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少坤 對 趙禮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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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已經中止,本席現在要處理的,是訟費基準。被告人要求以彌償基準(indemnity basis)評估她的訟費,原告人反對。整個案件中,雙方均沒有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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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185/2025 [2026] HKCFI 32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2025年第11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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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本案已經中止,本席現在要處理的,是訟費基準。被告人要求以彌償基準(indemnity basis)評估她的訟費,原告人反對。整個案件中,雙方均沒有法律代表。 背景 2.原告人(即被告人的母親)1982年註冊為彌敦道一個簡稱A10單位(以下簡稱「該單位」)的業主。2025年6月23日,原告人展開本案訴訟,聲稱被告人居住在該單位五年多,並拒絕原告人和丈夫(即被告人的父親)進入,所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命令被告人離開該單位。 3.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不獲批准,2026年2月25日向法庭申請延期存檔抗辯,法庭排期4月15日審理該申請。 4.然而在3月11日,原告人存檔中止訴訟通知書。 5.3月27日,被告人去信法庭,要求命令原告人以彌償基準支付她的訟費。法庭發出指示後,雙方提供有關的書面陳詞。 討論 6.多宗終審法院案例確立,法庭有酌情權命令以彌償基準評估訟費,但要求這基準的訴訟一方,需要顯示案件有特別或異常的特徵,而法庭會考慮與案件有關的多方面因素,包括導致訴訟的情況、目的、處理訴訟的行為,等。 7.在本案中,被告人首先投訴原告人違反程序,多次沒有送達全部文件。另外,被告人指出在2025年12月12日訴訟期間,原告人把該單位轉讓給丈夫。被告人聲稱原告人隱瞞這事,她(被告人)2026年3月20日自行查冊才發現,她亦懷疑轉讓資金的來源。另外,原告人的丈夫在2026年3月26日在區域法院就該單位向被告人展開DCCJ1586/2026訴訟。被告人認為本案中止訴訟是為規避程序瑕疵及原告人受丈夫不當影響的質疑。 8.本席認為,本案情況不達致要命令彌償基準的訟費。首先,無法律代表的訴訟人士送達文件程序上出錯並不為奇,2025年7月25日暫委法官廖文健命令原告人把文件送達被告人時,述明不作訟費命令。另外,該單位轉讓後,原告人並沒有在本案中作出任何訴訟行動,在被告人查冊前,原告人已經存檔中止訴訟通知書。最後,原告人展開本案訴訟前,是否受到他人影響,或影響是否不當,與訟費評估基準沒有什麼關係,本席不會在此對這些指控作出判斷。 命令 9.原告人需支付被告人本案的訟費,評估為$10,805。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