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對 蔣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960/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June 2026.
1. 於9/5/2025,答辯人發出傳票,要求法庭頒令,把存放於法庭的一筆 $572,593元發還給他。基於答辯人的資料須要作出補充,他的申請押後處理,有待他提交補充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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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960 / 2018 [2026] HKFC 11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8年第2960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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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前言 1.於9/5/2025,答辯人發出傳票,要求法庭頒令,把存放於法庭的一筆 $572,593元發還給他。基於答辯人的資料須要作出補充,他的申請押後處理,有待他提交補充誓章。 2.答辯人的申請,分別在30/7/2025及12/8/2025在楊綺娜聆案官席前進行了兩次聆訊,並安排於13/10/2025在本席進行第一次的審前覆核聆訊。 3.於13/10/2025的第一次審前覆核聆訊中,本席須要答辯人提交進一步資料,並以誓章形式交代關於他履行16/8/2021命令中的第3段的詳情,並安排於3/2/2026進行第二次的審前覆核聆訊。 4.於3/2/2026的第二次審前覆核聆訊,答辯人缺席,亦沒有事前申請豁免出席,或因工作/其他原因而缺席,雖然答辯人在28/8/2025存檔了一份誓詞,但這份誓詞內容並非配合法庭的指令,因此,法庭决定撤銷他的傳票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上訴許可程序 5.於2/4/2026,答辯人提出申請,針對本席在3/2/2026的撤銷命令提出上訴許可,並存檔他的誓詞交代當天缺席聆訊的原因,聲稱他在國內被公安扣留一段日子,不能參與和處理他的申請,希望法庭見諒。 6.鑑於本席的3/2/2026的撤銷命令,不涉及任何審訊流程或是證據評核,而是程序上的安排,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上的落差或錯判,並非申請上訴許可的範疇。 7.因此,答辯人的上訴許可不獲接納,他的2/4/2026傳票予以撤銷。 命令 8.本席頒令如下 :-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自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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