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ws 對 Tm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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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5年11月21日就申請人(“母親”) 就一名未成年人士(“兒子”)的經濟給養申請頒下書面判決(“該書面判決”) [1] 。

Cites 1 case

Case No.FCMP 129/2019[2026] HKFC 100
Court
FCMP
Date05 Ju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P 129/2019

[2026] HKFC 10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家事法庭雜項案件編號 2019 年第 129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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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WS 呈請人
TMLT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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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由區域法院勞杰民法官在內庭審理(非公開)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5年12月22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6年1月5日
判決書日期︰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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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逾期上訴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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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於2025年11月21日就申請人(“母親”) 就一名未成年人士(“兒子”)的經濟給養申請頒下書面判決(“該書面判決”)[1]

2.這是她就該判決提出逾期上訴許可。

法律原則

3.根據有關法律規則,母親應在該判決頒布後的28天內,即2025年12月19日,母親直至2025年12月22日才提出上訴許可傳票,延遲3天。

4.本席必需按照既定之法則[2]考慮以下因素:

(a) 申請方延誤的時間有多長;

(b) 申請方延誤的原因;

(c) 申請方上訴得直的機會有多大;

(d) 假如給予該逾期上訴許可,對答辯方損害有多大。

5.此外,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討論

6.就延誤原因,母親解釋她的代表律師在2025年12月19日(即上訴期限的最後一天)才收到法庭的信函日期為2025年12月16日的通知不會因她的法律援助申請而得到暫緩法律程序,本席接納她就延誤的解釋。

7.最重要的是,延誤時間只是3天,包括星期六和日,這對答辯人(“父親”)沒有造成很大的損害或明顯不公平之處。

擬上訴理據一

8.母親認為本席錯誤地拒絕就兒子自閉症治療所產生的支出給予合理金額,實際上是懲罰她。

9.本席同意使用ABA治療兒子的自閉症是有需要的,而接受ABA治療亦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本席亦相信兒子事實上在某段時間到Autism Circle或某些機構接受有關的治療,而其中一位有關的治療師是Emma Wong女士,但這並不代表該機構沒有其他的職員參與有關治療。核心問題是,母親提交一些不盡不失的收據和支付證據,企圖去證明她在這方面的開支是$2,615,000,可知這是一筆極為巨大的金額。

10.本席在較早前頒下臨時贍養費命令(包含父親的承諾[3])的目的,只是希望母親用實報實銷加上一個上限金額(每月$46,000)的方法處理關於治療兒子自閉症的臨時費用,而並不是容許母親利用這方法向父親自動索取或獲得每個月的該上限。

11.母親認為本席錯誤地拒絕行駛酌情權下令父親支付就兒子過往自閉症治療費用的一筆假設性的合理金額。首先,母親根本無法成功舉證那些收據是屬實的,更重要的是,她與Autism Circle 證人(Joe先生[4])就兒子治療費用的證供極為牽強亦互相矛盾,毫無疑問,他們在這方面的證供並不可信。母親極其量只是能夠證明她確實有帶兒子到Autism Circle 接受治療,而無法證明實際上她為兒子的自閉症治療支付了多少金額給Autism Circle。

12.本席認為母親有沒有帶兒子接受治療和她為兒子實際上支付了多少治療費用是兩項不同的議題。母親成功證明前者,並不代表她能夠成功證明後者。此外,要算法庭接受她為兒子實際上支付了某一金額的治療費,法庭依然有權裁定該金額不合理或過高。

13.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第10(2)(a)條規定下,法庭必須接納相關費用為實際招致及合理的支出。本席認為母親並未能夠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她實際支付了她索償的$2,615,000,並不是懲罰她。再者,根據林醫生的第三份報告,她只建議兒子在該報告後(即2024年12月30日)接受每週2小時或每月8小時的治療[5],這$2,615,000的金額表面上極為不合理。

