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顯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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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本案在2024年7月9日探訪時間在伊利沙伯醫院6樓深切治療部房間發生。

Case No.DCCC 1539/2024[2026] HKDC 111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u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539/2024

[2026] HKDC 11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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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顯鍵 LAM Hin-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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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6年6月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頴愉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顏嘉健先生,由卡永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Attempted possession of arms without a lic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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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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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本案在2024年7月9日探訪時間在伊利沙伯醫院6樓深切治療部房間發生。

3.案發時,涉案病房有14張床,其中11張有病人使用。病房內至少有6名訪客,包括警長45943(控方第一證人)、警員16706以及被告。

4.2024年7月9日晚上6時許,控方第一證人及警員16706身穿軍裝到達涉案病房,處理一宗與被告並沒有關係的交通意外案件。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輪手槍當時放在槍袋內,並掛在其右腰旁邊。案發時,警槍有6發子彈,並沒有任何保險掣,因此拉動扳機便可發射,有效射程約為30米。

5.同日晚上7時許,兩名警員處理完上述與被告無關的交通案件後離開病房,被告亦同時行向病房出口。被告突然雙手從後環抱控方第一證人的腰部,並將佩槍手柄向後拉,槍袋因而向後移動。控方第一證人立即保護槍袋扣,以免佩槍被拔出,並且大叫「搶槍」。控方第一證人將被告推倒地上,結果兩人一起摔倒。警員16706及附近另外3名護士立刻上前制伏被告,並將被告的手從佩槍手柄推開。當時被告一邊哭、一邊不斷大叫「我想死」、「我累死我老婆」、「我唔想做人」、「我想搶槍吞槍死」,並請求制伏他的人讓他死。

6.控方第一證人因為被告的行為而左腕扭傷及觸痛,左手亦有輕微擦傷。控方第一證人得到4天病假,病假後可如常執勤。另外,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肩肩章亦有所損壞。

7.同日晚上8時20分,被告被拘捕和警誡。在後來的錄影會面中,被告說出以下事項:—

(a) 2024年7月7日中午時分,被告駕駛的電單車被另一車輛從後撞到。妻子當時是電單車乘客,重傷倒卧在他面前地上,吐血昏迷。案件報警處理。救護車將妻子送往醫院接受手術,之後送入涉案病房的17號床。

(b) 被告自2024年7月7日起一直留在醫院陪伴妻子,期間自己腳痛,打了石膏。

(c) 2024年7月9日晚上7時許,護士向被告表示他妻子的生命指數極低,可能撐不過當天。被告感到害怕及難過,不知道該如何繼續生活下去。他無意中在病房內見到與兩日前那宗交通意外無關的兩名警察,隨即打算搶槍以吞槍自殺。

(d) 被告萌生該念頭時還在聽護士簡報。簡報完畢後,該兩名警察準備離開,被告衝過去病房出口。

(e) 同日晚上7時28分左右,被告原先比該兩名警察更接近病房出口。當其中一名警察在他右邊經過時,被告用雙手捉住該警察,然後摸到該警察的某些裝備。他不肯定有沒有摸到該警察右邊的佩槍,因為當時看不到該佩槍。之後有另一名警察撲向他。他試圖搶走佩槍,但不成功。

(f) 被告其後被兩名警察制伏在地上,接著被戴上手銬。

(g) 上述事件歷時大約10多分鐘。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39歲,中學程度,已婚,但妻子因交通事故在2024年7月13日過世。被告自幼由母親撫育成人。被告有甲級電工及水管工執照。被告經營一間鎖匠、電工及水管的店鋪。

9.2024年7月7日,被告駕駛電單車,而其妻子則是乘客,因為交通事故而使妻子重創,最後不治。被告亦身受重傷。被告對妻子深感愧疚,情緒極度低落。

10.2024年7月9日,被告的右腿打了石膏,需要用拐杖行走。案發時,被告在妻子病床邊,知悉妻子的情況迅速惡化,這使被告精神崩潰,頓時萌生自殺的念頭。被告眼見警員腰間的佩槍,突然想到用槍自殺的念頭。於是衝前搶槍,並且說「俾我死」、「唔想做人」等等的說話。辯方說警員甚至用言語安撫被告,其他人則把被告制伏。有男護士甚至上前保護被告的頭部,以免被告撞牆。警員左手有輕傷,但是涉案的警槍並沒有離開槍套。辯方說導致被告妻子死亡的電單車司機將會在本年(即2026年)8月在區域法院審理,本案的被告將會是控方證人。

