個停車場工作。他主動向便裝警員作出入油的招徠。警員發現那是一個非法油站,貯存了800公升的未完稅汽油。該非法油站並無防火設備,設施簡陋和距離民居只有400米。 3.裁判官在量刑時,考慮了非法油站導致政府稅收上的損失、污染環境和缺乏防火設施,一旦發生火警,後果堪虞。此外,裁判官亦考慮到該區非法油站多由持雙程證人士操作,問題猖獗。再者,他亦考慮了涉案汽油的份量及非法油站與民居的距離以釐定第一項控罪的起刑點。 4.至於控罪二,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受僱工作的性質和時間的長短,他認為上訴人在非法油站工作,違反逗留條件,情節較以其他形式工作違反逗留條件為嚴重。 5.他考慮了兩項控罪刑期的整體性,亦考慮了上訴法庭在非法入境被告亦同時干犯其他罪行的情況下,表明兩項控罪應該分期執行。他認為本案與那些案件情節相若,所以下令兩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6, 至於消防傳票方面,裁判官亦考慮了雖然涉及的物品同屬800公升的汽油,但該張傳票的性質與控罪一的性質不盡相同,所以作出了另一項命令。 7.上訴人今天的上訴理由是判刑過重,要求本席作出輕判。他說他是內地家庭的經濟支柱、他的太太生病、小孩要上學,學費亦成問題。答辯人則指有案例支持這類判刑,上訴人今天的理據並不構成減刑的理由。 8.本席認為裁判官在量刑時所考慮的因素是正確的。他所予以兩項控罪的起刑點亦非過重,且有例可援。他下令控罪刑期分期執行,亦是按照上訴法庭的案例辦事。至於傳票方面,裁判官正確指出所涉的汽油同控罪一雖然一樣,但傳票性質不同,所以判處罰款並無不妥。 9.裁判官在量刑方面,並沒有犯原則上的錯誤,判刑絕非明顯過重。因此本席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林嘉欣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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