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Shuk Ming 對 Wu Wai Leung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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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聆訊處理就一滲水案以欠缺《抗辯書》為由作出判決之作廢申請。案件涉及位於九龍基隆街177號之唐樓,原告及第一及第二被告(合稱「 被告 」)分別為其5樓(「 原告單位 」)及6樓(「 被告單位 」)之登記業主。本文所指之命令及規則均出自《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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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10/2025 [2026] HKDC 11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5年第1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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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A. 前言 1.本聆訊處理就一滲水案以欠缺《抗辯書》為由作出判決之作廢申請。案件涉及位於九龍基隆街177號之唐樓,原告及第一及第二被告(合稱「被告」)分別為其5樓(「原告單位」)及6樓(「被告單位」)之登記業主。本文所指之命令及規則均出自《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 2.2024年8月7日,原告聘請專家就滲水事件檢驗原告單位,於2024年9月2日提交報告(《原告專家報告》)。 3.2024年10月16日,原告律師書面要求被告就滲水事件賠償$280,711。原告指被告未有回應,惟未證明該書信如何送達被告。 4.2025年1月8日,原告發出註有《申索陳述書》之《傳訊令狀》,就滲水事件向被告提出申索,尋求強制性禁令及損害賠償等補救。 5.2025年1月9日,按第10號命令第1(2)(b) 條規則,原告律師之代表將一份密封於致予被告信封內的令狀文本投入被告單位設有之信箱內(「信箱」)。 6.被告未有按表格14之《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發出《抗辯通知書》,亦未有送達《抗辯書》。 7.2025年3月5日,原告律師將證明已向被告妥為送達令狀的誓詞送交存檔,並附上證物照片(見附件一)。根據第13號命令第6條規則,原告繼續進行有關訴訟,猶如該被告已發出《抗辯通知書》一樣。同日,按第19號命令第7條規則,原告發出傳票,申請以欠缺《抗辯書》為由作出判決。2025年3月6日,原告律師將傳票投入被告單位之信箱內。 8.2025年4月17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潘志明登錄被告敗訴的判決,命令其於八星期內在被告單位進行必要維修工程以停止滲水或漏水,並向原告支付案件及傳票訟費;損害賠償有待評估(「判決」)。2025年5月22日,原告律師之代表將判決投入被告單位之信箱內。 9.2025年7月17日,原告發出預約時間進行損害賠償評估的通知書。未有證據顯示原告如何依第37號命令第1(2) 條規則將其送達被告。2025年11月19日,被告出席損害賠償評估聆訊,並透露其夫妻關係。 10.2025年10月16日,按第19號命令第9條規則,第一被告發出傳票申請將判決作廢(「作廢申請」),各方就申請存檔下述誓詞:(1) 2025年10月16日(第一被告);(2) 2025年12月19日(第一及第二被告);(3) 2026年4月2日(原告);及(4) 2026年4月17日(第一及第二被告)。 11.2025年12月9日,被告聘請專家到被告單位檢驗,其於2025年12月18日提交報告(《被告專家報告》)。2026年4月1日,原告專家提交報告回應《被告專家報告》。 12.鑒於各方此前均將作廢申請視為第一及第二被告之共同申請,為達成第1A號命令所列基本目標,在原告代表大律師不反對下,現將該作廢申請當作被告共同提出。 B. 法律原則 13.根據第19號命令第9條規則:
14.如判決不符合規定(irregular),被告有當然權利要求判決作廢,法庭無須審議具體抗辯之是非曲直,然法庭終始保留酌情權以考慮訴訟各方之行為:Po Kwong Marble Factory Ltd v Wah Yee Decoration Co Ltd [1996] 4 HKC 157, 161C-E, 施偉文法官(黎守律副庭長同意)。 15.第10號命令第1(2)(b) 條規則訂明,如被告的通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設有信箱,可將一份密封於致予被告的信封內的令狀文本「投入有關地址的信箱內」,以代替面交送達。該送達唯有在被告實際獲悉該訴訟程序時方告完成;僅將令狀交付,並不構成有效送達:Chu Kam Lun v Yap Lisa Susanto [1999] 3 HKC 378, 382C,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黎守律副庭長同意)。 16.《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6》§13/9/5指,如被告宣誓作證未經郵遞(或投入信箱)收到令狀,除有充分材料質疑其可信性致使法庭不予信納外,法庭別無選擇,唯有信納。惟此不代表,不論被告之指稱如何不可能,法庭均須予以信納。被告須提供具說服力證據,至於所需證據之多寡,須視乎個案之具體情況而定: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v Cheung King Fung [2007] 1 HKLRD 462 §§32-34,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當時官階)。 C. 令狀送達之證據 17.第一被告於2025年10月16日及2025年12月19日存檔之非宗敎式誓詞(後者附有由第一及第二被告分別簽署附頁),宣誓作證如下:
