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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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傳票控罪,內容指稱上訴人於2024年5月20日容受一隻大型狗隻,即一隻雄性三色伯恩山犬(「Popeye」),在沒有以一條長度不超逾2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下進入或留在新界元朗錦田高埔徑3號山水盈的公眾地方。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176/2025[2026] HKCFI 342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76/2025

[2026] HKCFI 34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及命令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17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24年第1095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馮芷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詩麗
聆訊日期: 2026年3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2026年7月20日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傳票控罪,內容指稱上訴人於2024年5月20日容受一隻大型狗隻,即一隻雄性三色伯恩山犬(「Popeye」),在沒有以一條長度不超逾2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下進入或留在新界元朗錦田高埔徑3號山水盈的公眾地方。

2.上訴人承認控罪,但不承認部份控方案情,即案發時她的狗隻Popeye咬傷了涉案受傷狗隻Whiskey以及控方第一證人(下稱「PW1」[1])。因此,裁判官進行紐頓聆訊來決定這個議題,以作為定罪及判刑的事實基礎。

3.經紐頓聆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作為Popeye的狗主,在沒有以一條長度不超逾2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著Popeye的情況下,讓Popeye進入涉案屋苑的公眾地方。而案發  關鍵時間,狗隻Whiskey是如PW1所目擊般被Popeye 咬傷,導致案中不受爭議的傷勢,但案中證據顯示Popeye並沒有咬傷PW1。

4.裁判官遂基於上訴人較早前就傳票指控的認罪答辯,以及基於上訴人同意了的控方案情,加上紐頓聆訊後就受爭議事實的裁定為案情基礎,裁定了涉案傳票罪名成立,並判處上訴人罰款2,000元。

5.上訴人就傳票被定罪後,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167章《貓狗條例》附屬法例《危險狗隻條例》(第167D章)向法庭申請命令,將狗隻Popeye分類為已知危險狗隻。上訴人反對該申請。經考慮後,裁判官作出命令,把Popeye分類為已知危險狗隻(下稱「命令」)。上訴人現就命令提出上訴。

6.上訴人在審訊及上訴聆訊均由卜大律師代表。

同意案情

7.經本席向上訴方和答辯方確認後,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同意「再修訂案情摘要」的所有段落,除第3及5段[2]

8.上訴人同意以下案情。

9.PW1是一位外藉家庭傭工,與其僱主即控方第二證人李小姐(下稱「PW2」)、李小姐的丈夫,以及李小姐所畜養的兩隻狗(Whiskey及Captain)同住在於傳票所述屋苑山水盈第2座。

10.在2024年5月20日約晚上8時15分,PW1分別以兩條狗繩牽引著Whiskey及Captain,在放狗後返家的途上。當時Whiskey位於PW1右側,Captain位於左側。途經山水盈第1座地下大堂正門外一條屬於公眾地方的通道時,PW1看見大堂內近大門處有一名女子(後知為上訴人)及一隻狗(後知為上訴人狗隻Popeye)坐在地上。不久,Popeye走近大門並用嘴撞向大門。PW1繼續牽引著Whiskey及Captain前行,期間Popeye數次撞擊大門,最終將大門推開並衝出第1座門外。上訴人此時站起推開大門出去,整個過程被第1座大堂的閉路電視系統拍攝記錄。

11.案發當晚,上訴人於現場與PW2及其丈夫會面,並交換聯絡電話。當晚,PW2立即帶Whiskey前往獸醫診所,然後被轉介到城大動物醫療中心接受治療,由獸醫主理。檢查結果顯示,Whiskey腹壁有多個小的外部刺傷及嚴重瘀傷,肌肉體壁有雙側穿孔傷口,嚴重血腫,結腸、直腸交界有兩個穿孔傷口,相關腸系膜嚴重破壞。Whiskey遂需要接受全身麻醉下的腹中線腹腔切開手術,切除25厘米的空腸。Whiskey留醫至2024年5月25日出院。城大動物醫療中心發出一份Whiskey的醫療紀錄,呈遞為證物P2。

紐頓聆訊 - 控方案情

12.控方在紐頓聆訊中傳召了3名控方證人,分別是PW1 、PW2,以及應辯方要求傳召的控方第三證人漁農自然護理署二級農林督察方志軒先生(下稱「PW3」)。

13.答辯人撮述了各證人以及上訴人的證言,本席大致沿用。

14.案發當天晚上約8時,PW1帶同Whiskey與Captain外出散步,散步完畢途經屋苑的第1座外時,見到上訴人及Popeye在第1座大堂內。此時,Popeye突然數次衝擊玻璃並推門而出,當時Popeye並沒有繫上狗帶。PW1牽著Whiskey及Captain在兩旁,兩犬均繫上狗帶,Captain的狗帶更是連接著PW1的腰部。

15.Popeye衝出接近在PW1右邊的Whiskey並攻擊牠,Captain則從PW1左側走向Whiskey保護牠。上訴人從第1座衝出現場,PW1大聲呼救但無人應援。Popeye咬著Whiskey並不停擺動,PW1嘗試抱起Whiskey,上訴人亦嘗試分開狗隻。最終,上訴人控制到Popeye,PW1將Whiskey抱起舉高,但Popeye仍然帶攻擊性,在PW1身邊站起嘗試接近Whiskey。PW1稱,上訴人雖有嘗試控制Popeye,但Popeye因未有繫狗帶而難以控制,最後只能以抱持方式控制著Popeye。

