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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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控罪:第一項是管有偽造身份證;第二項控罪是管有偽造建造業訓練局平安咭及第三項控罪是違反逗留條件。上訴人認罪,裁判法官分別判上訴人就第一項控罪入獄15個月;第二項控罪6個月;第三項控罪兩個月,他下令首罪及次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而尾罪則分期執行,因此上訴人須要監禁17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46/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Feb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46/2004

HCMA 4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4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38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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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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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2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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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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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控罪:第一項是管有偽造身份證;第二項控罪是管有偽造建造業訓練局平安咭及第三項控罪是違反逗留條件。上訴人認罪,裁判法官分別判上訴人就第一項控罪入獄15個月;第二項控罪6個月;第三項控罪兩個月,他下令首罪及次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而尾罪則分期執行,因此上訴人須要監禁17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當時認罪及同意的案情透露,於2003年12月2日,上訴人當時在屯門聯安新村被一名警員截查,上訴人出示一張偽造身份證,其後警員發覺該張是偽造身份證,便向上訴人作出進一步調查,上訴人再出示一張偽造訓練局的平安咭,並承認自己是偷渡入境。經調查後,上訴人承認持有雙程證於2002年7月30日來港,當時他來港獲准逗留兩星期。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在深圳時以五仟元向一名不知名人士購買了該身份證及平安咭,目的是想在香港找尋工作,但他被截停時卻沒有機會使用該兩張證件。

3.案情透露,上訴人在香港逾期居留已過了一年時間,裁判法官在考慮適當案例後,判上訴人入獄。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投訴裁判法官對他有偏見,沒有給予他機會,亦沒有給予他認罪後三份之一的扣減,他認為尾罪的刑罰不應該分期執行,上訴人亦提出他欲提早回家,照顧他年老的父親及妻子。

4.首先,本席已向上訴人解釋,就首罪上訴庭已有一個判刑指引,當一名被告人管有一張偽造身份證而逾期逗留在香港,他擁有該張偽造身份證以用來在港找尋工作的話,上訴庭已清楚說明,被告人承認這項控罪,應被判入獄15個月。因此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就第一項控罪,15個月沒有出錯。

5.裁判法官在判刑理由書亦清楚指出,他得知上訴人沒有案底,他在考慮總刑期時留意到這點,亦因為這一點才判第二項控罪的刑期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在求情時,辯方亦向裁判法官提出關於上訴人的背景,即他有一名高齡老父在內地及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妻子,裁判法官在考慮適當的刑期時,亦包括這個因素,所以總刑期為17個月。

6.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判17個月刑期不可以視為一個明顯過重的刑期,裁判法官在原則上亦沒有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寶翠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