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鎮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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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13/2024 [2026] HKCFI 34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4年第1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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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邱鎮濠原本就被控三項控罪,頭嗰兩項就係強姦罪,第三項就係企圖強姦罪,被告人就喺本席面前承認咗兩項強姦罪,咁而喺承認咗案情之後,本席就裁定被告人嗰兩項強姦罪罪名成立。就企圖強姦罪,被告人就係不認罪,亦都係留喺法庭檔案,未經法庭同意,係唔可以繼續指控被告人嘅。 被告人承認咗干犯強姦罪嗰兩項控罪嘅案情係點樣呢?咁就睇番喇,其實X就喺內地嚟香港讀書嘅,就係二十零歲,案發嘅時候。喺2023年4月18號凌晨十二點半,就喺一間便利店出面就食煙,咁當時被告同佢其實係唔相識嘅,咁被告埋去問佢攞支煙嚟食,咁就開始傾偈,傾咗二十分鐘喥,期間就係大家交換咗微信(即係WeChat),咁跟住被告就用WeChat(即係微信)就同呢個X傾偈喇。咁喺同一日,就去到夜晚11點20分左右,被告就用微信問X,叫X出嚟,咁後屘X就同意話出嚟飲果汁酒。兩個見到面之後,就喺一間便利店度就各自買咗啲有酒精嘅飲品,被告就買咗三罐大嘅啤酒,X就買咗兩罐大嘅提子味嘅酒,跟住兩個就去咗車公廟道附近嗰度個公園,就喺嗰度飲酒、傾偈咁喇,又玩啲飲酒嘅遊戲喇。跟住冇幾耐,X飲咗酒之後就覺得唔舒服,就去咗嘔,去咗嗰個女廁度嘔,咁返番嚟之後又繼續同被告一齊坐,又繼續係飲酒、傾偈咁喇。去到大概係凌晨3點15分左右,X又覺得想嘔,咁佢又去洗手間想嘔喇,被告就唔畀佢去洗手間,就叫佢喺嗰啲樹叢嗰度嘔得喇。咁當時因為被告捉住X,X就唔可以脫離被告捉住佢嘅情況喇,咁被告就帶咗佢去個欄杆入面一個草地嘅地方。 根據被告承認嘅案情,就係兩個人經過圍欄,入咗去草地之後,被告係將X拉前咗大約10米,雙手係將X㧬咗喺個草地上面,咁X當時就面向下咁跌咗喺度,就用個左手係撐住個身,就令到個左手係擦傷咗。咁X已經大聲叫「救命」,同埋想係起身嘅,呢個時候被告就撲向X,壓喺X身上,咁而X就不停用雙腳嚟踢被告,但係都唔成功,唔能夠成功掙脫。被告人當時用右手掌壓住X嘅口同鼻,等X呼吸困難嘅。跟住被告就用左手就除咗X嘅運動鞋,就再用左手除開咗X嘅牛仔短褲同埋佢嘅內褲。咁X就用佢嘅左手去搲向被告喉核嗰個地方,即個頸嗰度,諗住就令到被告窒息就可以掙脫,但係就唔成功嘅,而當時被告就用口咬X嘅右手嘅食指,X感到好痛,而被告係繼續用手壓住X個嘴喇,X無法呼吸。