16.PW1繼續呼救仍無人前來,遂走向第2座。期間發現連接著Captain的狗帶雖然仍扣在腰間,但Captain卻不知所蹤,她才發現Captain走了,後來發現Captain走到第3座。這期間,PW1低頭望見自己鞋上滿是血跡,驚恐之下再次呼救並跑回第2座。她回望第1座與第2座之間的通道,見地上滿是血跡,懷中Whiskey身上有紅點血跡,看似有小洞傷口有血流出,她驚慌地跑回家告訴僱主。

17.PW1澄清Popeye並沒有咬她,僅因混亂中抱起Whiskey時被Whiskey誤咬。她確認Whiskey當天散步前並無受傷,其後即交由僱主處理。

18.PW2為Whiskey及Captain的登記主人,案發關鍵時間她並不在現場,直至PW1抱著受傷的Whiskey回家才得悉事件。當晚,PW2在家門口見過上訴人,上訴人當時表示會負全責,並叫他們先帶Whiskey就醫。PW2立即駕車送Whiskey就診,並從丈夫口中得知上訴人已留下聯絡電話。

19.翌日(2024年5月21日),PW2再次與上訴人會面。上訴人向PW2夫婦道歉,PW2告知上訴人Whiskey的情況,並追問為何Popeye當時沒有繫上狗帶。PW2指出,案發時她正懷孕,事件後翌日早上因腹部不適求醫,最終不幸流產。她向上訴人表示只會追討Whiskey留院期間的醫藥費用,其他的不作追究,雖未有確實金額,但預期費用約為港幣8至13萬。上訴人表示最多可賠償港幣10萬,並開了一張港幣10萬支票予PW2,惟最後支票最終未能兌現。

20.PW3應辯方要求出庭作供,主要就調查本案期間發現Whiskey狗牌過期的情況作供。

紐頓聆訊 -辯方案情

21.上訴人作供,亦傳召了一名辯方證人Ms De Guzman(下稱「DW」[3])。

22.上訴人的證供主要指出,她是家庭主婦,已在涉案屋苑居住三年,是Popeye的主人及主要照顧者。Popeye性格溫馴,從來未涉及襲擊人或其他動物的事件。

23.案發當晚,上訴人帶Popeye外出散步。散步完畢後,她與Popeye返回第1座大堂。當時她解開Popeye的狗帶,讓牠伏在地上並替牠抹手腳,當時大堂玻璃門關上。上訴人沒有料到Popeye能把門撞開。突然,大堂門外傳來吵鬧的狗吠聲,Popeye走到玻璃門前吠了幾聲,隨即從右邊門撞擊並衝了出去。

24.上訴人立即追出,見到Popeye與Captain正在糾纏,情況混亂。她嘗試捉住Popeye但未成功。其後她感覺好像被狗帶勾到腳跌倒跪地,隨即看到Captain咬了Popeye臀部一下。Popeye轉身之際,上訴人成功捉住Popeye的頸圈,繼而將牠控制。她留意到Captain向第2座方向跑走,但沒有注意到Whiskey受傷。在她控制Popeye之後,已見到PW1抱住Whiskey,並且地下有血跡。

25.上訴人表示,事件期間完全沒有見到PW1如其所稱抱起Whiskey的動作,亦沒有見到Popeye咬住Whiskey左右搖擺的情況。上訴人隨即帶Popeye返回第1座並立即繫上狗帶。其後,PW1到第1座要求上訴人前往找她的僱主PW2,上訴人便把Popeye交給兒子,自己前往第2座找PW2。當時她見到PW2的丈夫,並詢問Whiskey傷勢。PW2的丈夫指稱上訴人的狗咬傷了Whiskey,上訴人當時以為可能是Popeye,因此向對方講「對唔住」。對方則指Popeye沒有繫上狗帶,要上訴人負全責。上訴人指當晚沒有見過PW2。

26.兩小時後,PW2透過Whatsapp聯絡上訴人,表示要她負擔港幣10至15萬的醫療費用。上訴人表示金額太大無法負擔,PW2則表示可以分期付款。翌日,上訴人開了一張港幣10萬元的支票給PW2,但對方拒絕寫收據確認不會再追討賠償。

27.上訴人冷靜過後與鄰舍討論事件,才得知Captain以往曾在屋苑咬傷過人。細心回想後,她認為自己並沒有看見Popeye咬到Whiskey,且Popeye身上亦沒有任何血跡。

28.直至5月22日,PW2夫婦仍然未能確認索償的金額,甚至表示PW2不幸流產,將再索取精神賠償。上訴人原本想息事寧人,以港幣10萬元了結事件,但認為對方不斷無理苛索,最終決定取消支票。其後對方更提出從民事索償,金額逾港幣百萬。

29.DW供稱她是涉案屋苑一名吳姓住客的外藉家庭傭工。她講述2023年11月27日晚她所照顧的狗「豆豆」遭Captain襲擊,而她在保護豆豆期間被Captain咬傷大腿內側。

