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麗霞 訴 房屋署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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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已考慮是項要求給予 司法覆核 許可 的申請。申請人的投訴主要有三方面。首先,她不滿理民府在1976年拒絕 為 她的 寮屋登記 。這已是很久以前的事,而且無論如何,也已被1982年之登記所 取代 ;是年,申請人獲准為其以臨時建築物料搭建之寮屋登記。因此,1976年理民府拒絕為她登記寮屋這點論據已是無關重要。她的第二項投訴是政府不應在1992年拒絕為她以永久建築物料搭建的寮屋登記。但關於這方面,政府當年已有既定的政策。因此,本席認為,有關政府在1992年拒絕容許以永久建築物料搭建建築物一事,是相信沒有理由在 司法覆核 ,還可以有 爭辯的餘地 。申請人最後一項理據,亦是真正唯一主要的投訴理據是由1992年起直至最後在1995年拆卸寮屋之永久建築物料這段期間,房屋署發出的有關通知是錯誤的。既然政府可恰當地拒絕容許以永久建築物料搭建建築物,同樣政府亦可清拆該等永久建築物,故本席認為這項理據是沒有可能成立的,申請人的 司法覆核 亦因而必定會失敗,故本席拒絕給予 許可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這項申請是針對那些在許多年前所作之行為。因此,本席亦基於申請人 延誤 申請而無 足夠理據 支持此延誤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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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000017/1998 HCAL 17/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行政申訴1998年第17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法官王式英於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1998年7月20日 宣判日期:1998年7月20日 --------------------------- 判決 --------------------------- 1. 本席已考慮是項要求給予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申請人的投訴主要有三方面。首先,她不滿理民府在1976年拒絕為她的寮屋登記。這已是很久以前的事,而且無論如何,也已被1982年之登記所取代;是年,申請人獲准為其以臨時建築物料搭建之寮屋登記。因此,1976年理民府拒絕為她登記寮屋這點論據已是無關重要。她的第二項投訴是政府不應在1992年拒絕為她以永久建築物料搭建的寮屋登記。但關於這方面,政府當年已有既定的政策。因此,本席認為,有關政府在1992年拒絕容許以永久建築物料搭建建築物一事,是相信沒有理由在司法覆核,還可以有爭辯的餘地。申請人最後一項理據,亦是真正唯一主要的投訴理據是由1992年起直至最後在1995年拆卸寮屋之永久建築物料這段期間,房屋署發出的有關通知是錯誤的。既然政府可恰當地拒絕容許以永久建築物料搭建建築物,同樣政府亦可清拆該等永久建築物,故本席認為這項理據是沒有可能成立的,申請人的司法覆核亦因而必定會失敗,故本席拒絕給予許可。最後值得一提的是,這項申請是針對那些在許多年前所作之行為。因此,本席亦基於申請人延誤申請而無足夠理據支持此延誤申請為理由拒絕給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2. 關於是項申請的訟費事宜,本席不作命令。
申請人胡麗霞(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吳旭峯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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