18.原告侄兒宣誓作證,指其一直協助原告處理有關本案原告單位事宜。就被告未有收到令狀指稱,僅回應:
D. 被告未有收到令狀 19.考慮所有證據及陳詞後,裁定第一被告已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未有收到令狀,具體考量因素如下。 20.附於原告送達令狀誓詞之證物照片顯示,唐樓大門常開且未設門鎖,入門後僅通往一處樓梯,信箱即位於該處右上方牆面,且僅標示為「177 6/F」,其金屬門上方成斜角缺損,投入之信封僅最底部稍微卡在信箱口,白色A4隨附信面(地址標籤)底端外露可見,絕大部分體積懸空外露於信箱外(見附件一)。觀乎文件被投入信箱方式和位置,文件被丟廢信堆以致被告未能收到令狀之說,絕非不可能:見Lai Wai Ha v Tam Kwok Man Benny [2021] HKDC 1210 §§30, 36 & 41,林澤銘聆案官(當時官階)。 21.根據《被告專家報告》第3頁,被告單位被分劃為「三房配置,每房設有獨立浴室」超過20年,《原告專家報告》§6.1.3同意被告單位「被改裝為3個套房」。 22.就第一被告出租被告單位說法,按《原告專家報告》§6.1.3記述,2024年8月7日檢驗當日,只有其中一套房之「陳小姐」應門,並拒絕專家入內檢驗。 23.被告2025年10月16日之傳票提供另一地址為「送達地址」;而其根據第41號命令第1(4) 條規則存檔之三份非宗敎式誓詞均提供同一地址為其「居住地點」。 24.被告於2025年10月在「樓下廢信堆」收到2025年11月19日聆訊通知後,適時出席聆訊;其後聘請專家檢驗被告單位及撰寫報告抗辯。原告侄兒指第一被告承認於「信箱中」發現律師信件,此說純屬誤讀。 25.綜上,上述客觀證據支持被告未有收到令狀之陳述,而未有充分材料質疑其可信性:(1) 信箱為該三個套房共用(就其關聯性參見Kong Shing Tai v Khan Usman LDPD 1746/2016(未經彚編,2016年10月20日)§36, 土地審裁處成員彭浩泉);(2) 關鍵時候被告並非居住於被告單位;(3) 於2025年10月16日的「日前」才於樓下廢信堆(沒有人認領的信件),發現原告律師要求其出席2025年11月19日聆訊文件;及(4) 被告到法院查册,才得知判決。 26.各方未有提供其他理由,指出不應作廢不符合規定之判決。因此,判決須予以作廢。 E. 原告未有將令狀投入信箱內 27.下文分析雖不具決定性,惟本席認為,按本案事實而論,原告未按第10號命令第1(2)(b)條規則將令狀「投入……信箱內」。 28.相較於第65號命令第5(1)(b) 條規則准予「將該文件留在須予送達的人的恰當地址」,第10號命令第1(2)(b) 條規則強制要求原告將令狀「投入……信箱內」方完成送達。 29.該規則源於1979年12月19日訂立之《一九七九年最高法院規則(修訂)(第七號)規則》(LN 314/1979)(參照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 (Amendment No. 2) 1979 (SI 1979/402))),其註釋述明:
30.《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6》§10/1/13指出:
31.上文與《The Supreme Court Practice 1979, 4th Cum Supp (1980)》 §10/1/2E至《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01》§10/1/13之內文實質相同,唯自2002年起增補了「可能」(“probably”)一詞。 32.《現代漢語詞典》(2016年第7版)對「投」一字的釋義為:「放進去」。依此字義,若令狀因信箱口過小而僅卡在槽口、外露至如附件一所示之狀態,僅屬「插入」信箱口,不構成「放進…信箱內」。 33.英文亦同理。《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線上版)“through, prep.” 詞條之定義I.1.a.指出:
34.若信箱僅由大門底部的一個投信口組成,依英文字義,將文件卡在槽口,亦不構成物件由門外界面完全穿過至門內界面。 35.附件一所示送達方式,易致令狀遭抽竊,或因掉落而遺失,有違立法原意。 F. 總結 36.基於上述:
37.經考慮所有因素,作出一項暫准命令,作廢申請之訟費(包括所有容後判定訟費)歸於訴訟中,並發出大律師證明書。 38.感謝被告及莫大律師的陳詞。
原告人:陳馮吳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廷聘莫彥婷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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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