紐頓聆訊的裁定

30.裁判官在《命令陳述書》解釋為何作出命令,但對於紐頓聆訊的裁定沒有多加解釋。是故,上訴方和答辯方倚賴裁判官在庭上作出就紐頓聆訊的裁斷理由[4]

31.簡而言之,裁判官指出她已經考慮過辯方提出對PW1的批評及質疑。她指出若然辯方提出關乎PW1的證言出現矛盾、遺漏及出入是具關鍵性的,或者根本存有不能磨合的偏差,這會動搖PW1的誠信。然而,裁判官指案件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場面當時混亂,法庭不會吹毛求疵地要求PW1可以如錄影片段般精準微細地逐格描述每分每秒發生的事情。她認為PW1描述的關鍵情節,即是Whiskey被Popeye咬着左右搖擺這個觀察,一直維持清晰和堅定。辯方的批評不能削弱PW1的可信和可靠性。

32.至於PW2,她在盤問之下被問及她的狗隻Captain曾經咬傷屋苑另一隻狗。PW2對於這個事件的描述與DW所描述的一致。裁判官不認為辯方的盤問或DW的證言能夠削弱PW2的誠信。裁判官指案發時PW2不在現場目擊事件,對於紐頓聆訊中爭議的議題,她的證言沒有直接幫助。同樣,裁判官指PW3的證言對於爭議議題沒有幫助。

33.裁判官繼而分析上訴人的證言。裁判官指她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亦有機會留意她作供時的神情、態度,認為上訴人的證供當中有避重就輕、自相矛盾之嫌,面對不利的提問,態度亦顯得迴避。

34.裁判官舉出例子如下:

(a)  上訴人堅稱案發當晚沒有見過PW2,但這一點與她承認的案情不同,亦與辯方向PW2指出的案情不符;

(b)  辯方其中一個聚焦的爭議點是案發位置的光線問題,質疑PW1是否清晰看見案發經過。上訴人作供時亦強調案發位置好黑,她一方面如此說,但另一方面,若在講述對辯方案情有利的情節時,例如Captain咬了Popeye的臀部、狗隻在糾纏間的位置等,上訴人卻說自己當時位置很近,所以清楚見到。但當被問及其他情況包括PW1的身形、PW1當時表現害怕、PW1求救找人協助等,上訴人一概表示「冇留意」「冇聽到」、「冇睇到」、「我冇見到佢」,猶如自己與PW1根本不是身在同一空間。另外,上訴人指她跟隨Popeye走出第一座,雖然光線不足,但因Popeye體型大,足以令她望到,但又隨即表示「其他嘢我就冇留意」;

(c)  裁判官認為如果上訴人是清楚整個事件的案法經過而肯定咬傷Whiskey的並非Popeye,她是不會如她在證人台上的證言,當晚向Whiskey狗主道歉。上訴人解釋,事發後驚魂未定,而見到Whiskey的確受傷,以為真的可能是Popeye所為,但這正正反映其實上訴人自己也不能肯定究竟事發的真正經過為何。

35.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沒有將事實的全部道出,退一步而言,即使接納上訴人已經將其所知道出,她的證供極其量顯示她也沒有看清楚事件發生的經過。

36.最後,裁判官滿意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實Popeye咬傷Whiskey,事件有如目擊經過的PW1所描述般發生。

上訴理由

37.上訴方提出五個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一

38.上訴方力陳PW1見到Popeye咬住Whiskey左右不停擺動[5]導致Whiskey滿身是血。如控方所指稱Popeye咬傷Whiskey,Popeye的嘴部和身上必然存有血跡,亦為PW1所見到。但PW1同意事發之後,她留在現場與上訴人對望[6]沒有看見Popeye有血跡。上訴方邀請法庭參考相片P5C及P5D,顯示Popeye嘴邊及胸前毛髮呈白色,如果牠咬傷流血的Whiskey,理應可見血跡。裁判官在口頭裁決中未有就此疑點作出分析或解釋,顯示其評估證據時出現重大遺漏,令裁決欠穩妥,亦可能未有全面考慮對上訴人有利的可能性。

答辯方陳詞

39.答辯方指出,上訴方主張若然Popeye咬傷Whiskey則「必然」有血跡,實屬過度推斷,忽略事件是發生於電光火石之間及PW1的觀察有所局限。根據PW1的證供及Whiskey的醫療報告(證物P2)[7],Whiskey腹部傷口多為細小。因此,如果血液是在Popeye鬆口離開後才逐漸滲出,Popeye身上沒有血跡是絕對有可能發生的事。此外,根據PW1,她在混亂中抱起Whiskey,呼求並跑離現場,期間低頭察覺鞋上血跡、地面血跡及Whiskey傷口流血,當時她的注意力集中於受傷的Whiskey及自身安全,而非立即細察Popeye毛髮,是非常合理的。

本席的考慮(上訴理由一)

40.上訴理由一所提出的事項,實為在裁判官席前審訊時已經提出的事宜。裁判官必然知悉辯方所謂的「最大疑點」。據謄本,辯方在結案陳詞時花了相當篇幅指出案中最大的疑點就是PW1聲稱看見Popeye咬傷Whiskey,如屬實Popeye口部及身上應有Whiskey的血跡[8]。於上訴聆訊時,上訴方再次強調如Popeye咬住Whiskey多次搖擺,Whiskey受嚴重傷害應大量流血,但Popeye身上沒有被發現有血跡。

