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平 對 Usa L&H Health Int'L (HK)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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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156/2023 [2026] HKDC 12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3年第21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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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申請人的申索/涉案意外 1.申請人依據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該條例」)第7、9、10及10A向答辯人作出申索。申請人聲稱於2023年7月14日約下午3時在葵涌華星街8號華星工業中心B座6樓氣泵房(「該泵房」)發生意外, 他從A字梯跌下來受傷。 2.申請人於2023年在意外發生時58歲,2023年6月5日開始受聘於答辯人公司為維修師傅,每月薪金$25,000,在意外前一個月他獲得$2418超時津貼,總共收入為$27,418。答辯人對於申請人的意外前一個月的薪金沒有爭議。這案件實質的爭議是:這聲稱意外是否有發生。答辯人根據現場情況及查看當時閉路電視的記錄後,認為申請人是捏造出來的。 申請人的證供 聲稱意外 3.根據申請人的證供,於2023年7月14日約下午3 時,他接到指示去該泵房視察是否有喉管漏氣, 他帶同一張黑色A字梯進入該泵房,進入後他先將A字梯斜方靠牆(沒有打開A字梯),然後爬上梯用手測試喉管是否漏氣。他站在A字梯的中間,大概距離地面1.1米至1.2米高。當他完成測試打算返回地面時一隻腳踩空,失平衡,整個人跌下來,臀部着地, 然後上身向後倒,背部下方撞在地面上的一塊大概4 × 4吋的磚頭,非常痛楚,大叫了多聲“好痛啊、好痛啊”。他躺臥在地上休息了大概10分鐘才能自行站起來,然後用手提電話經Whatsapp向工程部經理謝先生報告意外(“聲稱意外”)。 4.謝先生稍後來到聲稱意外地點,這是沒有爭議的。但申請人對謝先生來到聲稱意外地點的過程提出爭議。申請人的證供是:他向謝經理報告意外大約1分鐘之後,謝先生來到意外地點,申請人告訴謝先生他“跌倒腰骨”。謝先生指示申請人將A字梯搬出來,以免傷害到其他人。申請人按照謝先生的指示將A字梯搬出來,放在外面靠牆位置。謝先生指示申請人先坐在那裏休息,申請人要求看醫生,謝先生說要陪同申請人一起看醫生,但申請人告訴謝先生身體檢查涉及私隱,所以他不應該在場。稍後申請人便回去收拾個人物品,離開公司去看中醫。謝經理不同意申請人以上的證供,本席稍後會詳述謝經理的證供及答辯人的案情。 5.根據劉志明中醫師的醫療報告,申請人於2023年7月14日下午5時正到中醫師診所就醫。訴說當天在葵涌華星街8號華達工業中心B座6樓601室工作期間在梯上跌下,引致腰部扭傷疼痛,雙腳麻痹,行動不便。 臨床檢查見腰部有紅腫,腰肌緊張及有明顯壓痛點,仰臥直腿抬高試驗為左腿45度,右腿25度。 6.在2023年7月21日雙方同意的安排下,申請人接受註冊西醫黃樂仁醫生作身體檢查,報告有關內容如下:
