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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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189/2024[2026] HKCFI 39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May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89/2024

[2026] HKCFI 39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4年第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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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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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26年5月22日下午2時3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賢先生及檢控官林澤民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慶澎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10]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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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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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在席前承認十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嘅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洗黑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案情撮要顯示,2019年被告人入職一昇悅證券公司出任會計文員職位。案發所有時段,昇悅在交銀香港持有兩個銀行戶口,昇悅董事黃秋兒和副總裁區浩翔是被授權簽字的兩名人士,兩位亦可透過銀行(交銀香港)網上理財進行銀行業務,他們亦每人獲發一個保安嘅編碼器。為工作需要,副總裁區浩翔將他的保安編碼器交予被告人保管和使用。

2021年11月5日星期五,被告人盜取了昇悅董事黃秋兒的保安編碼器。2021年11月8日早上,一名內地居民使用此兩個保安編碼器生成的一次性編碼,登入交銀香港網上理財兩個戶口內,使用兩個保安編碼器所產生的一次性密碼,分十次將總共$31,000,000款項從昇悅的銀行戶口轉往多名不同人士和公司的銀行戶口內。

昇悅的紀錄亦顯示,被告人在2021年11月5日下午,以上課為由請假半天。11月8日上午,她亦請了半天假,原因聲稱家事。

實際上被告人在2021年10月已將公司一些職員和客戶的資料外洩予其他人士。她更在2021年11月上旬,秘密地使用保安編碼器,登入昇悅銀行戶口內,交銀香港戶口內進行測試和操作。被告人作為昇悅會計文員,知道公司發予董事和副總裁的保安編碼器是可以進行銀行交易的。被告人亦承認在十次交易中,她完全沒有獲得昇悅授權。

被告人現年40歲,具大學學歷,沒有任何刑事犯罪紀錄。大學畢業後一直擔任會計工作。

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謝志建 CAAR 4/2024一案,第47至54段中提及「洗黑錢」(洗黑錢案件)判刑原則和考慮。第54段指出法官在量刑時,一方面應該考慮控罪最高刑罰和必須阻嚇性刑罰;但另外一面,需要考慮個別案件案情,和對案件整體觀感。

周大律師在求情時候指出,被告人在2021年8月接獲聲稱香港國安署人員來電,指稱被告人在7月份時候在國內,以國內電話發放港獨宣言,首先就要求她前往國安公署解釋。當被告人表示沒有在7月返過內地和擁有內地電話時,此名人士又要求被告人致電羅湖警署。及後亦指被告人涉及一宗詐騙案件,要求被告人前往附近一酒店進行視像通話等等。

簡單而言,及後對方要求被告人提供工作公司銀行資料和保安編碼器操作。2021年11月4日,被告人更應對方要求,在公司尋找董事黃秋兒保安編碼器。2021年11月5日,被告人亦再應對方要求,索取黃秋兒和區浩翔保安編碼器,測試登入公司網上理財戶口。2021年嘅11月7日,被告人亦返抵公司,取走兩個保安編碼器。2021年11月8日早上,被告人帶同三個保安編碼器,包括其中一個屬於自己的,前往一酒店,協助對方操作保安編碼器。在取得一次性密碼編碼後,便讓對方將昇悅戶口內的金錢轉走。

周大律師在最初求情指被告人一直被人蒙騙,才會應對方要求,提供公司賬戶和人事資料予對方。本席不接納以上求情陳述。被告人是一名曾接受大學教育的知識份子,在接獲香港國安公署要求時,被告人完全知道自己沒有在7月時候曾返過內地,亦沒有內地電話,更加沒有可能使用此內地電話發放港獨言論。

此時此刻,假若被告人不知道香港國安公署電話,大可以報警求助,本席相信香港國安公署地址和電話,登入互聯網上搜查不難找到。

當對方要求查詢公司銀行賬戶情況時候,被告人作為一名會計專業人士,理應處於最高戒備和警覺位置。但是她沒有,而且更進一步盜取昇悅高層員工保安編碼器,操作編碼器,更讓對方能夠在銀行戶口上進行提款。過程中,被告人亦以不同藉口向公司請假。本席信納被告人定必知道對方目的,定必意欲操作昇悅銀行戶口,目的當然不言而喻。被告人積極參與其中,案件亦涉及香港和內地非法份子或集團違規操作。沒有被告人參與,$31,000,000不會從昇悅銀行戶口中不翼而飛。

此案件中,昇悅被取走的款項遠超謝志建一案中所提及的10,000,000元款項。在謝志建案中,上訴庭講及「清洗黑錢」金額超過$10,000,000可處五年即時監禁。考慮到此案金額為$31,000,000,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應為六年的即時監禁。被告在案件轉介往高等法院開審前承認此十項控罪,本席給予22.5 per cent量刑折扣。

基於本案犯案情節,犯案時間和犯案地點,此十項控罪犯案情節可以視作整體性看待。因此就被告人所承認的十項控罪,每罪判處55個月即時監禁,十項控罪刑罰同期執行。

本人/我等謹此證明,盡本人/我等所知及所能,上文是上述法律程序的錄音紀錄的真確謄本。

Lau Wing Hang Vivian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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