41.據PW1,事件發生突然且快速,約20秒。當Popeye咬傷Whiskey之後,她抱起Whiskey,然後看見Whiskey左邊「有一啲紅色嘅位置嘅」、身上有紅點「red spots」、「好以係啲血出緊嚟咁樣嘅」、「係第一次呢就見到喺左邊有一處嘅紅點嘅」[9]。換言之,Whiskey當時正在滲血,而PW1已很快抱起Whiskey,所以Whiskey的血沒有濺到Popeye身上,實在不足為奇。當PW1抱起Whiskey後,她首先發現自己對鞋有血,然後看見第一座至第二座的走廊通道位置有血[10]。PW1又指她檢查過Captain,Captain沒有流血[11]。PW1已清晰地描述,Whiskey之所以流血是Popeye所致。Popeye身上沒有Whiskey的血跡,不足以推翻PW1目睹當時的實況。本席不認為這是案中一個疑點。是故,裁判官沒有著墨提及為何Popeye身上無血跡並沒有任何不妥。

42.上訴理由一不成立。

上訴理由二

43.上訴方指出裁判官處理證供時在重要事項作出遺漏,沒有充分考慮及分析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及疑點,即:

(i)  Captain曾經襲擊DW照顧的「豆豆」,反映了Captain的脾氣和性情及難以把控的攻擊性,增強了Captain襲擊Whiskey的可能性,尤其當Captain的狗帶不知何時脱落不再受約束;

(ii)  上訴人照顧了Popeye兩年,Popeye性情溫馴,從未襲擊過其他狗隻,與Captain的攻擊性呈鮮明對比;

(iii)  上訴人於2024年7月8日的會面記錄(P7)中提出了一些疑點,即是Popeye沒有染上血跡,未必一定是Popeye咬到Whiskey,這與她庭上證供毫無分歧;

(iv)  裁判官沒有提及和分析上訴人在會面記錄中開脫方面證供的比重。

答辯方陳詞

44.就(i)而言,即使Captain曾經攻擊「豆豆」,並咬傷DW的大腿,此為獨立個案,與本案核心爭議無直接關聯。即使Captain過往行為可能反映其攻擊性,亦無法推翻PW1目擊Popeye直接衝出攻擊並咬傷Whiskey的核心事實。事件發生於電光火石之間、場面混亂,Captain的狗帶脫落僅為事件後果,並非證明其襲擊Whiskey的證據。裁判官毋須給予這些非核心證據過重的比重,因其不影響對案法經過的裁定。

45.至於(ii)Popeye性格溫馴,這純屬上訴人主觀陳述,但與PW1目擊Popeye攻擊的行為互相矛盾。裁判官已作出均衡考慮,認為不足以動搖PW1在關鍵情節上清晰而堅定的描述。

46.關乎(iii)和(iv),答辯方指出上訴人在P7的說法與她庭上的證供一致,裁判官已視之為上訴人試圖開脫的陳述。裁判官已經詳細審視上訴人證供的可靠和可信性,她無需逐一分析每項會面記錄的細節。

47.事實上,裁判官在衡量PW2的誠信時,對上訴人作出最有利的考慮。裁判官在裁斷理由[12]中明確指出:

「第二控方證人的證供委實與本席需要考慮的議題沒有直接幫助,本席以對被告最有利的基礎考慮,撇除第二控方證人與被告之間的索償糾纏議題,亦撇除任何第二控方證人所指被告曾經承認是Popeye咬傷Whiskey的證據,本席不給予第二控方證人這些證據任何比重。」

48.上訴方投訴裁判官沒有考慮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或案中疑點是不成立的。

本席的考慮(上訴理由二)

49.本席同意答辯方的陳詞。

50.就(iii)和(iv),本席亦想指出,經細閱上訴人庭上證言的謄本,留意到上訴人的證言已包涵了P7中的陳述:上訴人在1座大堂聽到狗吠聲[13];看見PW1和兩隻狗[14];確認Captain和Popeye外貌[15];Popeye和Captain糾纏[16];捉不住Popeye[17];上訴人被狗帶纏腳而跪下[18];Captain咬Popeye右股[19];PW1抱起Whiskey,地上好多血[20];事發地點光線不足[21];1座大堂門鎖情況[22];與Whiskey狗主溝通[23];Popeye溫馴[24];事發後Popeye無血跡[25];Captain曾經襲擊另一隻狗[26]

51.上訴方在其書面陳詞指出上訴人在P7提及她「事發之後檢查過Popeye的口同心口的白毛都無血跡,她懷疑事發時可能三隻狗糾纏,唔一定是Popeye咬到了Whiskey」,與上訴人庭上證供毫無分歧。

52.換言之,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的證言時,已全面掌握和考慮了上訴人在P7和庭上的說法/立場。經考慮後,裁判官拒絕上訴人的證言,這亦同時表示她不接納上訴人在P7的陳述,不賦予比重。因此,裁判官對於上訴人的說法在全面考慮後拒絕接納。