跟住冇幾耐,X就覺得全身都冇力喇,所以佢就鬆開咗原本係搲住被告頸嗰隻手,而被告亦都放開咗口,唔再咬X嘅手指。 跟住被告就做啲咩嘢?佢就用左手就捉住X嗰兩隻手腕,就開始親吻X,𡃶佢個嘴,仲將個舌頭係伸入去X個嘴裡面,咁X想咬佢嘅舌頭,但係做唔到,咁跟住就X係咬到被告下唇嘅,都咬咗成一、兩分鐘,但係被告佢毫無反應。跟住被告做啲咩嘢呢?佢就除咗自己條褲同埋內褲,就用佢嘅陰莖係磨擦X嘅私處,咁當時被告個陰莖已經係勃起㗎喇,仲用隻右手係摸X嘅私處,亦都將隻手指係插入X嘅陰道。跟住被告就跪喺X嘅下半身,當時面對面,X當時同被告講「你去7–11買套喇,我驚你有病,我唔反抗喇。」被告就話「我冇病,我保證唔射入去。」跟住被告就將X嘅雙腿分開,揭起X個上衫同埋胸圍,就露出咗X嘅右邊嘅乳房。 X曾經嘗試係大力夾住雙腿,但係被告係都將佢陰莖係插入咗X嘅陰道,X感到陰道好痛。而被告又去吸啜X嘅右邊乳頭,仲親吻X嘅頸同埋嘴唇。喺過程之中,被告人要求X去叫,X話「我唔識,你強姦我,你想我點呀?」咁跟住被告人就係都要求X係擘大對腳,但係X都冇理會佢。被告人將呢個陰莖抽出,然後就將X個身體係轉動,拉佢嘅身體,令到X嗰個臀部(即係個屁股)係位於呢個草地旁邊排水渠嗰度嘅。咁上述嗰個性交維持咗一至兩分鐘,期間被告人冇射精,亦都冇使用到安全套,呢個係第一次強姦。 咁第二次強姦係點呢?因為當時已經去咗呢個排水渠側邊,被告人就抬起咗X嘅雙腿,被告人就將隻手指(係有沙同埋唾液嘅)就插入去X個陰道度,咁去磨擦X嘅陰道外側,令到X感到劇烈嘅痛楚。被告人就跟住就抽出咗自己嘅手指,就用陰莖插入X嘅陰道度喺度抽插。喺呢個過程裡面,被告人係除晒自己嘅上衫,即係呢個時候係全身赤裸㗎喇。咁X再次同被告講話「你而家係強姦」,就話要報警,但係被告就表示話「報警都冇用㗎喇」。咁被告當時仲周圍望,似乎係睇下有冇其他人經過。 X感到個陰道好痛,就問被告「你幾時搞掂呀?幾時結束?」咁被告就同佢講話「如果你想快啲就幫我口交喇」,X話「你都黐線嘅」。當時X腦袋一片空白,同埋佢見到周圍都冇人,所以佢冇求救。而被告係繼續同X進行性交,而X因為嗰陣時覺得無助同埋好痛,就唔再掙扎,亦都冇去呼救。咁呢一次嘅性交持續咗大約就十分鐘,被告係冇射精,當然亦都係冇用到安全套嘅。 事後就係大家著番衫之後,X再次話被告「你強姦我」,就要求被告同佢一齊去警署報警,但係被告就唔肯。直至到第二日嘅朝頭早六點幾,被告送咗X返屋企之後走咗, X就喺同日早上七點幾就帶同佢案發時著嗰啲衫就去到警署報案。呢件事件X係有受到一啲嘅損傷嘅。基本上呢個就係嗰個強姦嘅情況喇。 呢件案件本來本席要求攞一個受害人創傷報告嘅,不過女事主就唔想去再見心理學家喇,所以就冇一個報告係畀到本席。本席亦都係要求臨床心理學家畀一份關於被告人嘅報告,本席有一份就係懲教署嘅臨床心理學家,一位叫做Ada Wong,即係黃女士嘅報告。本席認為唔需要將入面嗰啲內容詳細講出嚟喇。首先要提一提就係被告人話畀黃女士聽嗰個案發嘅情況就同佢承認案情係有出入嘅,咁但係代表被告嘅蘇大律師都話根據被告嘅指示,係向法庭明確指出案情係正如佢早前喺本席面前承認嗰個案情,咁而佢同黃女士所講個案情係有出入,可能係佢詞不達意,講得唔好嘅意思啫,佢唔係想喺同黃女士講嗰個情況就講到話自己冇犯到呢個罪行嘅。 