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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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62歲姓鄭的控方第一證人在秀茂坪順利邨利富樓一單位居住。2024年9月23日晚上7時許,控方第一證人戴著價值$3,900元的金頸鏈,從平台層進入利富樓,期間經過一個需要輸入密碼才能進入的入口。在控方第一證人等候升降機期間,身穿黑色衣著的被告在入口處敲門。控方第一證人以為被告是該利富樓的住戶,於是打開入口大門,讓被告進入。

Case No.DCCC 108/2025[2026] HKDC 105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u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8/2025

[2026] HKDC 10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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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文基 CHENG Man-kay, Ch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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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6年6月3日
出席人士: 陳維信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奕勤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心端連偉雄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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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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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62歲姓鄭的控方第一證人在秀茂坪順利邨利富樓一單位居住。2024年9月23日晚上7時許,控方第一證人戴著價值$3,900元的金頸鏈,從平台層進入利富樓,期間經過一個需要輸入密碼才能進入的入口。在控方第一證人等候升降機期間,身穿黑色衣著的被告在入口處敲門。控方第一證人以為被告是該利富樓的住戶,於是打開入口大門,讓被告進入。

3.升降機到達後,控方第一證人進入升降機,然後按下所住樓層的按鈕。被告亦行入升降機,但沒有按鈕。

4.到達利富樓17樓後,控方第一證人便行向自己住所。不久,控方第一證人聽到身後有人大聲說話,於是轉過頭來,見到被告將手臂伸向控方第一證人心口。控方第一證人隨即護住心口,繼而與被告拉扯了大約2秒。兩人隨後失去平衡,跌在地上。被告和控方第一證人糾纏期間,被告的電話跌在地上。控方第一證人趁著被告拾起被告的流動電話時,逃回自己住所。

5.控方第一證人回家之後,發現後頸發紅,她的金頸鏈被搶去。她於是報警。

6.警方到達利富樓。經初步調查,在利富樓17樓走廊發現一枚掛在控方第一證人頸鏈的玉吊咀。

7.2024年9月24日下午6時許,偵緝警員9176(控方第二證人)在被告家中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我今日生日等錢使,請阿媽飲茶,先搶個女人條鏈」。

8.警方搜查被告住所,被告向警員展示一個利是封(內有一條金鏈)及幾件黑色衣物。警方檢取上述證物。

9.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之中,被告承認以下事項:—

(1)被告在順利街市見到控方第一證人戴著金頸鏈;

(2)被告之後跟隨控方第一證人到達利富樓,與控方第一證人一同進入升降機;

(3)二人一同離開升降機,被告從控方第一證人身上搶去頸鏈;及

(4)被告隨後行落至16樓,乘搭升降機離開利富樓。

10.利富樓的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於2024年9月23日晚上7時11分進入利富樓,與控方第一證人一同乘搭升降機;控方第一證人於晚上7時13分在17樓離開升降機之後,被告尾隨控方第一證人;及被告在晚上7時14分在16樓乘搭升降機,其後離開利富樓。

11.控方第一證人認出在被告家中檢獲的金頸鏈便是她的失物。

求情理由

12.現年48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一程度。被告患有多年的焦慮症、抑鬱症,在2024年確診患有驚恐症。

13.案發日期是被告生日的早一天,因為被告想家人開心,想請家人吃飯,但由於經濟問題,而使被告的思緒浮沉。因為見到受害人的金頸鏈而不理智地犯案。被告感到後悔,在被捕後表現合作。辯方說被告沒有預謀犯案,所用的武力只是2秒鐘的拉扯。受害人沒有受到嚴重傷害。被告沒有使用武器,而失物亦尋回。

14.辯方亦呈上被告的求情信。

判刑

15.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有精神病患多年。被告因為想請父母外出食飯,而突然有錯誤想法而犯案。他只是一時貪念,感到悔疚。被告自稱自己為孝子,希望法庭給予他一個重生機會,好讓被告回家照顧兩老,承諾不會再犯事。

16.實質上,罪行案情只提及一條頸鏈,但事實上,受害人被搶去的是一條頸鏈另加一個玉吊咀。

17.被告從1997年5月有三項定罪。2014年9月因為串謀詐騙罪而入獄12個月。2022年7月再因為高買(即盜竊罪)而被罰款$800元。被告並不珍惜機會,在2024年在自己生日之前一日更干犯嚴重的搶劫罪。被告自稱孝子,但這個愚蠢的做法更加令到被告的父母傷心不已。被告搶了一名62歲女人的金頸鏈以及吊咀,大約值港幣$3,900元。期間被告更使用武力,二人跌在地上,短暫糾纏,而被告亦成功搶去頸鏈。受害人幸好並沒有受到嚴重傷害,只是後頸發紅。被告在晚上7時許跟隨事主進入大廈,而到達17樓的時候才下手犯案。被告並不是在街上隨手搶去金頸鏈這麼簡單。

18.今天被告的父母及哥哥亦到法庭支持被告。

19.被告坦白認罪,這可使他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本席考慮所有求情因素,包括被告是單獨犯案,犯案手法並不是絕對暴力那一種,事主只是後頸發紅,而金鏈只是約值港幣$3,900元,最後亦失而復得。本席以3年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刑三分一,判監2年。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