53.上訴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展程[27],但無助加強此項上訴理由的份量。該案上訴人審訊後被裁定猥褻侵犯罪成立。他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原審時,他選擇不作證,並倚賴警誡下的說法。然而,裁判官沒有考慮他的良好品格,而良好品格有助提高他的警誡供詞(包括開脫部份)的可信性。裁判官不考慮他的供詞較為可信一事有欠妥當。此遺漏重大不當之處,令定罪不穩妥,故此上訴得直。該案與本案的情況不同。如前述,本案上訴人選擇出庭作證,她的證言與P7一致,而裁判官亦充分考慮了上訴人的整體證言。

54.上訴理由二不成立。

上訴理由三

55.上訴方指裁判官不曾考慮DW的全部證據,遺漏分析DW的證供比重。據DW,她每天帶自己要照顧的狗隻在案發同一路段散步,認為現場光線昏暗,光源只有設置在花槽內照射花草的微弱光線。這方面的證言與PW1的證言產生鮮明分歧,然而裁判官沒有考慮。PW1強調自己的觀察細微而誇大其詞,假稱現場光線充足。另外,DW目睹Captain咬傷她的狗,裁判官不能忽略這方面的證言,而裁判官未有澄清她是否接納此證人是否可信的證人,以及給予她的證言任何比重。

答辯人陳詞

56.上訴方指裁判官未就DW的證據作出判定,澄清是否接納其證供或給予比重是誤解了裁判官的裁斷。裁判官在判詞中已明確討論DW的證供,指出其不足以削弱PW2的誠信。雖然未逐字判定DW「可信」,但整體分析顯示她已經接納DW的事實描述,唯因其對本案核心議題無直接關聯,故不影響最終決定。法庭無需對每項證據,逐一宣告「接納」或「給予比重」,只要顯示已經全面考慮,並解釋理由即可。

57.至於現場環境的光線如何,其實DW只是於主問時提及第1座門前的路邊沒有街燈,但指出相片D1顯示另一邊就有街燈[28]。答辯人指DW未提及該通道是否缺乏其他光源或整體環境是否昏暗。另外,對於辯方就光線問題的質疑,裁判官在分析上訴人的證據時指出辯方以相當大量的盤問挑戰PW1和PW2的觀察,主張現場昏暗視野不清。裁判官亦加以分析並指出上訴人作供時強調環境黑暗,但對於有利她的事項,她便能清楚看見(例如Captain咬Popeye臀部);對不利事項(例如PW1抱起Whiskey呼救),她就說「冇見到」。這反映裁判官正是處理辯方提出現場光線的議題。

本席的考慮(上訴理由三)

58.本席認為DW對第1座一般情況下的光線觀察對本案案發日2024年5月20日以及案發時的光線情況幫助不大。

59.正如答辯方所陳述,裁判官已充分考慮了案發日辯方對光線、光源的質疑。本席亦認為裁判官在這議題上的分析合情合理、合乎邏輯。

60.上訴理由三不成立。

上訴理由四

61.上訴方投訴裁判官不合理的認為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錯誤裁定她證供中的矛盾不是具關鍵情節,例如PW1供述把Captain的狗帶拴在自己腰間,但又表示不知何時Captain掙脫狗帶離開現場;如該狗帶拴在她的腰間,當Captain與Popeye糾纏時,PW1必然會受力而跌倒;而PW1強調光線充足,觀察清晰,卻不知道Captain何時離開自己。又例如Whiskey受到Popeye攻擊的時候,是在PW1舉起Whiskey之前還是之後,又或是Popeye衝向Whiskey先或是Popeye與Captain糾纏先,PW1有不同的版本。

62.裁判官沒有就PW1這些重要情節的漏洞和偏差作出考慮。

答辯方陳詞

63.事件是發生在混亂的情況下,PW1的注意力當然集中於保護Whiskey及自身安全,故此她當時未能察覺Captain狗帶脫落是合理的。再者,兩狗糾纏會導致PW1跌倒,這說法屬辯方過度推斷。

64.至於上訴方指PW1關乎Whiskey受襲的先後次序的證言有予盾,這都是因為辯方在盤問中反覆要求PW1講述事件經過額外的細節所致。即使有所謂的偏差,亦非核心情節。對於Whiskey是被Popeye攻擊及「咬住」的描述,PW1從主問至盤問都清晰交代,證言一致。

65.答辯方力陳,裁判官已經小心審視了PW1的證據以及辯方的陳詞,亦細心觀察PW1作供時的神態、舉止及盤問下的反應。她留意到PW1的證供需略顯紊亂,可能是因言語翻譯及重複陳述,但PW1對事件經過的觀察及說法維持一致。

本席的考慮(上訴理由四)

66.本席難以明白該狗帶鬆脫以及Captain不知所蹤如何影響PW1證言的可信可靠性。這是不合理的論據。

67.至於Whiskey整個被咬經過,PW1確實在盤問下提供更多案發時的枝節,這是因為辯方把事件拆解細分作出提問。然而,在考慮PW1的證言時,不能忽視事發突然,轉眼之間Whiskey已被咬致流血。由PW1見到Popeye衝出來至Popeye被上訴人制伏約20秒[29]。整個過程,三隻狗同時同地各自有其動作反應,PW1亦須爭分奪秒「秤起」Whiskey[30]。是故,她作證時未能有條不紊就每隻狗的先後動作娓娓道來是十分合理的。相反上訴方的批評是不切實際的。

