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錦培

Case No.DCCC 472/2025[2026] HKDC 106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Ju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72/2025

[2026] HKDC 10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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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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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6年6月12日
出席人士: 許俊聲先生,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袁家樂律師行律師袁家樂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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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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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之被告馬錦培於是次聆訊中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被告認罪,根據承認案情之下被本席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於2024年9月30日下午時份,警方人員在九龍牛頭角下邨留意到停泊好的一輛黑色輕型貨車,其車門窗鎖上及佈滿灰塵;不久被告人行近該輕型貨車,自稱是車主,並用車匙開啟該車的車門。

3.警方表露身份,及要求搜查該輕型貨車,在車上司機位及前座客位、車頂儲物櫃、司機位的坐墊內分別找到五十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載有總共82克氯胺酮)以及七十四個透明可再膠袋,內有13.07克可卡因。在車上有一部平板電腦及港幣萬多元,以及放在遮光板內的四千多元港幣。被告身上則帶有5,209元港幣,3,595元人民幣,及三部流動電話。

4.警誡之下,被告承認擁有該部輕型貨車。

5.涉及的氯胺酮的市值約為47,133.52元,可卡因則價值12,356.96元。控方指稱,而被告亦承認涉及的毒品包數及份量,足以證明被告管有該等毒品的目的以作為非法販運。

6.本案涉及兩種在香港常見的毒品。上訴庭於2025年HKCA 234頁所報導的 黃瑞芳一案中,就販運可卡因已列出清楚之量刑指引,更新了量刑指引。本案可套入於10至50克的框架,可處5至8年監禁。至於氯胺酮,根據控辯雙方都接納的上訴庭指引,由於涉及13.07克,可處6至9年監禁。

7.由於本案涉及兩種不同的毒品,上訴庭亦在過往就販運該等多於一種的毒品提供了法庭在量刑時應採予的方法。簡單地說,如果將所有毒品變成視為同一品種的毒品,那就是說視95.07克的總份量毒品為氯胺酮的話,應處的監禁為81.36個月。如果視所有毒品均為可卡因的話,應處87.78個月監禁。如果以另一種計法,則可處之監禁略為78.49個月至110.42個月。

8.但上訴庭亦在 邱啟峰一案中([2026] HKCA 885)指出最簡單、直接的方法是所謂比例算法,也就是說把涉及的毒品總重量所佔的比例作為計算。本案涉及的氯胺酮佔總搜獲毒品百分之八十六,應處67.5個月監禁。而涉及的可卡因佔總毒品數量為百分之十四,應處之監禁為15.4。辯方把兩者加在一起,應處的監禁為82.9個月監禁。

9.辯方要求按照上訴庭的指引採納這個測試所得的結果。而本席亦留意到根據其他測試方式所得的結果,這是其中一個最低的。

10.雖然辯方所提供的計算方法比控方所提出的有些微之不同,兩者的結果極之接近,所以本席認為適合處理的做法是以採納最低的量刑基數80個月監禁。

11.被告在其名下的汽車內管有該等毒品,涉及的包數及份量亦可算可觀。但除此以外,本案並無任何證供顯示被告實際有參與分派或售出毒品,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自毒品的來源直接得到該等毒品,亦無任何客戶聯絡資料或販運活動的證據,所以本席接納辯方的陳詞,認為被告的角色運送者,而非毒品貿易的主腦、組織者或老闆。

12.被告在最早機會表示會認罪,所以應得到三分之一減刑。被告的角色雖然只是一個運送者,但如果沒有被告人,此等販運行動沒法執行。其角色並非最重要,卻是整個犯罪行動的主要一環。

其他求情因素

13.被告並無案底,現年50歲,從事物流及運輸工作。被告有三名兒子,其長子依然在學,次子得照顧其祖父,三子與前妻同住。辯方指出,被告一直支持其三名兒子的生活所需,亦有供養年邁父親,家累沉重。他年輕時亦曾參與民眾安全服務隊服務,品格良好。被告之母親不幸於今年3月已經逝世。本席亦考慮到被告所提供的求情信,其母親生前撰寫的求情信,以及其長期合作之美容店創辦人所提供的求情信件。信中對被告的為人、工作態度,及對家庭皆有美言。但凡此種種,只是顯示本案並無加刑之理據,其情況並非特殊得以令本席特別酌情減刑。

14.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根據被告所擔演的角色、涉及毒品的份量;唯一的求情理據是被告認罪,所以從起初的81個月量刑起點下調至54個月監禁。本席亦再考慮過被告沒有犯罪紀錄這點而酌情減刑兩個月。

15.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52個月監禁足以反映被告的刑責,以及在其角色及按其減刑因素已經作出持平的處理,是故被告得入獄52個月,即時執行。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