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焌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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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4年1月9日上午七時許,警員進行反毒品行動,他們在荃灣青山公路昌華大廈B座外截停被告人,得知被告人住在該大廈2樓B3 2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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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28/2024 [2026] HKDC 6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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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24年1月9日上午七時許,警員進行反毒品行動,他們在荃灣青山公路昌華大廈B座外截停被告人,得知被告人住在該大廈2樓B3 2號房。 3.警員帶被告人到他所住的房間進行搜查,有以下發現。在房間電腦檯第二格拖櫃下面一個暗格有:一,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一些小膠袋;二,一個電子磅;三,港幣現金20,490元;四,二十小包毒品內含12.1克固體,含10.4克氯胺酮;五,一袋毒品內含13.3克固體,含10.6克氯胺酮;六,二十八小包毒品含21.8克固體,含13.7克可卡因。 4.警方估計上述所有毒品市值約43,000元。 5.在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啲毒品全部都係我㗎,唔關我女朋友事。」 6.在其後的錄影會面,被告人說出一些事情:
案底 7.被告人在2006年1月19日出生,案發前差十天才18歲,現在是二十歲三個月大。他過往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2022年4月因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2023年12月干犯管有危險藥物,在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000元。 求情 8.律師說被告人在案發是一名中三學生,他是家中獨子,父母在2016年離異,父親後來移民外國,被告人與母親同住。 9.律師說被告人為了減輕母親的生計負擔,愚蠢地為找快錢而干犯本案,現在已十分後悔,決心重新做人,日後會奉公守法。 10.律師說被告人的販毒角色只是一名‘store-keeper’,他犯案時未夠18歲,希望法庭對他作出寬大處理。 11.律師呈上被告人和他父母寫的求情信,被告人說他立心改過,父母則請求輕判。 12.案中的毒品以純毒品重量計為21克氯胺酮和13.7克可卡因,總計是34.7克。律師計算出以下的量刑起點:absurdity test,六年十個月監禁;conversion test,五年十一個月監禁;ratio test,五年十個月監禁。 判刑 13.被告人犯案時差十天才18歲,現在還未夠21歲,但他干犯本案時已有兩次案底,其中一次為管有毒品,那次法庭對他僅作出罰款處理,但被告人不懂珍惜。事實上,被告人第一次犯案時已被法庭判入勞教中心,可是他未能完全改過,日後再度干犯罪行,最終犯下本案嚴重的販毒罪。 14.販毒是嚴重罪行,很多時幕後主腦會利用年青人販毒,因此年青不是減刑因素,否則只會鼓勵幕後主腦更多利用年青人去犯法。 15.被告人不只是‘store-keeper’,他還負責包裝毒品。 16.被告人販運兩種毒品,即21克氯胺酮和13.7克可卡因。律師作出的各種測試計算量刑起點,大致正確。 17.被告人唯一的求情就是他及早認罪,量刑起點應為72個月監禁。經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本席對被告人判囚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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