68.在細閱PW1的謄本證言可見,她如實講出案發經過,並沒有誇大案情。她直認(i)當Popeye咬傷Whiskey之後,有望到Popeye,但牠沒有沾上血跡;(ii)自己受傷並非Popeye所致。本席同意裁判官裁定PW1是誠實可靠可信的證人。

69.上訴理由四不成立。

上訴理由五

70.上訴方指裁判官錯誤裁定上訴人沒有將事實全部道出,錯誤得出結論,即上訴人沒有看清事件發生的經過。雖然上訴人作供時指光線昏暗,但關鍵時她當然是聚焦在自己飼養的Popeye身上,又因Popeye體型較大,她能夠觀察到Captain咬了Popeye臀部實在不足為奇。但是裁判官卻認為她一方面說沒有留意或聽到PW1的行為舉止,另一方面卻清楚看見Popeye被Captain咬,是突顯上訴人作供持雙重標準,對於不利自己的事情明顯迴避。這個分析實在牽強,對上訴人過於苛刻。

答辯方陳詞

71.答辯方認為裁判官的分析實為客觀評估上訴人的證言。上訴人指現場位置是「最黑嗰個位」,卻能清楚看見Captain咬Popeye右臀這些細節;反之,在她面前的PW1,動作如求救、抱狗就一概「冇留意」、「冇聽到」,明顯上訴人是避重就輕。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言亦非單憑此項上訴理由提及的事事,亦包括上訴人指當晚沒有見過PW2與她所同意的案情互相違背。

72.另外,上訴方指裁判官混淆舉證責任亦實屬誤解。裁判官的裁決乃基於對上訴人證供的邏輯推論,而非倒置舉證責任。上訴人無刑事紀錄雖屬事實,為紐頓聆訊聚焦證供的可靠性,而非過往紀錄,裁判官未提及特別提及,並不構成疏忽。

本席的考慮(上訴理由五)

73.本席留意辯方於紐頓聆訊陳詞時邀請法庭就上訴人向PW2的溝通以及道歉等不給予任何比重[31]。裁判官聽取陳詞後,接納此論據,最終決定撇除上訴人與PW2之間的索償糾紛議題,而對於上訴人曾經承認Popeye咬傷Whiskey的證據,亦不給予任何比重。這正反映裁判官已公平對待上訴人的證據。對於裁判官得出上文第67段的裁斷,正如答辯方指,裁判官是客觀地考慮上訴人的整體證言。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分析並無不妥。

74.至於上訴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一事,雖然裁判官在判詞沒有明確表示,但是她必然已經考慮了這一點,原因是辯方於紐頓聆訊陳詞時強調[32]

「被告之前喺冇案底㗎,希望將佢嘅證供喇去作為一個係偏高嘅一個係more likely to be係喺咁樣嘅情況之下喇,認為佢嘅證供嘅可信性係偏高嘅…以上就係辯方嘅陳詞。」

75.本席從裁判官的判詞可見,她就上訴人各方面的證言(案發背景、經過、事後與狗主溝通)都作出詳細分析。裁判官有機會耳聞目睹上訴人作證時的神態和舉止,所以她處於更有利的位置去評估上訴人證言的可信和可靠性。她已經作出合理解釋為何拒納上訴人的證言的原因,而且理由充分。

76.裁判官在達致裁決時亦沒有把舉證責任和標準混淆。她在判詞[33]清楚指出:

「綜合考慮所有與本紐頓聆訊關鍵議題有關的證據,本席滿意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案發時被告作為雄性伯恩犬Popeye的狗主,在沒有以一條長度不超過兩米的狗帶妥穩地牽引Popeye,由Popeye進入涉案屋苑的公眾地方,而案發關鍵時間狗隻Whiskey是如第一控方證人所目擊般被Popeye咬傷,導致案中不受爭議的傷勢。」

77.上訴理由五不成立。

78.根據HKSAR v Hui Lai Ki[34],本席須重審席前證據。本席謹記在紐頓聆訊中,控方肩負舉證的責任以及所需的量證標準。如上訴方在原審時向裁判官強調,上訴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本席會給予適當的法律指引。經考慮後,本席達致與裁判官一致的決定,即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Popeye咬傷Whiskey,事發經過如PW1般所述。裁判官於紐頓聆訊的裁決安全及穩妥。

裁判官作出的命令

79.上訴方指裁判官在頒布命令時遺漏考慮Captain令Popeye處於被激怒狀態的可能性,從而錯誤裁定Popeye在無任何形式激怒下襲擊Whiskey。

80.答辯方回應,控辯雙方同意Popeye與Captain有糾纏,但裁判官已接納PW1的證供,認定Popeye衝出後直接撲向Whiskey作攻擊,Captain從旁介入保護,而Popeye非先被Captain激怒。無證據顯示Popeye咬傷Whiskey是因Captain咬Popeye臀部所致。裁判官明確指出,即使以對辯方最有利的角度,唯一可能刺激僅為狗吠聲,但此常見聲音若足令Popeye激動襲擊,反證其危險性。是故,裁判官的命令並無不妥。

