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蘇豐城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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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判管理賣淫場所罪罪名成立。第一上訴人在審訊時,被裁定兩項管理賣淫場所罪罪名成立。第二上訴人被控四項管理賣淫場所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管理賣淫場所罪罪名成立。現兩名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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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82/2003 HCMA 88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882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40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2月11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2月11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兩名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判管理賣淫場所罪罪名成立。第一上訴人在審訊時,被裁定兩項管理賣淫場所罪罪名成立。第二上訴人被控四項管理賣淫場所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管理賣淫場所罪罪名成立。現兩名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在審訊時,一共傳召8名證人,主要證人是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他們均是卧底警員。控方第一證人註守刑事情報科特別行動組的隊員,第一項控罪在於12月6日,第一證人接受上司訓示後,被委派進行一個為Hard-top卧底行動,前往皇宮別墅執行放蛇行動。他到達該別墅後,看見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詢問他是否租房及是否須要女伴。之後,第二被告人帶領證人經過別墅的長走廊到達別墅後門,再帶他往另一單位,第二被告人用鎖匙開啟單位的鐵閘及本門,帶領證人進入房間內,證人在該房內看見有四包避孕套。之後,第二被告人帶了一名女子來,並詢問證人該名女子是否合適,當證人確認後,第二被告人便離開。證人與該名女子一同沐浴,雙方沐浴後,該名女子向證人提供賣淫服務,觸摸證人的性器官,之後,證人拒絕與該名女子進一步的性服務,大家沐浴後穿回衣服離開房間。該名女子便帶證人沿着先前的路線返回皇宮別墅,第二被告人開啟別墅的後門帶證人及該名女子往別墅的正門,他吩咐該名女子先行離開,證人詢問第二被告人有關服務費,第二被告人向他說需要 $350元,證人拿出一張已登記的 $500元鈔票給予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找回 $150元給證人。 3.第二控罪於12月15日,第一證人同樣前往皇宮別墅,他看到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帶了兩名女子給證人選擇,證人選擇了一名女子,第二被告人帶了證人及該名女子到另一銀色啡色門的單位內,由該名女子向證人提供賣淫服務。完事後,證人在別墅正門見到第二被告人,證人再給 $500元予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除後找回 $150元給證人,並詢問證人:「呢個女仔OK唔OK」,證人回答:「OK」,跟著證人便離開別墅。 4.第三項控罪,控方第一證人在12月18日與另一名警員33867(亦是卧底警員)一同前往皇宮別墅進行放蛇行動。他們到達別墅後,由一名男子開門詢問他們是否曾到過,證人說到過,該名男子帶領他們進入別墅內一房間。稍後,第一被告人出現,他詢問證人及該名警員後,他與先前開門的男子先後安排兩名女子給證人及該名警員揀選,警員揀了一名女子後便離開,而較早前開門的男子將警員及另一名女子帶他們到另外一房內。跟著證人與一名女子被帶往別墅後的另一單位內的房間,該房間內放置了毛巾、避孕套、厠紙及電視。該名女子為證人帶上避孕套準備向證人提供性服務,但證人對她說很疲倦為由而拒絕了她。大家沐浴後穿回衣服返回別墅內。隨後證人把一張已登記的500元鈔票交予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找回150元給證人,並詢問證人該名女子服務的質素是否滿意。其後,證人在別墅內等候同僚,警員33867。 5.關於第四條控罪於2003年1月8日,控方第一證人再次前往皇宮別墅,這次是第二被告人開門讓證人進入別墅,第二被告人帶他由走廊到別墅的後門,由後門到達別墅對面的單位。第二被告人使用鎖匙開啟大門,帶領證人進入單位一房間內,該房間內放置有床及枱,而枱上有兩個避孕套。大約15分鐘後,第二被告人帶同兩名女子給證人選擇,證人選擇一名女子後,第二被告人帶領該名女子及證人到另一房間,隨後離開。證人與該名女子在房間內沐浴,該名女子向證人提供性服務,但證人並沒有與該名女子作進一步的性行為,大家沐浴後便穿回衣服,隨即聽到門口有人拍門,有人叫:「差人」。其後,證人的同僚到達現場。 6.第一證人作供後,控方第二證人亦作供。他同樣是刑事情報科的隊員,他亦有參予Hard-top行動,他的口供關於第三控罪,在12月18日他接受上司訓示下,與另一名警員進行卧底工作。他與該名警員到達皇宮別墅,當他們到達別墅被帶往一個房間內後,不久看見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詢問他們是否曾到過該處,另一名警員回答他們曾經到過。