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霍思遠及另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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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八名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現他們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053/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053/2003

HCMA 105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05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20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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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一上訴人 霍思遠
第二上訴人 甄鎮澄
第三上訴人 賴其暉
第四上訴人 譚志堅
第五上訴人 莊銘諾
第六上訴人 曾永傑
第七上訴人 梁建樑
第八上訴人 林艷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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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2月5日

裁判日期:200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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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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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名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現他們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八位上訴人前往現代美容中心收取欠帳。控方傳召了美容中心的人士作證。在審訊時,雙方曾簽署承認案情書,承認事發當日該八位被告人受僱一間“誠信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的收帳公司。在2003年2月10日,中午12時,第四、第六、第七及第八上訴人前往香港銅鑼灣告士打道311號20樓的“現代美容中心”收取一筆裝修費用的欠帳。他們與控方第二證人(她是美容中心的經理)見面,要求與美容中心東主見面。當時,上訴人有攝錄整個過程。控方第二證人後來報警。於下午12時23分,警員到達現場,記下第四、第六、第七及第八上訴人的身分證號碼,上訴人與該中心的另一名職員(即控方第三證人)傾談過後,四名上訴人便離開該中心。

3.同日大約2時,八名上訴人再前往該中心收帳,第七上訴人攝錄整個過程。警方接報後再到現場,經調查後,以“遊蕩罪”把八名上訴人拘捕。在警誡下,所有上訴人均沒有承認任何罪行。當時,在幾位上訴人身上檢獲錄音帶及攝錄機。

4.控方第二證人是現代美容中心的分店經理,她的口供稱該美容中間心只為女客人提供健身及美容服務。美容中心佔用了該大廈全層,除了中心本身之外,該樓層還有一個電梯大堂及六部升降機。控方亦有呈遞相片讓裁判法官看到現場的環境。

5.事發當日,控方第二證人正在該中心工作時,控方第四、第六、第七及第八上訴人進入中心。其中第四上訴人要求與美容中心集團的總裁曾小姐見面,第四上訴人同時告知控方第二證人要收取一筆裝修費用的欠帳,接着,該四位上訴人在接待處內擾嚷。裁判法官亦在審訊時看過當時拍下的錄影帶。控方第二證人稍後報警,警方到場撤查身分證。四位上訴人與第三證人交談後離開。被告離開時把一封信交給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該信件呈堂為控方第八證物。

6.在下午大約2時,該八位上訴人再返回中心,再向控方第二證人稱要收帳,再次在該中心內擾嚷。中心再次報警,該過程亦被拍攝下來,裁判法官有機會看過此錄影帶。

7.控方第三證人是現代美容中心集團總裁的私人助理。她只說出當時曾與上訴人交談過。控方第四證人是一位警員。他作供稱他負責記下該四位上訴人的身份證號碼。

8.在結案時,代表各上訴人的大律師作出陳詞,就是關於遊蕩的定義及控方第二證人受驚的問題。裁判法官仔細及深切地考慮過代表上訴人大律師的陳詞後,最終判各上訴人罪名成立。

9.上訴時,代表八位上訴人的謝大律師提出三項上訴理由。第一上訴理由是審訊存在不善之處,因為控罪存有《裁判官條例》,《香港法例》第227章第27條內所指的欠妥之處。因此,裁判法官犯了嚴重的錯誤。第二項上訴理由是在審訊時,裁判法官錯誤地接納及依賴不能構成遊蕩罪名的證據去裁定上訴人有罪。第三項上訴理由是投訴裁判法官錯誤地裁定控方第二證人的擔心是由上訴人違法的遊蕩所導致。基於以上三點,謝大律師說該定罪是不滿意及不穩妥。

10.以上三個上訴理由,謝大律師說是基於一個問題,究竟現代美容中心的接待處可否視為一個公眾地方?謝大律師的陳詞稱該處不可視為一個公眾地方,因為這是一個私人地方。因為雖然公眾人士可以進入,但該美容中心的職員如果知道某一位公眾人士進入的目的不是光顧美容中心,美容中心的職員有權請該人士離開。因此,謝大律師說該處不可以視為一個公眾地方,因為不可讓任何公眾人士在那裏徘徊。

11.代表答辯人是鄭律師,在他的陳詞中引用了一宗案件 R v. Ng Chun-yip and Others [1985] HKLR 427在案中,Penlington 法官清楚地說出,他認為公眾地方是:

"... was a place to which the public could and did have access, and it was immaterial whether they came at the invitation of the occupier or with his permission, or whether some payment or the performance of some formality, such as the signing of a visitors' book, was required before access could be had. ..."

Penlington 法官採用了R v. Kane and Other [1965] 1 All ELR 705 的說話。

12.Ng Chun Lip and Others是一宗七人在7-11便利店以他們被控告的行為與本案的“遊蕩罪”相同,最終該七位被告人被判有罪。在上訴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陳詞當天7-11便利店不可以列為公眾地方,因此Penglington 法官考慮R v. Kane and Others後,認為公眾地方的慨念是應給予他一個 ordinary meaning (普通解釋)。在該案,Penglington 法官認為要視乎地方是否可以開放給公眾人士進入。

13.在現代美容中心的接待處,很明顯,任何公眾人士都可進入。因為當日的證據指首先該四位上訴人可以無條件進入接待處。其後,在下午,八位上訴人也可以成功地進入接待處。至於如眾所稱該處是一個私人擁有的地方,本席認為這不是一個重要的因素,最重要的因素是該接待處是否可讓任何公眾人士進出。

14.本席認為,很明顯,當天該八位上訴人都沒有遭受阻礙而成功地進入接待處,在該處亦逗留了一段時間。因此,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判上訴人有罪時並沒有出錯,而這控訴是一個適當的控訴,現代美容中心的接待處的確是一個公眾地方。因此裁判法官在他考慮究竟上訴人的行為是否影響控方第二證人當時的情緒是一個適當的考慮。

15.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至於堂費,本席不准許這方面的申請。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紀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董吳謝律師事務所委派謝若瑟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