本席的考慮

81.裁判官在《命令陳述書》指[35]

「7. 《危險狗隻條例》第10條:

“10. 藉裁判官命令分類為已知危險狗隻

(1) 在不損害裁判官根據本條例第5條具有的權力的原則下,但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裁判官可應要求將任何狗隻分類為已知危險狗隻的申請,藉命令將該狗隻分類為已知危險狗隻。

(2) 除非裁判官信納有以下情況,否則不得根據第(1)款作出命令——

(a) 有人曾在公眾地方或其他地方在該狗隻沒有以任何形式被激怒的情況下,遭該狗隻咬噬或襲擊以致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

(b) 有受飼養的動物曾在公眾地方或其他地方在該狗隻沒有以任何形式被激怒的情況下,遭該狗隻咬噬或襲擊以致死亡或軀體嚴重受傷;或

(c) 該狗隻曾在公眾地方或其他地方屢次在沒有以任何形式被激怒的情況下,襲擊任何人或以其他方式使任何人害怕會受到襲擊。(2000年第184號法律公告)

(3) 就第(2)款而言 ——

(a) 任何人如身體受到某種傷害以致被送進醫院並留院接受治療,該人即屬身體嚴重受傷;

(b) 任何受飼養的動物如軀體受到某種傷害以致有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出現,該動物即屬軀體嚴重受傷 ——

(i) 送進獸醫診所或醫院接受由獸醫進行的全身麻醉外科手術;或

(ii)  遭獸醫人道毀滅。”

8. 控方的申請,是根據上述條例第(2)(b)款的情況作出。在本案中,即使在紐頓聆訊中,涉案狗隻Whiskey曾經受傷這事實並不受爭議。而且Whiskey所受的傷勢同樣不受爭議,詳情載於P2 醫療報告中。簡要來說,Whiskey腹壁有多個小的外部刺傷及嚴重瘀傷、肌肉體壁有雙側穿孔傷口、嚴重血腫、結腸直腸交界有2個穿孔傷口,及相關腸繫膜嚴重破壞,所以需要進行全身麻醉的腹中線腹腔切開手術,切除了25厘米的空腸。

9. 就傷勢而言,本席毫無疑問,涉案狗隻Whiskey,即一受飼養的動物,在本案中軀體嚴重受傷。

10. 而根據本席在經紐頓聆訊後作出的裁定,Whiskey的軀體嚴重受傷,是受到大型伯恩山犬Popeye的咬噬或襲擊造成的。

11. 辯方反對控方的申請,其中提出的理由是法庭不能排除Popeye在案發時是在『沒有以任何形式被激怒的情況下』對Whiskey作出襲擊或咬噬。

12.惟根據本案中的證據,辯方的反對理由完全站不住腳。從案中不受爭議的證據,以及客觀閉路電視片段(P1)可見,被告在屋苑一座大堂內為Popeye抹身時,在毫無預警且完全沒有外人或外物出現的情況下,Popeye突然起身衝向大堂玻璃門並且衝擊玻璃門,衝擊數下後甚至把屋苑大堂的(正常情況下需要按制開鎖才可打開的)玻璃門撞開並衝出,隨即便發生了Popeye襲擊並咬傷Whiskey的事件。而根據本席接納了的PW1的證供,Popeye衝出後直接就衝向Whiskey襲擊。本席看不到在這情節中,有甚麼證據顯示Popeye是被激怒,引致牠的行為。

13. 在這些證據基礎上,即使以對辯方最有利的角度考慮,當時有可能曾經『刺激』到Popeye的,極其量是被告提及Popeye撞門而出前,外面曾經傳來狗吠聲。

14. 但狗吠聲,是一般容許飼養狗隻的屋苑,甚至任何公眾地方都有可能出現的聲音,是極度平常的聲音。假如只要聽到狗吠聲已足以令Popeye變得如此激動甚至對其他動物襲擊,那豈不正正反映牠帶有危險性?

15. 屋苑中狗隻活動時不免與居民近距離接觸,屋苑中活動的更常有老人或小童,他們的反應可能較慢,保護自己的能力較低。如遇上輕易突然變得激動或帶攻擊性的狗隻,如Popeye在本案中的行為,後果可能不堪設想。

16. 本席經考慮所有情況後,信納本案中的確有條例中第(2)(b)款所列的情況,因此批准控方的申請,將Popeye分類為已知危險狗隻。」

82.本席已考慮裁判官認為Popeye應被歸類為危險狗隻的理由[36]。她的分析全面、合理,亦有充分證據支持,包括:

(a) 上訴人同意的案情顯示[37]

「第一證人看見第一座地下電梯大堂內有一名女子(上訴人)及一隻狗(後知Popeye)坐在大堂近大門的地上,不久,Popeye走向大門並用咀撞向大門,第一證人拖着Whiskey及Captain繼續前行,Popeye推撞了大門數次,終於推開了大門並衝出第一座門外…」;

(b) 上訴人作證時同意Popeye「撞咗出去」[38]

(c) 按PW1的證言,Captain和Whiskey以及她自己均沒有做出任何行為激怒Popeye,在Popeye衝出來之前,Captain和Whiskey沒有作出狗吠聲;

