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154/202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March 2026.

Case No.HCCC 154/2024[2026] HKCFI 387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Ma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54/2024

[2026] HKCFI 38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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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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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26年3月23日上午11時10分
出席人士: Mr Paul C L L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Gordon W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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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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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被告陳嘉杰在本席面前審訊,經陪審員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顯示,2022年5月12日,被告人在天水圍嘉湖海逸酒店558號房步出的時候被警察拘捕,當時被告人身上帶有兩包海洛英毒品,警察帶被告人進入558號房之後,在558號房裏面發現兩個行李箱,分別載有總共數十包毒品,包括海洛英以及冰毒,總共的數量是22.51公斤固體,內藏18.54公斤海洛英,以及25.85晶狀固體,內含25.81公斤的冰毒,總共是44.35公斤的毒品。

被告人現時24歲,在案發的時候是20歲零11個月,不足21歲。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根據審訊中的證供,被告人的家人指被告人一直行為良好,性格溫純,尊敬長輩。被告人讀書至中六程度,雖然學業不理想,因為他患有讀寫困難,但是在體育方面他是有興趣和天份,曾經代表香港作賽,加入了U20的香港足球隊。被告人在離開學校之後,曾做過送貨工人、升降機維修學徒,以及倉務散工。被捕前是和父母以及家姐同住。

有關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法庭考慮判刑的時候是需要考慮上訴庭案件Herry Jane Yusuph,以及就判刑起點考慮黃瑞芳一案,在黃瑞芳的案件裏面,如果是超過30公斤的毒品,判刑起點應該由法庭酌情處理,但是一般都是不低於30年的監禁,最高刑罰是可以去到終身監禁,但是法庭一般都會考慮實際上限35年。

就這件案件,首先法庭認為被告人的角色只是一名跑腿,他收取報酬運送毒品。法庭接納他一直都是行為良好,在今次而言是被人利用運送毒品,所以在判刑起點的考慮裏面,法庭是不會因為他的角色而採納一個特別重的刑罰,法庭認為適合的判刑起點是30年零6個月。另外被告當時的年紀只有20歲,雖然不是極度年輕,但是在這個面對這樣長的監禁而言,法庭認為20歲這年紀是應該作為一個考慮。他沒有案底,法庭接納他一直行為良好,只是一時的行差踏錯干犯這件案件,因此法庭額外減刑兩年,至28年6個月,加上被告人一直有家人的支持,法庭相信在家人的支持之下,他的更生機會高,所以額外再減刑六個月,最後是判刑28年。

在這件案件而言,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的減刑因素,因此判處28年的監禁。

本人/我等謹此證明,盡本人/我等所知及所能,上文是上述法律程序的錄音紀錄的真確謄本。

Lau Wing Hang Vivian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