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人元 對 特首李家超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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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79/2025, [2026] HKCA 10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5年第479號 (原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6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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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25年7月2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 (「陳法官」) 頒下判決,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2025] HKCFI 2564) (「該判決」)。 2.在該判決中,陳法官指出,由於申請人並沒有在其表格86中提到任何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他所尋求的濟助並非公法下認可的濟助,而他亦沒有在其表格86中清楚指出所涉事宜有什麼公法上的錯誤,因此,陳法官認為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不具「合理的可爭論性」,亦沒有合理可供爭辯的理據和實際的勝訴機會,因而拒絕該許可申請。 3.申請人不服該判決,於2025年7月10日存檔《上訴通知書》,要求上訴法庭撤銷該判決並作出以下命令:
4.其上訴理由如下:
5.申請人亦於2025年11月28日存檔傳票 (「該傳票」) 及其非宗教式誓詞,當中指出:
6.2026年4月8日,申請人呈交其書面陳詞,當中指出他不反對法庭拒絕許可申請,因在原訴法庭及上訴法庭只是「必要的司法程序」而「本案无论如何都要经过终审法院的裁决。因为本案涉及到重大的宪法论点问题,需要人大释法。原诉法庭和上诉法庭都没有权利提请人大释法,只有终审法院有权提请人大释法。」 7.申請人亦於2025年7月10日經書面確認,同意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其上訴,而無須舉行口頭聆訊。本庭在審閱過申請人的書面陳述及相關文件後,決定不經口頭聆訊而只基於書面陳述裁決本上訴。 8.本庭認爲,申請人所提出的上訴毫無理據亦缺乏任何法律基礎,理由如下:
9.至於該傳票申請,正如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許家灝於2026年1月7日作出的指示第三段指,申請人並沒有於該傳票中述明需就何事向法庭作出延期申請[1]。無論如何,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當時亦已作出相關指示,容許本上訴的法律程序繼續進行。本庭因而撤銷該傳票。 10.綜上所述,本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上訴完全缺乏理據,沒有任何機會得直。因此,本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及撤銷該傳票。由於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並沒有參與本上訴或該傳票申請,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從法庭文件中看來,該傳票可能是申請人要求就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許家灝於2025年10月16日作出的指示 (即申請人須於2025年11月30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其「更改地址通知書」) 而提出的延期申請。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