11.辯方說被告接受精神科醫生的治理。被告在案發時患有急性壓力症候群,後來發展為重度憂鬱症。被告服食精神科藥物,亦有覆診。被告亦有尋求其他機構的輔導,包括善導會、利民會等等。現在被告因為有所改善,已經自行停用藥物。被告亦是浪貓薈的義工。

12.辯方呈上12封求情信,包括被告的求情信、被告母親、以及被告的同學、親友的信函,亦附上被告的證書及一些相片。辯方說被告的家人以及親友亦到法庭支持被告。辯方建議非監禁式的懲處,包括社會服務令。

判刑

13.首先,本席對被告的妻子因為車禍而過世感到同情及難過。無疑這對被告是一個大打擊,亦使被告患上創傷壓力症候群及重度憂鬱,但這並不能使被告避免涉案的刑責。畢竟如果被告成功搶槍的話,這可使被告自己、甚至病房內的其他人士都有機會受到傷害,後果可大可小。

14.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被告在其感性及令人動容的求情信,道出被告犯案的原委及心路歷程。在信中,被告說他要對警員、護士和病人們道歉,令大家受傷害受影響,說聲對不起。被告說他和太太的生日相距一天,覺得他們二人世界是最幸福的日子。2023年求婚時的一束小紫花亦刻意地變成乾花,在家中好好存放。但同是2023年初夏,妻子確診乳癌,手術、化療以及身體的反應都一一捱過。他們在聖誕節前夕註冊,沒有擺宴,沒有婚照,沒有蜜月,但心中相信明天。

15.但2024年7月7日的交通事故改變一切。被告在意外中被拋到半天、跌在地上,妻子則在他面前吐血,最後在7月13日離世。而那一天是被告的妻子的藝術作品展覽的開幕日(見辯方求情文件冊第32項),主題是「怎樣才能增加我們之間的親密感?」。妻子這樣說:「丈夫的出現和擁抱,突然為她的黑白世界增添了色彩」。妻子離開那一刻,被告正在獄中還押。被告說這是他的失敗。被告自認犯了事,影響他人,會承擔責任,尊重法院的一切安排。

16.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兒子的亡妻在2023年確診乳癌,但幸好得到康復,12月結婚。兒子視妻子為生命支柱,但新婚不過7個月便發生意外。蜜月計劃已經就緒,但「計劃趕不上變化,上天給他們這生離死別的課題」。兒子守到妻子病床彌留,家人情緒失控,不眠不休地守到第三天,而一時衝動,做出傻事。對一個不曾犯事、面對刑責的人,還押時候萬般煎熬。40之年卻捲入這痛苦漩渦裡。母親希望能夠代兒子承受。母親認為兒子已經有沉痛的教訓,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17.其他的求情信都對被告有正面評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18.誠如前述,本席對被告的遭遇深表同情,但法庭需要在法、理、情作出平衡。在考慮到被告的個人因素外,本席亦要考慮到公眾利益以及懲處帶來的訊息。

19.本案的控罪實質的重點是企圖搶劫,法庭不應側重被告打算如何使用他所搶劫得來的物品。本席接納被告並不是打算使用警槍去傷害其他人,但畢竟搶劫一把裝滿子彈的警槍的時候,在過程中大有可能擦槍走火、禍及無辜。特別是在案發時被告以及警員都身處一間大病房之中,有護士、有病人及探訪病人的巿民。從警員的反應以及護士的保護,他們制伏被告是避免被告自殘、甚至控制被告的情緒。控方第一證人只是受到皮外傷。辯方提及在時間及輔導的治療下,被告已經逐漸康復。

20.由於本案涉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3列表的例外罪行,所以第109B條的緩刑令並不適用。本席亦在平衡被告和公眾利益的前提下,以及控罪的嚴重性,認為社會服務令亦不適合。

21.在考慮到所有因素及案情,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因為被告是在現場被拘捕,證據確鑿。被告的認罪可以使他得到全數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減刑至4個月。另外,本席相信被告不幸離世的妻子絕對希望被告能夠接受一個改變不了的歷史傷痕。在自我反思及正面面對前路的時候,被告的妻子一定相信被告能夠為了黑白的世界重新增添色彩,在朋友以及家人的支持下重新振作。本席亦相信被告不會再犯事,痛定思痛,重新做人,因此決定酌情減刑1個月,判被告入獄3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