答辯人的證供 7.答辯人傳召2位證人作供,另外答辯人亦將意外發生時閉路電視的記錄呈堂,分別為2A, 2B, 2C。這3段記錄是從走廊不同位置的閉路電視所拍攝的,閉路電視有收音功能。答辯人呈堂一張草圖為證物AR1,標記了2A,2B,2C閉路電視的位置。申請人同意草圖上標記泵房的位置及他所聲稱意外發生的地點為泵房裏A區的位置。 8.因應申請人的要求,答辯人亦將另外一段閉路電視記錄2D呈堂,閉路電視2D所拍攝的位置是在辦公室601室的情景。另外,申請人除了播放他於2023年7月18日返回公司與謝經理再次視察意外地點的閉路電視記錄(呈堂證物A1),亦要求將一段答辯人在2023年7月21日 在 註冊西醫黃醫生診所內所拍攝片段2E呈堂。2D及2E分別下載於同一 隨身記錄棒 (“USB”) 並列為呈堂證物R4。所有有關閉路電視的記錄都在庭上播放。 9.有關答辯人2位證人的證供重點如下。 謝名耀(代表答辯人) 10.謝當時受聘於答辯人公司為工程部經理,2023年7月14日當天他指示申請人去檢查及維修氣泵房的氣泵。下午3時從他的電腦接到申請人經Whatsapp用短訊通知意外,收到通知後,他立即離開 601辦公室走向該泵房,在602室門口走廊遇到申請人,向申請人查詢他怎樣跌下來,申請人回答他是從梯一半高跌下來。謝經理自行去該泵房查看。初步查看後,他回去找申請人和申請人一起去該泵房了解意外經過。了解後,謝經理打電話向人事部經理張珍華報告,張經理立即指示他要求申請人先去看註冊西醫及照X光。謝經理向申請人複述有關要求。申請人隨後在601辦公室收拾個人物品,申請人離開公司時, 謝經理正在和張經理通電話,因應張經理的要求,謝經理要求公司派人陪同申請人一起去看註冊西醫及照X光,但申請人多番拒絕,申請人說是私隱,拒絕公司派人陪他去看醫生。謝經理在申請人聲稱發生意外後所觀察,申請人行動自如,別無異樣。 11.2023年7月14日下午5:30左右,謝經理收到申請人發給他的註冊中醫師病假證明書,但沒有照X光拍片報告。謝經理向張經理匯報,張指示他打電話給申請人要求和他一起去照X光。謝經理便打電話給申請人要求和他一起去醫院照X光,但申請人一直拒絕。在7月15日謝經理聯同張經理及倉務部阿輝,直接去申請人家裏找他去醫院照X光,但申請人不在家。用電話聯絡上申請人後,申請人答覆,他不會和他們去照X光,公司需要先報勞工處。 12.在2023年7月18日, 申請人返回公司與他一起再次走到泵房的位置視察。當天,謝與公司人事部張經理和申請人在勞工處職員的協助下,安排申請人預約診所照X光,後續事情便交由人事部經理跟進。 吳衛文(代表答辯人) 13.吳衛文先生是受僱於睿舜電子有限公司(“睿舜”)為技術員,睿舜提供及負責答辯人公司的閉路電視系統運作。因應答辯人公司表示該公司工場有一名員工疑似跌傷工業意外,需要調查當時事發的監控影像,他本人與另外兩位同事於2023年7月17日到訪該地點及翻看了7月14日當天的有關錄影片段,沒有發現有員工跌傷的情況。當時閉路電視運作正常,他們在錄影主機內,把該名疑似跌傷員工在事發地點、行走路徑及離開工場的閉路電視記錄下載到USB,交予答辯人公司保存。他們公司亦保留有關記錄。 14.他確認他們公司提供的閉路電視記錄是高解像度及有錄音功能的,他亦確認他所提供的閉路電視記錄沒有被刪改或剪輯過。他亦確認在草圖AR1標記的閉路電視位置(即:2A, 2B, 2C)是正確的,而閉路電視2D是在601辦公室內的位置。吳先生在庭上看過閉路電視的有關節錄,分別為2A,2B,2D,他確認他所提供的閉路電視記錄沒有被刪改或剪輯過。 15.吳先生確認閉路電視記錄2D所顯示的時間,是比閉路電視記錄2A和2B所顯示的時間快了大概2分鐘。他解釋說,閉路電視2A及2B是由同一組主機控制的,而閉路電視2D是由另一組主機控制的,所以所顯示的時間有機會有差異。 證據分析 16.首先,本席信納兩位答辯人證人的證供。本席亦接納有關閉路電視記錄沒有被刪改或剪輯過。 閉路電視2A 17.閉路電視2A鏡頭位置在泵房對出走廊的高處,可以拍攝到泵房對出的走廊、泵房門口及部份泵房內部位置,但拍攝不到申請人聲稱意外泵房裏面的A區位置。閉路電視2A所拍攝到“意外”經過的情況如下:
18.首先,根據申請人的證供在意外後,他身體躺臥在地上休息有10分鐘之久,這與閉路電視的記錄完全不吻合。視頻記錄顯示,申請人在搬梯入泵房至搬梯出泵房逗留在A區位置只是大約1分鐘的時間。 19.另外,從畫面顯示申請人搬梯出泵房及把梯放回牆邊的動作,行動自如,完全沒有受傷的表現。 整個過程中,完全沒有聽到有人跌落地下的撞擊聲,或申請人所聲稱的大叫“好痛呀,好痛呀”。在影片中聽到現場的聲音,包括一些像似機械運作的聲音,亦聽到申請人與那名穿着淺綠色上衣的男子在對話,內容像是向申請人借工具似的,對話聲浪頗為響亮。在穿着淺綠色上衣的男子走近申請人對話期間,申請人沒有提及他剛剛發生意外跌在地上腰部受傷。從錄影記錄顯示,申請人當時的聲線仍然非常響亮,說話流暢,沒有任何痛楚的表現。直至申請人離開現場期間他所有的動作與正常人一般,行動自如,完全沒有受傷的表現。 20.至於這名男子的身份,答辯人確認他是供應商的一名員工“姚培正”,而申請人聲稱這名人士是答辯人從內地聘請的黑工。本席認為這名男子準確僱傭崗位不是本案件的爭議點,本席亦不會在這爭議點上作任何裁決。重要的是,這段記錄完全推翻了申請人所指的意外過程,申請人嘗試解釋這錄影記錄是被修改過剪輯過的,所以10分鐘時間被修改成約1分鐘的時間,他本人的大叫聲音亦被答辯人刪除去,而他和那穿着淺綠色上衣男子的對話是答辯人用人工智能加插上去的,但申請人完全不能提出任何客觀證據去支持這說法,本席拒絕接納這個解釋。 21.閉路電視2A下一個有關記錄顯示謝經理獨自一人來到泵房視察然後離開(見文件夾E23頁的截圖),當時閉路電視時間顯示為15:04:48時。在15:07:06時謝經理及申請人一同返回泵房位置,期間申請人向謝經理指出他聲稱意外的位置。而從錄影記錄亦可聽到他們的對話,申請人在這過程中亦是行動自如,所有動作與正常人一般,沒有異樣(見文件夾E24頁的截圖)。申請人在被盤問時,聲稱這錄影記錄是在2023年7月18日的記錄,而不是7月14日的記錄。本席從15:01:10申請人離開泵房門口之後,仔細觀看閉路電視,直至15:07:06時謝經理及申請人一同返回泵房位置, 觀察到閉路電視的時間及錄影連貫性地進行,沒有間斷,看不出有任何被剪輯過的情形,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獨立證據支持錄影被剪輯過的說法。本席不接受申請人這說法。本席接納謝先生在這方面的證供,本席亦接納吳先生有關閉路電視記錄沒有被刪改或剪輯過的證供。 閉路電視2B 22.閉路電視2B位置在602室對出走廊高處,拍攝到離開泵房走廊左轉後的走廊情景(“2B走廊”)。在15:01:22時顯示申請人在遠處盡頭左轉入2B走廊, 這是申請人聲稱意外後離開泵房的時候。 他以正常步伐沿着走廊行向鏡頭位置,行動自如,完全沒有受傷的表現(見文件夾E25頁的截圖)。 23.在15:06:43時顯示申請人隨同謝經理從鏡頭位置沿2B走廊 一起反方向直行到鏡頭的遠方及在走廊盡頭轉右,相信是返回泵房作視察。期間亦顯示申請人行動自如,沒有受傷的表現(見文件夾E26頁的截圖27)。 24.在15:07:50時顯示申請人從泵房視察後返回辦公區,沿着2B走廊行向鏡頭的方向,在15:07:58時申請人已到達近鏡頭的位置,從錄影畫面中可以聽到申請人正在一邊行一邊哼歌,神態自若,完全不像剛剛遇到意外受過傷的表現(見文件夾E27頁的截圖28至30)。申請人否認有一邊行一邊哼歌,申請人嘗試解釋說,這是答辯人利用人工智能技術製作出哼歌的聲音,他當時並沒有哼歌或發出任何聲音。可是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客觀證據支持這說法,本席拒絕接受申請人的解釋。 閉路電視2C 25.閉路電視2C從15:14:58時至15:16:08時,記錄了申請人離開公司前,背着背囊離開及與謝經理的對話,期間申請人的所有動作正常,行動自如,說話聲音響亮,完全沒有半點受了傷的表現(見文件夾E29 - 31頁的截圖)。 閉路電視2D 26.根據吳先生的證供,閉路電視2D所顯示的時間是比2A及2B閉路電視所顯示的時間快大約2分鐘。2D拍攝到的是601室裏面的情景:
