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000017/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席已考慮是項要求給予 司法覆核 許可 的申請。申請人的投訴主要有三方面。首先,她不滿理民府在1976年拒絕 為 她的 寮屋登記 。這已是很久以前的事,而且無論如何,也已被1982年之登記所 取代 ;是年,申請人獲准為其以臨時建築物料搭建之寮屋登記。因此,1976年理民府拒絕為她登記寮屋這點論據已是無關重要。她的第二項投訴是政府不應在1992年拒絕為她以永久建築物料搭建的寮屋登記。但關於這方面,政府當年已有既定的政策。因此,本席認為,有關政府在1992年拒絕容許以永久建築物料搭建建築物一事,是相信沒有理由在 司法覆核 ,還可以有 爭辯的餘地 。申請人最後一項理據,亦是真正唯一主要的投訴理據是由1992年起直至最後在1995年拆卸寮屋之永久建築物料這段期間,房屋署發出的有關通知是錯誤的。既然政府可恰當地拒絕容許以永久建築物料搭建建築物,同樣政府亦可清拆該等永久建築物,故本席認為這項理據是沒有可能成立的,申請人的 司法覆核 亦因而必定會失敗,故本席拒絕給予 許可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這項申請是針對那些在許多年前所作之行為。因此,本席亦基於申請人 延誤 申請而無 足夠理據 支持此延誤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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