(d) 片段所見Popeye的行為。

本席同意裁判官的分析,她所作的命令是穩妥及恰當的。

83.上訴人的書面陳詞題為《判刑及命令上訴陳述書》。然而,書面陳詞沒有着墨提及,而口述陳詞也沒有觸及罰款金額$2,000是過重。

84.裁判官判刑時說[39]

被告的求情陳詞

8. 由大律師代表的被告求情陳詞簡短,基本上交代了被告是家庭主婦,丈夫在2023年不幸離世。就事件並沒有任何其他求情的表述。

香港法例第167D章《危險狗隻規例》

『9. 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

(1) 任何人不得安排、容受或准許任何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除非 ——

(a) 該狗隻是被人用一條長度不超逾2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的;或

(b) 該狗隻是用一條長度不超逾1.5米的狗帶以不會對公眾及動物的安全以及該狗隻的福利構成危險的方式穩妥地縛在固定物體上的。

(2) 本條不適用於在《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所指的郊野公園或特別地方內的大型狗隻或正在海中游泳的大型狗隻。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9. 在考慮判刑時,本席沒有忽略被告是初犯,而且她是承認傳票指控的。在本案中,即使在紐頓聆訊中,涉案狗隻Whiskey曾經受傷這事實並不受爭議。而且Whiskey所受的傷勢同樣不受爭議,詳情載於P2醫療報告中。簡要來說,Whiskey腹壁有多個小的外部刺傷及嚴重瘀傷,肌肉體壁有雙側穿孔傷口,嚴重血腫,結腸直腸交界有2個穿孔傷口,相關腸繫膜嚴重破壞,所以需要進行全身麻醉的腹中線腹腔切開手術,切除了25厘米的空腸。

10. 而根據本席在經紐頓聆訊後作出的裁定,Whiskey的軀體嚴重受傷,是受到大型伯恩山犬Popeye的咬噬或襲擊造成的。但本席同意,在本案案情中,即使被告人承認她讓Popeye在沒有狗帶穩妥牽引下進入涉案屋苑的公眾地方,她亦非故意或魯莽而為之。根據案中不爭證據,被告是在屋苑大堂範圍為Popeye抹身時,解開了狗帶,而Popeye突然衝出大堂進入屋苑的公眾地方。有狗隻因此受傷這結果,實屬不幸。

11. 雖然被告在求情時沒有刻意著墨,但本席以對被告人最有利的角度考慮,接受案件發生只是由於被告人一時的疏忽。因此即使她在紐頓聆訊所作出的事實爭議並不成功,本席在考慮判刑時仍酌情給予被告充分的認罪判刑扣減。

12.  就事件以一個較輕的罰款形式處理,最終判處罰款港幣2,000。」

85.涉案罪行最高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本席認為罰款金額絕不是明顯過重或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上原則性錯誤。事實上,上訴人已獲輕判。上訴人針對判刑的上訴被駁回。

86.上訴方針對紐頓聆訊的裁決,以至作出的命令同時也被駁回,維持原判。


( 王詩麗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韓蘊善女士代表

上訴人: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的卜亞楠大律師代表



[1] PW即prosecution witness控方證人

[2] 上訴宗卷第4-5頁

[3] DW即defence witness辯方證人

[4] 上訴宗卷第69-73頁

[5] 上訴宗卷第78 K

[6] 上訴宗卷第106 K

[7] 上訴宗卷第31-32頁

[8] 上訴宗卷第57 A-H

[9] 上訴宗卷第81 O-U及上訴宗卷第82 Q-S

[10] 上訴宗卷第112 U

[11] 上訴宗卷第113A-V

[12] 上訴宗卷第72 M-O

[13] 上訴宗卷第135 K和P7答1

[14] 上訴宗卷第135 O-Q和P7答9

[15] 上訴宗卷第136 C-F和P7答5和14

[16] 上訴宗卷第136 B和P7答1

[17] 上訴宗卷第136 I和P7答1

[18] 上訴宗卷第136 O和P7答1

[19] 上訴宗卷第136 P和P7答1

[20] 上訴宗卷第137 J-M和P7答1

[21] 上訴宗卷第144-150頁和P7答17

[22] 上訴宗卷第150-151頁和P7答16、18、19

[23] 上訴宗卷第138-140頁和P7答20

[24] 上訴宗卷第134-135頁和P7答21-24

[25] 上訴宗卷第139 U-140 L和P7答24

[26] 上訴宗卷第139 Q和P7答24

[27] [2024] 3 HKLRD 751

[28] 上訴宗卷第186頁

[29] 上訴宗卷第87 L-M

[30] 上訴宗卷第83-85頁

[31] 上訴宗卷第58 F-H

[32] 上訴宗卷第59 O-Q

[33] 上訴宗卷第73 J-L

[34] (2024) 27 HKCFAR 265

[35] 上訴宗卷第23-25頁

[36] 本席在庭上獲雙方確認,裁判官將Popeye分類為已知危險狗隻,Popeye外出時需要戴上口罩,黃紅色的頸圈,狗主須用一條不超過2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著Popeye,以及Popeye須進行絕育手術

[37] 上訴宗卷第4-5頁第2段

[38] 上訴宗卷第135 T

[39] 上訴宗卷第25D-25E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