27.在601室所見到申請人的行動,包括他上身向前彎下腰部的活動、身軀動作、行走步伐、他說話的聲線,一切表現正常,沒有半點剛剛受傷的跡象。申請人嘗試質疑閉路電視記錄的準確性及真實性,但他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支持他的質疑。本席亦將閉路電視2B的時間加快約2分鐘以作比較。本席發覺閉路電視2B所顯示的景象及申請人出現的時間,和2D記錄是吻合的,例如:在2B顯示15:07:58時申請人已到達近2B鏡頭的位置,從錄影畫面中可以聽到申請人正在一邊行一邊哼歌,返回601辦公室途中。 若將2B顯示的時間加快2分鐘,當時正正是大約15:10:00。這與2D閉路電視在約15:10:15時顯示申請人進入601室,是吻合的。所以,本席接納吳先生這方面的證供,2D閉路電視顯示的時間是比2A和2B的時間快大約2分鐘。這亦解釋到申請人提出有些事件發生時間上的不吻合。 28.申請人亦質疑謝經理究竟是在什麼時候收到申請人發訊息報告意外,例如:在表格2 答辯人填寫謝經理收到申請人發訊息報告意外的時間為下午3:05,不過謝經理的證供是下午3:00;以及答辯人的閉路電視記錄顯示申請人發訊息給謝經理的時間亦有些微出入。謝經理在法庭上亦被申請人問及這方面的問題,他的解釋是他當時留意到收到訊息是在下午3:00,而閉路電視所顯示的時間他就不清楚了,因為他不是負責管理閉路電視的。本席接受謝經理的解釋,在這問題上證人和閉路電視的記錄在時間上有些微差異不足為奇。至於閉路電視2A所顯示的時間與閉路電視2D顯示的時間不同,答辯人的證人吳先生已經解釋了。在這案件中,雙方沒有爭議,申請人是用他手提電話發訊息給謝經理報告意外,雙方亦沒有爭議這事件是在下午大約3時發生。所以,本席不認為申請人質疑這些輕微的時間差異有任何實質的作用。 29.申請人亦指稱答辯人將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改動了,申請人倚賴他從答辯人獲得在2023年7月18日閉路電視記錄了他返回公司的情形去支持他的說法,但本席看不到閉路電視鏡頭位置有被改動的情況,本席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說法。假設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在7月18日已經被改動過,這也不影響7月14日當天閉路電視所拍攝到的影像。本席接納有關閉路電視承辦公司技術員吳先生的證供,當時閉路電視運作正常,他本人下載了有關時段的記錄,隨後將記錄交予答辯人公司負責人,期間沒有作過任何刪改或剪輯。 30.本席裁定申請人不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不接受申請人當天曾經在泵房內發生意外,從A字梯上跌下來導致腰部受傷。雖然有關閉路電視未能直接拍攝到泵房內A區位置,但閉路電視清楚拍攝到申請人在聲稱意外前及意外後的情況,包括申請人在泵房A區內所逗留的時間,只有大約1分鐘左右而已,完全沒有申請人所聲稱他需要躺臥在地上休息10分鐘後才能自行站起身的事情。從閉路電視可見,申請人意外後仍能隨即自若地將A字梯搬出泵房,行動自如,完全看不到有剛剛從高處跌下,腰部受傷的跡象。加上,閉路電視2B及2C都拍攝到申請人意外後的行為及行走時的動作,包括他在走廊一邊行一邊哼歌的輕鬆自若,與申請人聲稱發生意外而受傷的情景完全不吻合:即從一米多高處墮下,臀部着地,腰背撞落一塊4寸 × 4寸的磚頭導致腰部受傷,非常痛楚,他亦大叫“好痛啊”。在庭上申請人形容臀部着地時引致的痛楚為5級(由0至10級 而10級為之最痛的標準)、而腰背撞落磚頭引致的痛楚為9級痛楚,他在閉路電視顯示的狀態跟他所聲稱當時剛剛受傷後的痛楚情況完全不一致。 31.申請人亦倚賴有關醫療報告去支持他聲稱的意外及受傷。註冊中醫師劉志明的醫療報告所記錄低申請人向中醫師提及他因工受傷的情況如下:
