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漢標 對 陳靜芬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99/202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July 2026.
1. 本庭在2026年3月17日頒發判案書 ( [2026] HKCA 362 ) ,撤銷申請人2025年5月2日申請於上訴提交新證據的傳票及2025年5月30日的修訂傳票 (「新證據申請」),及命令申請人支付兩項傳票的訟費,金額按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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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99/2024,[2026] HKCA 1218 原案件判決 [2024] HKCFI 31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499號 (原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24年第16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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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26年3月17日頒發判案書 ([2026] HKCA 362) ,撤銷申請人2025年5月2日申請於上訴提交新證據的傳票及2025年5月30日的修訂傳票 (「新證據申請」),及命令申請人支付兩項傳票的訟費,金額按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11,000元。 2.2026年3月30日,申請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 3.律政司代表第三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反對申請。申請人及第三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均提交了書面陳詞綱要。申請人並提交回了應陳詞綱要。 4.本庭經考慮申請的文件及有關的書面陳詞綱要,認為適宜按《實務指示2.1》第3段的程序,即不經口頭聆訊,而是根據已呈交的文件處理和裁定本許可申請。 5.本庭2026年3月17日判案書已詳述新證據申請的背景及議題,在此不贅。 6.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 (1)(b)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7.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撤銷本庭的判決,但沒有列出擬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議題。綜合提出動議通知書及申請人的陳詞綱要 (內容基本上與提出動議通知書的申請理據相同)及回應陳詞綱要, 申請人的核心陳述可以總結為下列幾點:
8.本庭認為,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第 22(1)(b) 條的規定,原因如下:
9.總括而言,本申請不符合第22(1)(b)條的規定。本案亦不存在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本庭因此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他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10.按照一貫訴訟常規,申請失敗一方應支付對方的訟費。申請人指他的案件關乎公眾利益和具特殊情況,所以不應命令他支付訟費。本庭不接受這項陳詞。顯然,申請人申請准許司法覆核的一系列司法判決和訟費命令都只牽涉他個人的私人糾紛,他並非不會從訴訟的結果得到個人或私人利益,這就與他援引的案例述及的情況明顯有別[1]。本申請不存在任何應酌情免除申請人支付訟費的情況。申請人申請失敗應支付第三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定。 11.本庭已考慮第三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2026年5月18日存檔的訟費陳述書。本庭認為,本申請議題簡單,文件不多,以「訴訟各方對評基準」的評估標準,適當的訟費金額為港幣9,000元。 12.本庭因此頒令如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三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由律政司邱可勝政府律師及區子健政府律師代表。 [1] 梁國雄訴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及另一人 (2014) 17 HKCFAR 841第17(10) 段; Chu Hoi Dick v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No. 2) [2007] 4 HKC 428 第29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