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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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呈請人為女方,現年89歲 (簡稱 “女方”),答辯人為男方,現年91歲 (簡稱 “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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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306/2022 [2026] HKFC 11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2年第306宗 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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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序言 1.本案的呈請人為女方,現年89歲 (簡稱 “女方”),答辯人為男方,現年91歲 (簡稱 “男方”)。 2.於16/7/2025,女方發出一份交付羈押傳票,存檔了相關的誓詞,指男方違反對她及法庭作出的承諾,涉及出售一個位於香港新界葵涌區的物業單位 (簡稱 “該物業”),男方在出售該物業後的淨收益,須向女方作出支付當中的50 %,另支付一筆 $400,000。 3.這項承諾記錄在雙方簽署的一份同意傳票,作為完全及最終解決兩人在本婚姻訴訟的附屬濟助事宜,並經張天雁暫委法官 (當時官階) 接納及記錄為 13/4/2023法庭命令的前述部分 (preamble)。 4.相關的承諾,原文履述如下:
5.於30/6/2022,法庭頒發暫准離婚判令。 6.於3/7/2023,法庭頒發絕對離婚判令。 法律代表 7.於18/9/2025,男方委任陳劉韋律師行,作為他的法律代表,但在6/3/2026,男方選擇自行處理本案。 8.於6/2/2024,女方委任羅貴國律師事務所作為她的法律代表,取替早前的鍾沛霖律師行,並開展這次的交付羈押程序 (committal proceedings) 。 不爭議的事實 9.今天的聆訊,是審理女方的交付羈押傳票,並曾經安排在8/1/2026舉行。基於男方在原定審訊日前經已成功出售該物業,但在23/1/2026才完成交易及收取樓款。因此,雙方同意把原定的8/1/2026審訉日期取消,並由法庭另定6/3/2026的日期進行審訊。 10.於6/3/2026當天,男方經已没有聘用律師,他自行應訊,基於他經已完全履行承諾,向女方支付了該物業售後的50% 淨收益及 $400,000,並獲得代表女方的吉大律師確認屬真實,女方的法律代表團隊 (包括兩位大律師及其事務律師 instructing solicitors),最終決定撤回交付羈押傳票,不要求展開審訊,但要求法庭頒令男方須要向女方支付交付羈押程序的全部訟費 (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並以彌償基準 (indemnity basis) 作出頒令,同時亦須支付女方聘請的大律師費用 (Counsel fees) ,並以簡易評定方式 (summary assessment) 處理。 11.同時,代表女方的吉大律師,向本席及男方展示一份長達5頁紙的訟費清單 (statement of costs) ,數目為 $182,104.90。 12.基於男方沒有律師協助,並堅决反對支付任何訟費給予女方,法庭押後並採用文書方式處理訟費申請,允許雙方21天交換訟費陳述書 (submission on costs) ,各自表達立埸及案例 (如有者) 。 女方對於訟費的陳詞 13.首先,代表女方的吉大律師,公平及正確地引述訟費的基本原則,指出倘若一方撤回申請,撤回申請之一方須支付訟費。如欲說服法庭偏離此基本原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最少須證明撤回申請並非出於承認敗訴或可能敗訴。最直接之方法乃證明如申請繼續進行,她/他會勝訴。 14.就本案而言,如女方繼續進行交付羈押審訊,女方明顯會獲判勝訴。原因在於客觀事實是男方在出售該物業及不增加該物業押記事宜上,均違反了他向法庭及女方所作出的承諾,且男方在過往的聆訊中,在回答法庭向他提問時,也不只一次承認他是違反了法庭命令。 15.對於按彌償基準計算訟費方面,吉大律師指出,如藐視法庭未被證明,本席或會認為按彌償基準計算訟費並不適當。然而,本案基於以下三項互相重疊之理由,適宜判給按彌償基準計算的訟費。 16.首先,男方明知其構成藐視法庭行為,在法庭清楚向男方解釋他行為違反法庭頒發之同意命令,男方仍置若罔聞。 17.其次,男方從違反行為中獲得個人利益,他已就該物業作出按揭,因此而穫得資金聲稱作投資用途,期間女方則被剝奪資金,未能自行作出投資。 18.最後,倘若男方已承認藐視法庭,並在聆訊前糾正違規行為,以致法庭認為不宜施加其他懲罰,則法庭仍可以命令男方支付按彌償基準計算的訟費,以表達對其行為之不滿:見 Manjari v Ariaratnam [2007] All ER (D) 236 (Feb) 引文所述反映在《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6年版,第1冊) 第 52/1/11 段。 19.本案屬明顯可勝之案件,若不判按彌償基準計算訟費,實際上等同懲罰女方採取理性行動 (即不繼續藐視法庭之審訊)。男方之行為已充分構成判給按彌償基準計算訟費之理據。 男方對於訟費的陳詞 20.男方在他的訟費陳詞內,只是簡潔地說出他個人的感受,慨嘆年屆91歲,經歷60多年的婚姻,在他86歲的時候,還需要面對妻子的離婚呈請。 21.男方重申他堅決反對支付任何訟費給予女方,亦提及女方的代表律師的操守,並聲稱保留向有關專業團體提出澄清,指該法律代表有 “偷步” 的行為。 22.與此同時,男方亦提及被追討的訟費,自8/1/2026的聆訊延至今天的審訊,他亦聲稱已由 $210,000元增至 $302,221.90,他理解此數目將會是雙方律師分別收取,亦因應這情況,他希望法庭理解他為何堅持不支付訟費給女方,及為何他需要終止早前聘用的陳劉韋律師行的原因。 23.最後,男方說他在今天的聆訊中,得悉違反法庭命令的嚴重後果,使他倍增驚惶,他恐怕法庭一旦接納女方的申請,便會把他售去該物業的餘數還給女方。 24.除上述內容,男方沒有其他可供法庭考慮反對支付訟費的理由。 法庭的看法 25.綜合及整體上考慮,本席接納女方的陳述,指男方違反了他向法庭所作出的承諾,只是在審訊前一刻才把物業出售及履行或彌補所違反的承諾,而女方則合理地決定,不繼續進行交付羈押的審訊,本席相信此舉並不能視作為女方承認敗訴或可能敗訴,故本席可以偏離訟費的基本原則,即是由撤回訴訟的一方支付另一方的訟費。反之,本席相信女方不要求審訊是為了節省法庭時間,此舉值得嘉許。 26.對於彌償基準的訟費計算,本席認為過於嚴苛,以一般的訴訟基準較合適及合理 (party and party basis),就此作出頒令。 27.本案件的事實背景簡單直接,没有絲毫的複雜法律問題或爭辯,任何稱職的事務律師 (solicitors) 理應勝任,綽綽有餘,延聘兩位大律師處理本案,令人費解及屬奢侈之舉措,本席不頒發大律師證書 (No Certificate for Counsel)。 命令 28.本席現頒令如下:
29.這是一個訟費暫准命令,倘若在本判案書日起計14天內沒有申請,則轉為訟費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羅國貴律師事務所延聘吉鴻鎌及劉銘軒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