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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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2368/2026 [2026] HKMagC 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6年第23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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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人承認[1]兩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2] 2.控罪詳情指,被告人分別於2024年10月2日及2025年12月5日,從其住所的窗戶向街外拋出載有煽動性字句的紙張。 承認事實 3.安達邨是一座位於觀塘的公共屋邨,由11座樓宇組成,合共提供約9400個住宅單位。被告人於關鍵時刻居住於安達邨其中一座12樓的一個單位內。該座樓宇樓高41層,共提供1,023個住宅單位。 控罪一 4.2024年10月2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國慶翌日,被告人於約下午1時10分從其住所窗戶向街外投擲載有下列煽動字句的紙張﹕
5.該批紙張散落在安達邨的平台、車道、遊樂場等不同位置[3]。途人途經發現後報警處理。警方其後共檢獲43張涉案紙張。 控罪二 6.2025年12月5日,即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換屆選舉前兩天,被告人於約上午8時45分從其住所窗戶向街外投擲載有煽動性字句「光復香港 唔好投票」的紙張。 7.該批紙張散落在安達邨多個公共地方[4]。安達邨保安人員發現後報警處理,警方其後共檢獲16張涉案紙張。 調查及拘捕 8.警方從2025年12月5日檢獲的紙張上成功擷取指紋樣本。經檢驗後,確認與被告人的左手拇指及左手中指吻合。 9.2026年4月21日,被告人於住所內被警方以「煽動罪」拘捕。於警誡下,他表示:「明白,啲紙係我掉既」。 10.被告人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承認其於寓所內以箱頭筆在紙張上書寫煽動性字句,並以鎅刀把紙張裁成小塊,以促使該等紙張更廣泛散播,從而吸引更多公眾關注;又表示其藉此抒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不滿,包括呼籲市民杯葛選舉; 並承認書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句,意圖令更多香港市民知悉相關情況;另表示其對內地居民心存怨懟,認為他們剝奪了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 輕判請求 11.被告人現年55歲,與前妻20多年前離婚,雙方自此再無聯絡。其後,他與一名同居女友於2009年誕下一名女兒。該名女兒現年17歲,現與另一名前同居女友同住,並由其照顧,但每星期會於被告人住所留宿。 12.被告人的母親現年76歲,獨居生活,自2022年起再沒有與被告人聯絡。被告人接受至小六程度教育,多年從事地盤散工,現時日薪港幣750元。他於2018年因工業意外導致右手嚴重受傷。 13.辯方陳詞指出[5],被告人犯案手法原始,僅以紙張書寫煽動性字句,傳播力度遠較透過互聯網等方式為低;此外,他並無任何政治聯繫或背景,有關內容反覆且流於情緒宣洩,亦沒有證據顯示行為曾帶來實際或有效的煽動效果。他現已深表悔意,承諾不會再犯。 14.根據心理專家報告,被告人於2024至2025年間曾接受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專家的輔導;被告人是次犯案乃受失業壓力及網上社交媒體傳播的負面訊息影響,其行為屬憤怒管理問題,並非源於反社會人格。專家認為,被告人的情況可透過臨床心理專家輔導加以改善。 15.被告人自1988年至2006年間有23項刑事定罪紀錄,涉及不誠實、暴力、毒品以及公共秩序的罪行。其中,2020年一項擾亂公眾秩序罪與示威活動有關,被判監4個月[6]。惟被告人並無與本案性質相同的定罪紀錄。 16.辯方亦呈交3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人、其女兒及未婚妻撰寫。其中,被告人在信中表示因犯下本案,將面臨失去公屋單位的後果。 量刑 17.上級法院沒有為「煽動罪」訂下量刑的指引。在2024年3 月23 日正式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機關把舊控罪的最高刑罰,從初犯者2 年監禁、再犯者3 年監禁,大幅提升至7 年監禁。此舉無疑反映了加強打擊煽動罪行的立法原意及目的。由於煽動罪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之一,維護國家安全必然是量刑時的根本考慮。法庭在量刑時必須按案件的情節作出考慮,包括犯案的處境、手法、次數、規模、被煽動的對象、風險、後果等去釐定犯案者的具體刑責。此外,法庭亦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目的是防止犯案者透過煽動性的作為,引起、激起、煽惑或感染他人,產生或認同犯案者的信念,從而以不合法的手段實現主張。因此,法庭必須以阻嚇性的刑罰為量刑的首要考慮,及早制止煽動性的行為所宣揚的思想在社會蔓延及滲透,帶來破壞社會秩序的風險和後果。 18.就犯案手法而言,被告人從其住所高處向外投擲載有煽動性字句紙張,傳播力及覆蓋範圍主要局限於相關屋邨的公共範圍,以及附近居民或途人,加上紙張隨意散落,未必均會被發現或閱讀。雖然警方合共檢獲59張涉案紙張,但對公眾造成的實際關注及影響相對短暫,亦如辯方求情時指缺乏如互聯網等媒介所具備的持續性及廣泛傳播效果。然而,根據案情所示,被告人的行為並非即興而為。首先,他刻意選擇在具特別象徵意義的日子前後犯案,而文字內容亦明顯對應該等象徵意義,包括針對中央政府、內地居民以及杯葛選舉等。其次,他事先將紙張剪裁成小塊,以增加散播範圍及擴大接觸層面。整體而言,他的行動具備一定程度的預謀及計劃。 19.綜觀涉案文字的內容,被告人不僅明確教唆他人殺害警務人員及其家人、內地居民及政府官員,亦試圖將暴力行為合理化,包裝成為政治理念相同人士報仇,煽動報復性暴力,鼓勵對執法者進行非法報復,危害社會治安與執勤安全。 20.此外,被告人刻意將警隊污名化,將其描繪為腐敗及濫用職權,從而煽動他人對作為法治及公共秩序象徵的警隊產生仇恨與敵意。他又以具強烈貶抑性的歧視稱呼,將內地居民非人性化,目的是挑撥本地居民與內地居民之間的敵對與對立,破壞社會和諧及安定。 21.被告人亦使用2019年暴亂期間示威者經常使用的口號,鼓吹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從而挑戰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又鼓吹選民杯葛選舉,意圖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制定的憲制秩序及有效施政,挑起對政府的敵視與不滿情緒,削弱公眾對政府及選舉制度的信心。 22.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的犯案處境、手法、訊息的內容、對國家安全構成的風險,以及所有情況後,各控罪採納12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一的量刑扣減,刑期下調至8個月。除了認罪折扣之外,本席認為被告人不具備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 量刑的整體性 23.被告人於同一地點並以相同手法干犯兩宗案件,惟兩次行為相隔逾一年,且分別涉及不同象徵意義的日子,本席難以將其視為同一整體行為的一部份或屬連串罪行;相反,每次作為皆獨立構成一項罪行。 24.上訴法庭在The Queen v Tong Hoi-fung CACC 466/1987中重申:
25.誠如“ Cross & Cheung – Sentencing in Hong Kong (11th edition)” 的作者所言 :
26.本席在考慮了數罪並罰的原則和量刑的整體性後,命令控罪一刑期其中的2個月,與控罪二的刑期分期執行。 27.基於上述的理由,被告人判監10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庭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當值律師服務延聘楊明鳳女士代表被告人。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