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任世才
|
HCMA001115/2003 HCMA 111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11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303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2月3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2月3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審法院被控一項盜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透露,控方第一證人是吉之島超級市場的便裝保安員,他在事發當日看見上訴人取得有關的食物,不過沒有在收銀處付錢。之後上訴人手持著有關的物品離開超級市場的範圍,但因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知到上訴人可以往其他層數之吉之島收銀處付錢,所以他沒有馬上截停上訴人,只是尾隨著上訴人。當上訴人離開玻璃門,即是離開吉之島的範圍大約5至6步後,控方第一證人才截停上訴人。當時上訴人說:「身上冇錢,但肚餓,所以偷嘢食」,食物的總值是30元。 3.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到現場調查之警員,他警誡上訴人後,上訴人同樣向該警員說,他肚餓,所以才偷兩盒飯。警員搜上訴人身時,發現上訴人身上有20元。 4.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說,他當時雖然手持東西,但仍未決定究竟買或不買,上訴人同意他並沒有付錢。他說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突然衝過來,用力抓和夾著他,並推他到扶手電梯之處,有人問他為甚麼偷東西,因此他便一一道出。控方第二證人到達現場後,上訴人亦說他「照講」,即是「肚餓,冇錢」這些說話。 5.裁判法官在審訊前,他得悉上訴人有精神問題。有一份精神料醫生的報告指,上訴人說他自己能作出答辯,蔡醫生於2003年9月1日的報告中提及他與上訴人談話時,上訴人當時的談話是很合邏輯,可以向他表達出當時案發的情況。因此,該名醫生認為上訴人可以作出答辯。 6.裁判法官作出證據評估時,認為控方證人率直,並沒有誇大,因此,他認為他們是可信及可靠的證人,在法庭上說真話。相反,他認為上訴人的供詞是一片模糊,故他不相信上訴人,但最終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觸犯了這案件。 7.上訴人在審訊時,有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的主要上訴理由是投訴及他認為警方沒有協助他,而偏幫控方證人,因此他認為對於他的定罪不公平。本席要提出的是上訴不是重審,裁判法官很小心地考慮各證人的口供後,最終信納證人,裁判法官是有權這樣做的,而他在事實上作出這裁斷,上訴庭甚少去干擾。 8.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程序上或法律上均沒有出錯,故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慧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林順超大律師協助,上訴人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