黃女士嘅睇法就係點呢?就話佢睇到被告係冇一啲徵狀係話佢有精神方面嘅問題。咁而犯呢兩項嘅控罪,睇嚟就係因為被告先嗰兩年都係好渴望同他人有親密嘅行為,同埋係感到極度孤單而引致嘅。同埋佢亦都話被告人之所以係干犯咗而家嗰兩項控罪,係由於佢嘅思維有扭曲情況同埋係判斷錯誤,加上係酒後受到酒精嘅影響。咁佢就話冇證據證明被告係有異於常人嘅性慾或者係性取態,咁認為重犯嘅機會係低。 背景同埋求情陳詞喇。根據被告嘅經歷證供,被告就喺1999年內地出世嘅,而家差唔多27歲喇,佢案發時候24歲。就冇案底嘅。讀書喺內地就讀到中五嘅程度,2017年嚟咗香港,咁喺嚟咗香港之後就做呢一個侍應嘅。就案發之前係同媽媽一齊住。 求情嘅時候,蘇大律師就話明白到強姦罪係嚴重嘅罪行,一般嚟講個量刑起點係唔會少過5年。咁佢就指出咗有九項嘅求情理由,咁就呢九項係咩嘢呢?首先就係話被告已經透過當時代表律師係呢個審訊之前已經講咗畀法庭聽打算會認罪,咁所以應該可以得到一般係四分之一嘅刑期扣減;咁而第二個理由就係因為認咗罪,X就唔使上嚟畀口供,就唔使再重溫一次呢個惡夢,咁同埋被告亦都對於自己令到X受到嘅傷害感到非常之後悔;第三項就係話呢個罪行就唔係話一早計劃好嘅,即係被告就因為鍾意X,就係受到酒精影響之下先至干犯控罪;第四就雖然冇用到安全套,但係就冇話X就惹到性病或者係就因呢件事件係有孕,就冇咁嘅情況;第五個就嗰兩項控罪都係好短時間發生,即係第一同第二項係好短時間之內發生,就唔係強姦罪裡面最差嘅一種喇;第六項就係被告係先前冇刑事紀錄,即係冇案底;第七項就係被告都知道自己將會面對一個長時間嘅監禁,就希望法庭考慮整體刑期,即係兩項控罪嘅整體刑期;第八項就係被告已經由2023年4月20號開始還押,還押咗成3年㗎喇;最後一項就係被告就係好後悔,亦都明白到佢自己做咗呢啲咁嘅行為係需要負責後果,咁希望法庭係畀一次機會佢去重新改過,就盡量輕判被告。 被告自己本身都寫咗封信畀本席,係講到好後悔喇呢件事件。佢向呢件案件嘅受害人X係道歉。基本上被告嘅講法就係話佢因為識咗X之後,就對X有好感,就所以係受到酒精影響先至干犯咗而家嗰個兩項嘅控罪。為咗唔再第二次傷害X,所以佢就決定咗係承認控罪嚟顯示佢悔意。被告就係應承法庭佢會重新改過做人,就希望法庭係畀個機會佢,輕判嘅。 本席喺判刑度考慮啲乜嘢?首先根據法例,一個人經公訴之下被定罪,關於強姦罪係可以終身監禁嘅,即係好嚴重。強姦好明顯係一個非常之嚴重嘅罪行喇,一般嚟講,就判刑係唔會少過5年,係一件叫做戴宜男案件咁講嘅。咁喺英國有個案例,即係香港都跟嘅,叫做Billam嘅,就係講到話有啲乜嘢係令到嗰個強姦罪更加嚴重嘅因素,咁呢啲因素包括就係話對個事主係採用咗多過需要強姦嘅暴力、嘅武力;或者係用武器去嚇或者係傷害咗個受害人;第三個就係話重複去強姦;第四就係話嗰個強姦係一早有個精密嘅計劃而進行嘅;而第五個就話被告如果已經係有案底,有先前係性侵或者係強姦嘅案底;而第六項就係除咗強姦之外,係令到個事主更加難受,譬如一啲性變態嘅行為咁樣;而第七項就係如果受害人係好後生、好年輕嘅或者好年老嘅,咁係一個加刑因素;而第八項就係話呢個強姦行為對個女事主影響,即係尤其係心理同埋精神,或者係身體上嘅影響嘅;而加多一項,呢個就唔係Billam嗰件案件喇,係另一件案件叫做Mahal Harpreet Singh嘅,咁呢件案都講到,如果喺進行呢一個強姦行為嘅時候係冇用到安全套,而令到嗰個受害人係有一個風險會受孕或者係有性病嘅話,呢個係一個加刑因素嚟嘅。 