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廖志强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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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6年6月15日頒下慣常破產令,這是判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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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2285/2026 [2026] HKCFI 35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2026年第22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 引言 1.本席於2026年6月15日頒下慣常破產令,這是判案理由。 分析 2.破產呈請書的債項(「該債項」)約港幣3,000,000元 ,是區域法院於2025年8月11日在DCCJ 3770/2025判決書(「該判決書」)中的債項。債務人沒有就該判決書提出上訴或任何挑戰。 3.於2025年10月23日,呈請人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該法定要求償債書」)。於2025年11月10日,債務人申請將該法定要求償債書擱置 (HCSD 61/2025)。於2026年3月24日,債務人的將該法定要求償債書擱置申請被撤銷。 4.於2026年4月2日,呈請人發出破產呈請書,並於2026年4月15日派送該破產呈請書。 5.債務人沒有存檔任何反對證據。債務人於聆訊中,向法庭表示,他很有誠意償還該債項,並正售賣物業以獲取資金。債務人聲稱能在20天之內償還該債項中的三分之一,然後30天內償還該債項的剩餘款項。然而,根據債務人在聆訊中的陳述,他所謂正售賣物業只是在市場上放售物業,而其中一個物業的潛在買家的購買條件是需要獲取銀行按揭;另外一些潛在買家則仍身處中國內地,會短期內到香港視察有關物業再作出決定。本席認為債務人估計償還該債項的時間表並沒有任何實質基礎。 6.另外,債務人亦指出,他會與家人商討,希望家人能幫助他籌集資金償還該債項。債務人亦提及,最差的情況,他可能需要向財務公司借款償還該債項。 7.撇除沒有實則證據支持,債務人的陳述顯示,他不可能有足夠資金在短期內償還該債項。雖然他現在身處困境,慣常破產令更會加重了他的難處,然而,呈請人提出破產呈請書是他的權利。事實上,債務人早於2025年8月11日(即該判決書的日期)知悉自己需要償還該債項,亦知道呈請人在2025年10月23日(即該法定要求償債書發出的日期)開始追討債項。儘管如此,債務人在本席席前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他的陳述亦只顯示他只是初步嘗試售賣物業及探討其他方法以償還該債項。 8.考慮了上述情況,本席認為作出慣常破產令比較合適,因此頒下慣常破產令。 9.在本席於聆訊中口頭頒下慣常破產令、並指示會於今天(即2026年6月22日)頒下判案理由後,債務人立刻詢問法庭若他能在2026年6月22日前償還該債項,法庭能否撤銷慣常破產令。本席於是詢問債務人為何於聆訊較早前聲稱需要30天才能償還該債項,及他認為他能於2026年6月22日前償還該債項的基礎。債務人基本上只是重覆本席於上述第5及6段對債務人陳述的撮要,及強調他的困境。本席考慮上述事宜後,仍然認為作出慣常破產令比較合適及對債務人的所有債權人利益最有保障的命令。因此,本席最終頒下慣常破產令。
呈請人:由傅梁楊律師行轉聘文國灝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産管理署署長:由破產管理署林穎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