32.首先,申請人當日向中醫師提及意外是在6樓601室工作期間在梯上跌下,這與他今天向法庭的說法截然不同,601工作室與泵房的位置明顯地相隔一段距離(見:草圖AR1)。另外,他當日向中醫師訴說意外引致腰部扭傷疼痛,雙腳麻痹,行動不便。中醫師在這報告中完全沒有具體地指出申請人當天怎樣行動不便。但在有關的閉路電視記錄顯示,意外後他行動自如, 步伐穩妥,沒有半點行動不便的表現,到申請人當日大概下午5時見中醫師的時候,突然轉變為雙腳麻痹,行動不便,令人費解。本席認為申請人向中醫師提及意外後的雙腳麻痹及行動不便是捏造出來的。 33.至於中醫師在臨床檢查時見腰部有紅腫,但中醫師沒有提供任何細節,例如:哪個位置紅腫,紅腫面積有多大,中醫師亦沒有解釋這紅腫是什麼原因導致的。至於壓痛點,仰臥直腿抬高試驗等等,這些都是一些申請人可以作出主觀性的症狀,在報告中沒有提供任何客觀證據的支持,亦沒有證據顯示這些症狀是由申請人聲稱的意外所造成的。至於中醫師提及的綜合影像顯示:多層次的邊緣骨贅,輕度脊柱向右側彎L4 - L5處可見後還裂,柱管狹窄。這些症狀看來是申請人本身脊柱的狀況。無論如何,沒有證據顯示這些症狀是由申請人聲稱的意外所造成的。本席認為中醫師這份報告,沒有清晰客觀證據去證明申請人在當天確實遇到意外而受傷。 34.另外,申請人聲稱意外後,一直向中醫師求醫,中醫師由2023年7月14日開始不斷給予申請人病假證明書,一共給予申請人256天病假。從申請人呈堂2023年7月18日的閉路電視記錄亦顯示(證物A1),申請人返回答辯人公司與謝經理再次視察他聲稱意外的地點,申請人當時亦是行動自如,沒有半點行動不便的跡象。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客觀醫學證據去支持這些病假。再者,中醫師亦沒有說明申請人為何需要這麼長的病假。明顯地,中醫師因應申請人的要求而發出有關病假證明書。本席不認為這些病假紙可獨立地用作證明申請人當天確實從梯上跌下來受傷的證據。 35.至於註冊西醫黃樂仁的醫療報告及磁力共振報告,報告內容亦沒有指出任何客觀獨立證據支持申請人聲稱因意外而受傷。 36.申請人倚賴2024年9月3日《表格9》的複檢評估,即申請人的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為1%,及因受傷而須缺勤的期間為2023年7日14日至2024年3月25日即256天。答辯人在2024年12月2日提出書面上訴反對,理由是申請人在2023年7月14日沒有遇到他聲稱的意外及沒有受傷。 37.表格7和表格9是評估申請人的受傷情況及由於受傷而需缺勤的期間,有關委員會只評估受傷所造成的影響,不會就補償責任的爭議作出仲裁,最終的仲裁權歸於法院。本席考慮過這案件所有有關證據,本席不接受申請人在2023年7月14日因工受傷。 38.申請人在多方面的證供不盡不實,包括他否認在聲稱意外後曾經見過穿着淺綠色上衣的工人及和他有對話,亦否認曾經在聲稱意外後在走廊一邊走路一邊哼歌,這些全都被閉路電視記錄下來,申請人仍強詞奪理指稱是人工智能製造出來的,但又未能提供任何證據支持這說法。本席拒絕接納申請人這方面的指控。凡申請人的證供與答辯人證人的證供存在衝突時,本席會採納答辯人證人的證供。 39.這是一宗民事案件,本席採納民事案件的舉證準則,即:衡量相對可能性。在考慮所有有關證供後,本席拒絕信納申請人聲稱2023年7月14日從A字梯跌下來受傷的證供。 40.本席拒絕申請人的賠償申請,申請撤銷,申請人須付答辯人訟費。 命令 41.法庭裁定: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由公司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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