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周宇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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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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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69/2003 HCMA 76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6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647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2月10日 裁判日期:2004年2月10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審訊時聘請大律師代表,而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 3.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是案中的第二被告。控方傳召了兩名控方證人,他們分別是兩位警員。事發當天他們收到有人報案,所以前往犯案地點,那是一間酒吧。本席在這裏不會將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重複敍述,因為裁判法官在判案時已敍述過。簡單來說,當證人到現場時,第二被告(即上訴人)向警察說他遺失了手提電話。經調查後,警員找不到該手提電話,由於被告人不滿當時警務人員調查的行為,因此發生這件不幸的事件。最主要的是控方對於當時推撞事故怎樣發生所提出的口供,很明顯在這方面,兩位證人的口供出現不一致的地方。裁判法官考慮這件事後,認為證人是可信可靠的。至於不一致的地方裁判法官亦認為他們可以解釋到。 4.至於辯方方面,上訴人有選擇作供。第一被告沒有作供,但傳召一位證人,該證人是一位女士。她的口供指她沒有看見上訴人完全沒有與第一及第二控方證人身體接觸。但裁判法官不接納她的口供,最終判處上訴人在第二項控罪入罪。 5.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提出兩項上訴理由:第一項上訴理由是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不一致。他亦提及到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在庭上說,上訴人當時與他沒有身體接觸,但控方第二證人說他看見上訴人推第一控方證人往牆。但最終,裁判法官認為疑點利益應歸於上訴人。因此,判上訴人在第一項控罪不成立。 6.裁判法官在判案時,認為不一致不等於控方證人說不實的話。因為當時的情形環境相當複雜。由於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正在處理另外的被告人,所以他沒有感覺自己是否被人推過,這是可以理解的。因此,裁判法官認為這不會影響他對控方第二證人的可信及可靠性。 7.本席要說出一點,很明顯,這兩位控方證人到法庭前並沒有夾過口供,所以裁判法官要考慮證人究竟是可信或可靠。如果他們的口供是全部一致,辯方可以批評控方證人曾夾過口供。如果他們不一致,辯方亦可以批評他們說不實說話。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一定要仔細觀察證人的口供,而看看他們的口供是否合邏輯,而最終作出一個決定是他相信那位證人。對於是否相信證人方面,裁判法官是有絕對的酌情權作出該裁決。因為上訴庭沒有機會觀看各證人作供,所以很少會干擾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斷。除非上訴庭可看到,裁判法官在作出裁斷時有出錯。 8.至於裁判法官不接納辯方證人的口供,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寫了出來,說出為何不接納該證人的口供,這可在上訴宗卷第26頁尾段可看到。裁判法官認為證人的態度輕挑,她的證言內容與第一被告的證言出現頗大的矛盾。其中如她指警員嘗試替第一被告的右手鎖上手扣及於酒吧內,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均有拔出警棍,裁判法官認為這些並非事實。裁判法官亦留意到她在庭上說第一被告於案發當日是第一次光顧該酒吧,上訴人之前只到過這間酒吧數次,但裁判法官留意到她一上台作證時,親切地稱呼兩位為Peter(第一被告)及Gordon (上訴人),所以,裁判法官認為辯方證人並非是一位誠實可信的證人。上訴人投訴裁判法官不合理地不相信證人,而忽略考慮證人只得十八歲,而她作供時可能有些緊張,所以認為裁判法官對證人那麼親切地稱呼他們的洋名,這對辯方不利。但裁判法官已解釋了為何他作出該考慮。 9.本席認為最主要的上訴理由是究竟裁判法官有否適當地處理這兩位證人口供不一致的地方。正如任大律師所指,裁判法官很仔細地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由第23至29段已一一處理過。而關於法律觀點方面,他也在裁斷陳述書詳細地處理過。上訴人當時是有大律師代表。本席亦在謄本上見到,大律師作出一個詳細的陳詞。因此,裁判法官考慮證據時,有考慮過大律師所指出證供矛盾的地方。但最終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及可靠。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的口供,而最終判他有罪。 10.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他已仔細地處理這宗案件的全部證供及證據。本席重申,上訴並不是重審。裁判法官如果在判案詞或在裁斷陳述書裏,在法律上、程序上或證據上沒有出錯,本席不會輕易干擾裁判法官在他事實上的裁斷。本席認為無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