好喇,睇番呢件案件喇,呢件案件就除咗兩項你承認咗嗰個案情嘅強姦罪行之外,本席就認為有以下嘅加刑嘅因素。第一,就係被告人除咗強姦之外,你係用隻手係撳住人哋嘅口鼻,等人哋唞唔到氣,呢個其實都已經係超過咗強姦需要用嘅武力嚟嘅,同埋你咬佢手指。仲有就係本席認為另外一個係都令到你可以加刑嘅,就係你當時嘅手指,第二次強姦嘅時候,已經係你用咗自己嘅口水有唾液喇,咁你係喺地下度摸到有啲沙嘅,咁你可想而知公園個坑渠邊嗰啲沙一定有菌㗎喇,喺咁嘅情況之下,你將嗰隻手指插入人哋個陰道度,啲沙又磨到佢好痛,就令到佢有細菌感染嘅風險,所以本席覺得呢個係加刑因素嚟嘅。 而你係兩次強姦X,即係當然係唔止一次喇,咁呢個係加刑因素。仲有就係雖然X--即係本席明白到佢唔想再重溫呢件嘅事件,又或者重複呢個惡夢,所以佢就唔去見心理學家,所以就冇咗一個精神科或者心理嘅報告,但係都唔難去明白到喺佢個當時--即係去代入佢嗰個環境,你係陌生人嚟嘅,佢出去同你飲酒、傾偈,你居然係咁樣嘅情況之下去強姦佢,冇可能係唔震驚,冇可能係話唔受到一啲某程度上嘅影響,雖然本席冇呢個報告,但係本席都會考慮到一定係會有某程度嘅影響,所以係一個加刑因素嚟嘅。因為唔好唔記得,當時喺個公園,係公眾地方嚟㗎喎,就咁樣當街當巷喇可以講,就去強姦人,仲要分兩次,咁所以呢個係要考慮在內嘅。當然最後一樣就係被告冇用到安全套喇,咁呢個係一個加刑因素喇。不過好彩,即時X冇染到性病,亦都冇因呢件事有身孕。 首先就量刑起點先,本席認為就未加呢啲加刑因素,5年就啱㗎喇,所以用5年坐底喇喎,跟住啲加刑因素喇。本席就認為你係因為用嘅武力,本席就認為係超過咗需要去犯強姦罪嘅武力,所以就加7個月;而因為兩次嘅強姦,就加多6個月;將你咁污糟嘅手指插入去佢嗰個陰道,加兩個月;唔帶安全套,加6個月;另外,X,本席認為佢點樣都有一啲精神方面對佢嘅創傷,3個月。咁即係加埋晒就係7年(84個月)。84個月就係加咗刑之後,呢兩項控罪一齊嘅量刑起點。 好喇,你就喺未審訊之前已經承認控罪,一般嚟講就有25個percent,即係四分一嘅減刑,咁本席就考慮到,當然嗰個唔係最早認罪個時間喇,但係本席都考慮到始終你嗰個認罪係令到X係唔需要上嚟畀口供,咁本席就畀多少少你,本席就認為可以畀多個25 per cent,我就畀28個per cent,用咗28 per cent,即係84個月乘72個per cent,等於就係60.48個月嘅計咗出嚟,咁本席就計算齊頭唔要.48喇,就直情係60個月。60個月等於5年嘅監禁,明喇嘛? 所以就第一項控罪,5年;第二項控罪,都係5年,同期執行,計埋晒係5年嘅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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