14.此外,兒子的自閉症治療費用有別於他的其他一般生活開支,例如食物和交通費等,就後者方面,法庭可以基於有關人士的生活水平、父母親的經濟能力等,行駛一般的知識去判斷一名未成年的兒子合理的一般生活開支,但是就他的自閉症治療費用,本席認為這是一項極為特殊的開支,法庭只可以倚靠母親提交的實質證據證明,例如收據或其他實質支付紀錄,但是如果這方面的證據不被接納的話,本席認為不應該隨便或隨意地提出一個法庭主觀認為合理的金額作裁決。換句話說,假如法庭隨意提出一個金額,這只會鼓勵母親誇大兒子在這方面的開支,甚至其他開支。

15.母親重複提出她不知道Emma Wong在相關時刻並不是有BCBA資格,但本席拒絕接納,母親沒有解釋這事實裁決如何明顯錯誤。根據一般知識和常理,如果一位治療師具有特定專業資格的話,他(或她)的收費必然比一位沒有專業資格的治療師收費應該更高。

16.母親提到過往有關ABA Partnership 及 Autism Circle 的爭議,但本席認為這與她是否能夠證明她實際及合理地向Autism Circle 支付該$2,615,000的金額沒有關係。換句話說,要算沒有父親的承諾,只要法庭在審訊後裁定母親實際向Autism Circle 支付該$2,615,000,及裁定該金額是合理的,本席便定必下令父親支付母親該金額。

17.就該書面判決的60及61段,本席只是裁決兒子在2022年9月至2024年2月開始上幼稚園後不可能每月接受100小時的治療,及在2024年3月之後不可能每星期接受15小時的治療,但本席並沒有就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的時段作出任何裁決。問題是,母親聲稱兒子在接受幼稚園的教育後依然每月接受100小時的治療,這說法明顯不合理。

18.母親沒有挑戰本席就收據、出席紀錄、付款紀錄、進度報告等其他裁決,本席認為這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得直和勝算的機會。

擬上訴理據二

19.母親認為本席錯誤地以Roots Therapy Hub 的費用計算兒子未來自閉症治療支出。

20.本席在該書面判決第89段清楚指出本席並非命令母親必須選擇Roots Therapy Hub,而是以Roots Therapy Hub的收費來計算合理的費用,換句話說,父親只須支付根據法庭計算的治療費用給母親,而不能挑戰母親選擇其他的機構治療兒子的自閉症。

21.本席認為這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得直和勝算的機會。

擬上訴理據三

22.就訟費命令的更改申請,本席將在另一裁決處理,這並非上訴理據。

擬上訴理據四

23.母親就照顧者津貼於何時終止,只是重複她在審訊期間提出的論點。

24.本席已於該書面判決第134至135段接納母親的丈夫廖先生(Mr Liu)會繼續幫忙照顧兒子及基於申請人以往的工作經驗等理由,最後行使酌情權下令父親支付照顧者津貼至2028年8月。

25.此外,母親可預先在早上準備特別的午餐給兒子帶回學校在午飯時間用膳,但無需親自在午飯時間送飯給兒子。

26.本席認為這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得直和勝算的機會。

27.最後,母親的上訴傳票第1(b)段就該書面判決裁定「答辯人早前支付給申請人的HK$1,100,000當中的HK$550,000用以扣減申請人在本聆訊中所獲得的款項。」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其上訴理由擬本並沒有包含此上訴理據,她亦沒有就此作出任何陳詞或解釋,本席已於該書面判決第136至140段處理,在此不再重複處理。

總結

28.基於母親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本席現頒令撤銷母親於2025年12月22日提出的傳票連同訟費。父親提交訟費清單要求61,000多元,本席認為金額過高,簡易評定為$40,000,由母親即時支付。

  ( 勞杰民 )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從2026年4月23日由趙端庭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由洪珀姿律師行轉聘臧藿瀞大律師代表



[1]   [2025] HKFC 183

[2]   參閱《2025年香港民事程序》第1273頁第59/4/9段

[3]   見該書面判決第17段

[4]   見該書面判決第59-78段

[5]   見該書面判決第8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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