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仁織造廠有限公司 訴 香港中榮實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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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公司於2002年11月至12月期間為被告公司分別做5,044隻鞋架袋加工及9,874隻黑色米高快把料之化妝袋加工。鞋架袋加工費為每隻7.5元共37,830元,黑色米高快把料之化妝袋加工費每隻為2元共19,748元。

Case No.DCCJ 1493/200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001493/2003

DCCJ 149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3年第14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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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仁織造廠有限公司 原告人
香港中榮實業公司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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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黃永輝法官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2004年2月9、10及11日

頒下判詞日期:200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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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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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公司於2002年11月至12月期間為被告公司分別做5,044隻鞋架袋加工及9,874隻黑色米高快把料之化妝袋加工。鞋架袋加工費為每隻7.5元共37,830元,黑色米高快把料之化妝袋加工費每隻為2元共19,748元。

2.原告公司在2003年11月18日至12月6月分批將鞋架袋送達被告公司,至於化妝袋原告公司也於2003年11月22日至12月9日分五批送達被告公司,但被告公司並沒有付款,因此原告追討欠款共57,578元。

3.被告的抗辯理由是這兩批加工貨原告並沒有依照合約中之日期起貨因此失誤船期令被告信用及金錢上都有嚴重損失。

4.原告對被告的反指控解釋是原告是按照被告的安排隨叫隨送,被告收貨時也無異議蓋章簽收,拖數個多月後才以要寄飛機及質量太差要原告三折收款。

5.原告第一証人林月英作供說原告公司經被告公司的高先生與他的子女黃世望及黃來鳳接洽後接收這兩批袋的加工,於2003年12月出完貨後她打電話給高先生商討付貨款。高先生告知那些貨還存在貨倉要等洋行取貨付款後才付款給原告公司。她每兩三天便打電話向高先生追討,後來高先生才說原告公司出貨誤了船期要寄予飛機,看情況後才付款。

6.第二証人黃世望講及關於起初與被告公司高先生接洽這些加工的討價還價及交貨日期。他說11月12日開始,但被告公司交錯貨辦直到14日才發現。於是他一邊做貨一邊送貨,被告公司沒有意見。他送貨單上聲明要驗貨,如有投訴要7天內通知。每次送貨被告公司也沒有異議。只是送完貨個多月後才說貨不對辦,客不收貨,貨在倉。

7.在2002年1月20日他父親帶領他與其他有關員工到被告公司與高先生商談,但無結果。

8.在被高先生盤問關於11月23日當他交2,000件貨時高先生在電話說他遲交貨,那批貨要空運時他想了很久才說沒有,但他承認他同意餘下3,000隻要11月30日交貨。

9.第三証人黃學仁是原告公司的董事長,他於2003年1月20日帶領其他員工到被告公司與高先生面談關於追討加工費,高先生堅持鞋袋因出貨延誤要飛機運貨,而化妝袋因貨不對辦客不要貨造成嚴重損失要減價。他要求高先生出示証據。

10.第四証人黃來鳳是黃學仁的女兒,她是在橫崗手袋廠管理生產,她處理化妝袋加工。被告公司送去一樣辦叫她照樣辦加工。當第一批1,440件送到被告公司,她問及質量有沒有問題,回答是貨物在檢查,未有質量不過關的報告,叫她繼續生產及送貨。她繼續送貨,但沒有一單退貨。

11.出貨個多月後才從她妹妹通知被告公司說質量有問題,客戶不接受所以不支付加工費。

12.其他證人因身在中國未能到庭作証,他們的証供只是作傳聞證供通知書。這都是關於生產與質量問題。

13.被告公司由負責人高光中先生作証。他說經商討後叫他女兒寫了一份加工合約傳真到原告公司說明價錢,交貨日期及質量等。到11月18日交貨期原告只交回305件。11月19日他叫女兒到東莞了解才知原告安排失當。他對黃先生說首批2,000件鞋袋可能要寄予飛機,但其餘3,000件要到12月6日才收齊。

14.至於化妝袋他是11月14日達成協議。11月20日他女兒到橫崗原告公司分廠時見到貨不對辦,手工差劣要求改善。11月22日當第一批1,440件交貨時發現造工非常不能接收,於是致電黃先生,黃先生說會跟進,當時因忙於另一批貨所以暫時簽收,到他忙於另一批貨出貨後才看看是否可以翻工,所以一直送來的貨都只是簽暫收到。

15.到2003年1月20日黃學仁與兒子及同事到他公司提出付款問題,黃說他做了貨一定要付款,但高說品質問題是黃造成的。黃叫他傳真一份付款建議書,所以2003年1月21日叫女兒傳真一份三折付款建議書給原告公司。

16.在被盤問時他被問及有沒有實據証明他的損失,他說沒有。問他有什麼損失他說是他的誠信及信用,以後接單有問題。他又說那批貨與其他工廠加工的一同寄出所以難收回。

17.第二証人是高靄懿講及化妝袋加工問題。2002年11月18日原告公司應該交首批2,000件,但只交回305件。她於19日到原告的廠了解,她發現只得兩人做這個工序。

18.11月20日她又到橫崗原告公司分廠看貨,發現手工不可接納要求改善。2002年11月22日送來的貨發現不可接受於是她父親與黃先生跟進,所以送來的貨只是寫暫收。

19.其餘証人鄭慧玲因身在中國未能出庭所以她的証供作傳聞証供,講及到原告兩廠房了解加工情況。

20.本席已仔細考慮過所有証供,各証人在証人席上的神情舉止及各傳聞証供。在衡量証供方面本席認為原告所做加工的質量可能未有完善之處但並非不能接受,因為:-

(1) 被告方面已接收所有送去的貨而未有退回再加工,如果完全不可以接納本席相信被告公司一定會退回再做。
(2) 被告已寄出所有貨物,但並沒有証據所寄出的貨物不被接納。
(3) 如有因延期而要將批貨用飛機寄出被告也沒有空運單據。
(4) 被告承認原告所做加工物件已混在其他加工廠所做的貨所以不能辨認那些是原告加工的貨。
(5) 被告不能舉証他們這批貨因原告所做的質量而令他們有金錢上的損失。
(6) 被告並沒有實據因原告所做的貨而令他沒有再接訂單。

21.基於上述原因及被告已接收了所有原告送去的貨,被告要付原告所同意的加工費。因此本席判原告勝訴,被告要付原告欠款57,578元及利息由2002年12月9日至2004年2月19日。利率年息為最優惠利率加1%。之後利息照法庭所訂利率計算。被告要付原告訴訟費。

( 黃永輝 )
區域法院法官

出席人士 : 原告人代表林月英女士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代表高光中先生出席,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