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對 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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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9/5/2025,答辯人發出傳票,要求法庭頒令,把存放於法庭的一筆 $572,593元發還給他。基於答辯人的資料須要作出補充,他的申請押後處理,有待他提交補充誓章。

Case No.FCMC 2960/2018[2026] HKFC 11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3 Ju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2960 / 2018

[2026] HKFC 11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8年第296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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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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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翁喬奇法官內庭 (文書處理)
判決日期 : 2026年 6 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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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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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於9/5/2025,答辯人發出傳票,要求法庭頒令,把存放於法庭的一筆 $572,593元發還給他。基於答辯人的資料須要作出補充,他的申請押後處理,有待他提交補充誓章。

2.答辯人的申請,分別在30/7/2025及12/8/2025在楊綺娜聆案官席前進行了兩次聆訊,並安排於13/10/2025在本席進行第一次的審前覆核聆訊。

3.於13/10/2025的第一次審前覆核聆訊中,本席須要答辯人提交進一步資料,並以誓章形式交代關於他履行16/8/2021命令中的第3段的詳情,並安排於3/2/2026進行第二次的審前覆核聆訊。

4.於3/2/2026的第二次審前覆核聆訊,答辯人缺席,亦沒有事前申請豁免出席,或因工作/其他原因而缺席,雖然答辯人在28/8/2025存檔了一份誓詞,但這份誓詞內容並非配合法庭的指令,因此,法庭决定撤銷他的傳票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上訴許可程序

5.於2/4/2026,答辯人提出申請,針對本席在3/2/2026的撤銷命令提出上訴許可,並存檔他的誓詞交代當天缺席聆訊的原因,聲稱他在國內被公安扣留一段日子,不能參與和處理他的申請,希望法庭見諒。

6.鑑於本席的3/2/2026的撤銷命令,不涉及任何審訊流程或是證據評核,而是程序上的安排,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上的落差或錯判,並非申請上訴許可的範疇。

7.因此,答辯人的上訴許可不獲接納,他的2/4/2026傳票予以撤銷。

命令

8.本席頒令如下 :-

(1)  答辯人的2/4/2026傳票撤銷;及

(2)  不作訟費命令。

  (翁喬奇)
區域法院法官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