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容偉健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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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563/2025 [2026] HKDC 12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5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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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人承認第一項控罪,即是入屋犯法罪。 2.第二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
3.有關控罪的詳情如下:—
控罪一(第一被告人) 4.2025年5月14日,控方第二證人離開涉案地址的時候,用單車鎖鏈鎖上正門,然後離去。 5.2025年5月30日,控方第二證人發現單車鎖鏈不翼而飛,並且發現失去控罪一的物品,總值$2,030,130。 6.警方到場套取指紋,證實其中三個指紋與第一被告人的指紋吻合。 控罪四(第二被告人) 7.2025年5月30日,控方第二證人買了一條新的單車鎖鏈,用來鎖上正門。 8.2025年6月5日,控方證人接獲保安通知,涉案大門的單車鍊再次失去,控方第二證人檢查及發現總值失去330萬元的古董。 9.警方翻看6月5日的閉路電視,顯示以下事情:—
第二被告人被捕 10.2025年6月6日,警方搜查第二被告人住所檢獲一塊玉片,確認是控罪四的被盜財物,同時檢獲一個銅鼎(第三項控罪),控方第一證人確認是控罪一的被盜財物,價值20萬元。 第一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11.第一被告人從2009年至2025年,直至干犯本案時,合共26項定罪紀錄,當中包括搶劫罪,以及多項涉及不誠實元素的罪行。 12.第一被告人在2024年3月2日離開大欖懲教所。即是出獄後,大約1年2個月便干犯本案。 第二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13.第二被告人從1988至2025年,合共19項定罪紀錄,當中涉及一項處理贓物罪(1990年),以及三項入屋爆竊罪(2012、2014年兩次)。 被告人的背景 14.第一被告人現年36歲,未婚,與父母同住,第一被告人與女友育有一名6個月大的兒子。至2024年3月開始,第一被告人任職搭棚工作,收入不穩定。 15.第二被告人現年52歲,已婚,與妻子失去聯絡兩年多。第二被告人任職裝修工人,月入$15,000元,與現任女友及其女兒同住。因此自第二被告人入獄,家中頓失經濟支柱,其女朋友深受打擊,並且借貸度日,生計陷於困境。 判刑 第一被告人 16.入屋犯法罪最高監禁期均為14年,至於第三項控罪盜竊罪,最高認為10年監禁。 17.第一項控罪,涉案處所是存放古董的倉庫,量刑基準起點為2年6個月,根據 HKSAR v Cheng Wai Kai[1]一案,有加刑因素:—
18.故此,刑期調高6個月,達至3年,第一被告人及早認罪,可得1/3扣減,刑期降至2年。 第二被告人 19.第四項控罪同樣涉及入屋爆竊罪,同為樂翠台的倉庫,量刑基準為2年半,從案情顯示,本案有加刑因素,第二被告人的角色雖然為“把風”:—
總刑期達至3年3個月(2年6個月 + 6個月 + 3個月),在1/3扣減後,降至2年2個月。 第三項控罪—盜竊罪(第二被告人) 20.有關罪行,沒有量刑指引,一切取決於案情及物品的價值。 21.本席同意辯方陳詞所說,沒有證供證明或推論第二被告人曾參與第一項控罪的罪行, 22.不過涉案的一個銅鼎,價值不菲,市值20萬元,可幸失物已歸還事主。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8個月,再進一步考慮,第二被告人以往的多項定罪紀錄,刑期達至21個月,減刑1/3之後,刑期降至14個月,並且下令3個月與第四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年5個月。 23.兩名被告人的刑期:—
[1] CACC 338/2007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