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許龍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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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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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29/2003 HCMA 112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129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907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2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2月17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傳召一名控方第一證人。他駕駛着一輛雙層巴士由英皇路左一線的巴士站駛出左二線,於事發當時,左三線有一輛城巴,當城巴駛過控方第一證人後,控方第一證人便看見上訴人的輕型貨車在該城巴後面。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在左二線行駛,他的時速大約20至25公里。當上訴人的車輛與控方第一證人的巴士距離大約10呎時,上訴人突然由左三線切入左二線(即切入於控方第一證人的前面),事前並沒有打指揮燈,因此引致控方第一證人要即時煞車,使控方第一證人車上的一名女乘客在中門位置倒地。控方第一證人於是立即下車,上前告訴上訴人由於他突然切線,引致他要煞車,使他的乘客受傷,但當時上訴人只回答不關他的事,然後駛離現場。 3.控方第三證人是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巴士上層的乘客,他當時坐在右邊第一排近窗口,他的視線沒有被受阻礙,他稱巴士由左一線的巴士站慢慢駛出至左二線,向前行駛大約半個至一個巴士位的距離後,有一輛白色的「van仔」(即上訴人的輕型貨車)由左三線切入左二線的巴士前面,他指上訴人切線時,上訴人的輕型貨車與巴士只有大約半輛私家車的距離。當然巴士立即煞車,但上訴人的車輛繼續切入左二線,並在前面的紅色交通燈前停車,他看見控方第一證人下車與上訴人說話,但卻沒有聽到他們的說話內容。 4.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指稱他一直行駛左二線,但貼近左二與左三線的分隔白線。當他駛過左一線的巴士站時,控方第一證人仍在巴士站內上落乘客。當控方第一證人由巴士站駛出左二線時,上訴人已在左二線(即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前面),上訴人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煞車的原因是因為他駛出巴士站時,只顧看後面,沒有顧及上訴人原來早在他的前面。 5.上訴人亦傳召了一名證人,該名證人是當時坐在他車上的一名乘客,她是上訴人的妻子。當時該名證人稱,她不知道案發時她的丈夫所行駛的行車線,但她確認上訴人並沒有轉線,她稱案發時並沒有看見控方第一證人,亦不知道他曾煞車。 6.在辯方舉證完畢後,裁判法官分析各證人的口供。很明顯雙方的證據有抵觸,因此裁判法官主要在事實上作出裁定,究竟裁判法官相信那一位證人的口供,因此裁判法官考慮各證人的證供時,要作出一個主要的分析,最終那一名證人是可信及可靠。很明顯裁判法官考慮證人口供時,留意到控方第三證人是一名獨立證人,因為該證人事前並不認識控方第一證人或上訴人,對本案沒有任何利益關係。裁判法官亦留意到他的證供清,被盤問下亦沒有受到動搖,裁定他是一名誠實可信的證人。 7.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判法官認為他與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互相符合,裁判法官亦相信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當裁判法官分析上訴人的證供時,在裁斷陳述書內第12段,留意到上訴人口供的語氣不肯定,當他遇上簡單的盤問問題時,採用迴避的態度,沒有直接回答問題。裁判法官亦認為他的證供關於為何他切近左二線的右邊行駛,裁判法官認為這個證供不合理。因此,在種種的情況下,裁判法官並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亦留意到當上訴人被盤問他自己看倒後鏡時,有多少部份控方第一證人已在左二線。同樣的問題,控方盤問了上訴人差不多六次,但上訴人並沒有正面回覆,所以裁判法官就以上各種情況下,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可信。 8.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的上訴理由是再次否認他當時曾切線,他認為控方第三證人沒有可能看見他,因為他以30至40角度來看,控方第一證人說謊,上訴人亦指出以前曾發生過一次嚴重車禍,因此他不會不小心駕駛。 9.在上訴人作陳詞時,本席向上訴人解釋,本席不是重審,本席要考慮是究竟在裁判法院審訊時,裁判法官是否的確有證據以支持他定上訴人的罪行,而裁判法官在裁定上訴人有罪時,在程序上、法律上或事實上是否出錯。本席小心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謄本,認為裁判法官已小心地分析過各證人的口供,最終他接納控方證人口供為事實。本席看不出裁判法官有出錯的地方,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