過了不久,第一被告人安排一名女子進入房間內,讓證人及警員選擇,證人首先選了一名女子,其後他與該名女子被帶離該房間往別墅後的另一個單位,第一被告開啟該單位的鐵閘及大門,安排證人及該名女子進入其他一個沒有號碼的房間。證人看見房間內放置一張床、一個櫃、電視,在櫃面上放了兩個避孕套。證人與該名女子在房內脫衣,沐浴進行性行為,證人拒絕進一步性活動,大家傾談一會便穿回衣服離開該房間。其後,證人看見另一名男子,該名男子向證人說:「第二日有新女到」,叫他多些到來。隨後證人給予該名男子500元,該名男子找回150元給證人。 7.關於第四控罪,控方第二證人在2003年1月8日,亦到皇宮別墅,他被帶往一個房間內15分鐘後,看見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問證人他喜歡玩甚麼類型的女子,證人回答沒有特別要求。第二被告人在2分鐘後返回該房間,帶同兩名女子給證人選擇,證人選擇後,第二被告人帶他們往另一單位。第二被告人離開後,在單位房間內,女子與證人脫衣沐浴,證人留意到在房間內放置一張床,在枱上放有避孕套。首先證人的證供說,有一部電視機正播放着色情節目,當他與該名女子沐浴後,證人說他感覺肚痛便往厠所。隨後證人與該名女子傾談,該名女子與證人說,她到香港只有14天。證人離開房間後,看見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問證人:「嗰個女得唔得喎」,證人回答:「OK」。第二被告人帶他到別墅的正門櫃台位置,證人給予第二被告人四張一佰元的鈔票,被告找回50元給證人,證人便離開。 8.其他證人是當日曾到現場搜查別墅,他們亦有參與拒捕兩名上訴人。第六,第七及第八證人亦是警員,他們的口供說,他們曾試過在不同日期,在11月26日、11月29日、12月2日及12月5日到達過該別墅,但遭拒絕,因別墅的人與他們說:「無女」,只供租房。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兩名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9.裁判法官分析口供及證供後,裁斷兩名被告人就5項管理賣淫場所罪,分別罪名成位。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馬大律師代表兩名證人,他一共提出4個上訴理由。 10.第一項上訴理由,針對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在評核證據時,多次以辯方未能充分提出相反證據為基礎內裁定控方證據,馬大律師認為裁判法官是有出錯。 11.第二個上訴理由,針對裁判法官考慮「經營」這一項罪的元素時,沒有充分考慮3份控辯雙方同意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而納入證據的證人供詞,他所指是控方證物P24、25及26。馬大律師亦投訴裁判法官沒有充分考慮該3名警員(證人第六,第七及第八)證人的口證,馬大律師認為裁判法官如真正有考慮過以上的證據,可能會影響裁判法官最終的結論。 12.第三個上訴理由指,裁判法官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兩名上訴人對於卧底警員在房間內之賣淫活動知情,而裁判法官根據現場環境證供所得出的唯一推論「知情」,這一元素並不正確。最後的上訴理由指,第一及第二上訴人的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 13.關於第一條上訴理由,本席不認為審裁判官是有出錯,裁判法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內很清楚說明,他不是指辯方是有舉證責任,當時辯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因此,沒有相反證據提出,裁判法官不是因為辯方沒有提出證據而判被告有罪。本席認為該上訴理由完全沒有說服性。 14.至於三名證人的口供,P24、25和26及三名警員的口供,關於在別墅內沒有任何不適當違法的事故發生,在這方面,裁判法官很明顯有考慮到,在他的裁斷陳述內有提及關於該三名警員的口供。裁判法官在考慮該場所是否一個賣淫場所時,他主要考慮是第一及第二控方證人的口供。如在一間別墅內有其他房間,當時他們正做正當事,最終這些對該裁斷是沒有甚大影響,最主要是裁判法官聽取了口供後,除了依賴環境證供後,亦依賴第一及第二控方證人之現場證供。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有忽略這些證供。 15.馬大律師投訴指,證物P10為一盒帶。他投訴裁判法官在上訴宗卷第47頁及78頁,認為當裁判法官考慮到環境證據時,應考慮P10為一盒色情錄影帶,馬大律師投訴沒有證據顯示該盒帶為色情錄影帶。當然這說法是對的,因為在雙方同意裏將該盒帶呈堂,但沒有人提及過該盒帶為一盒色情錄影帶。馬大律師提議,如裁判法官要看該錄影帶,他應在法庭內律師面前收看,抑或要告訴給大律師知道他想有這做法。 16.在法律上當一個證物被呈堂時,本席同意譚大律師所說,當一盒錄影帶被呈堂時,單看表面是沒有意思的,一定要看盒帶之內容究竟與該案件有沒有關鍵性,如一盒錄影帶被呈堂時,當然陪審團應有權收看該盒帶的內容。故本席同意在法律上,裁判法官可以收看該盒帶的內容,但可能一個比較不會批評的做法是應該在法庭內收看並詢問雙方大律師是否反對裁判法官在內庭內收看該盒錄影帶。但本席認為這不是一個關鍵的問題,故本席不認為會影響裁判法官在他作出最終裁斷之準確性。 17.至於這裁斷是否有不穩妥之處,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可依賴兩名證人的口供,而裁定該場所是一個有持續情性的賣淫場所。本席已一一敍述證人之口供,無可否認在這環境證供及證據下,裁判法官是有足夠理由判兩名上訴人罪名成立。故本席不認為有足夠的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譚思樂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梁堅律師行委派馬家颿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