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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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54/2024 [2026] HKCFI 38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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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本案被告陳嘉杰在本席面前審訊,經陪審員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顯示,2022年5月12日,被告人在天水圍嘉湖海逸酒店558號房步出的時候被警察拘捕,當時被告人身上帶有兩包海洛英毒品,警察帶被告人進入558號房之後,在558號房裏面發現兩個行李箱,分別載有總共數十包毒品,包括海洛英以及冰毒,總共的數量是22.51公斤固體,內藏18.54公斤海洛英,以及25.85晶狀固體,內含25.81公斤的冰毒,總共是44.35公斤的毒品。 被告人現時24歲,在案發的時候是20歲零11個月,不足21歲。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根據審訊中的證供,被告人的家人指被告人一直行為良好,性格溫純,尊敬長輩。被告人讀書至中六程度,雖然學業不理想,因為他患有讀寫困難,但是在體育方面他是有興趣和天份,曾經代表香港作賽,加入了U20的香港足球隊。被告人在離開學校之後,曾做過送貨工人、升降機維修學徒,以及倉務散工。被捕前是和父母以及家姐同住。 有關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法庭考慮判刑的時候是需要考慮上訴庭案件Herry Jane Yusuph,以及就判刑起點考慮黃瑞芳一案,在黃瑞芳的案件裏面,如果是超過30公斤的毒品,判刑起點應該由法庭酌情處理,但是一般都是不低於30年的監禁,最高刑罰是可以去到終身監禁,但是法庭一般都會考慮實際上限35年。 就這件案件,首先法庭認為被告人的角色只是一名跑腿,他收取報酬運送毒品。法庭接納他一直都是行為良好,在今次而言是被人利用運送毒品,所以在判刑起點的考慮裏面,法庭是不會因為他的角色而採納一個特別重的刑罰,法庭認為適合的判刑起點是30年零6個月。另外被告當時的年紀只有20歲,雖然不是極度年輕,但是在這個面對這樣長的監禁而言,法庭認為20歲這年紀是應該作為一個考慮。他沒有案底,法庭接納他一直行為良好,只是一時的行差踏錯干犯這件案件,因此法庭額外減刑兩年,至28年6個月,加上被告人一直有家人的支持,法庭相信在家人的支持之下,他的更生機會高,所以額外再減刑六個月,最後是判刑28年。 在這件案件而言,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的減刑因素,因此判處28年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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