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對 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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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的聆訊涉及一項申請,由答辯人於2026年4月8日以傳票形式提出,反對法庭在2026年3月23日頒發的訟費命令。

Case No.FCMC 13195/2011[2026] HKFC 9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2 May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3195 / 2011

[2026] HKFC 9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1年第1319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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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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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翁喬奇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日期 : 2026年 5 月11日
判決日期 : 2026年 5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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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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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今天的聆訊涉及一項申請,由答辯人於2026年4月8日以傳票形式提出,反對法庭在2026年3月23日頒發的訟費命令。

背景

2.於2025年5月27日,法庭進行了整天的審訊,處理以下的兩份傳票申請,分別為:

一、呈請人要求獲得法庭許可,向答辯人追討超過12個月欠付的兒子贍養費 (簡稱 “女方的申請” );及

二、答辯人要求更改兒子的贍養費,由每月港幣 $5,000減至港幣 $800 (簡稱 “男方的申請” )。

3.經審訊後,本席接納女方的申請,同時拒絕男方的申請,並頒令男方需要支付上述兩項傳票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此訟費命令為暫准訟費命令,任何一方可於判決後14天內提出申請,否則成為絕對訟費命令。

4.本席在2026年3月23日頒下判案書,詳細列出判決的理由,於此不再重複。

討論

5.首先,在計算14天的時間上,最後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日期為2026年4月6日,基於當天及翌日即4月7日,均為法定假期,故答辯人的申請在2026年4月8日提出,可說是順延下的最後一天限期,不存在逾期提出申請,故本席予以考慮答辯人這次的傳票。

答辯人的傳票

6.答辯人傳票的內容,只是一句文字,原文覆述如下 :-

“申請反對法庭2026年3月23日判決訟費”

答辯人的申請理由

7.答辯人存檔誓章,交代申請原因,原文覆述如下:

“因律師樓師爺Tommy嚴重延誤及給予錯誤法律意見 ,(另見附件)”

8.答辯人夾附在誓章的附件,包括三頁的中文陳述,亦加入一些截圖及對話剪貼。

呈請人的立場

9.在今天的聆訊,代表呈請人的法律代表,同樣是出席早前審訊的律師,經法庭查問下,律師確認不會對答辯人所提出的理由存檔反對誓章。

10.基於答辯人在他的附件內文的第13及第14段曾說,他希望提出覆核、重審或上訴本席裁決的字句,指裁決對他不公平,同時亦提出反對支付呈請人的訟費,因此,律師說,或許她們會存檔針對答辯人的第13及第14段的反對誓章。但經考慮後,律師最終正確地決定只針對這次傳票的申請內容作口述抗辯,現階段不針對答辯人的第13及第14段提及的擬申請存檔呈請人的誓章。

法庭的看法

11.首先,在法庭記錄內,出現一份 “更換律師行事通知書”,由一間陳梓烯律師行在2026年3月23日 (即本席的判案書日期) 存檔,取代 (或接任) 早前代表答辯人的江德源律師行,但這份通知書特別註明 (僅限於呈請人的判決傳票及更改生活費命令)。

12.然而,答辯人卻決定自行處理這次的申請及出席聆訊。

13.儘管答辯人有權選擇自行行事,答辯人是可以向新委任的陳梓烯律師行,就訟費法律原則、如何反對訟費命令及所需要供法庭考慮的論點,尋求法律意見及指導。

14.更重要者,任何稱職的法律代表均會知悉,訟費跟從結果 (Costs follow the event) 的基本原則及法庭有最終的酌情權決定訟費。倘若訴訟人對自己選擇的法律代表所提供的法律服務、意見及處理案件是否符合專業水平,缺不會是法庭可處理或應考慮的事情,是由相關的專業團體 (例如律師公會) 作出跟進。因此,現時答辯人提出的原因,不能成為推搪訟費責任的藉口,否則訴訟的另一方 (即勝訴一方),不單只得不到補償訟費,更需要承擔與他/她完全無關的選擇下的後果,這决不是訴訟下訟費的安排。

15.如答辯人的理由成立 (這不是本席的看法),敗訴一方只須要轉換律師,說前任律師不稱職,或選擇自行行事,便可以逃避訟費,這決不是法律上的情況。

結論

16.按照上述原因,本席拒絕答辯人的申請,他的2026年4月8日傳票,予以撤銷。

17.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這次申請的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2,000並須即時支付。呈請人自行一方的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作評定。

(翁喬奇)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文麗律師代表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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