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煊

Case No.DCCC 1513/2025[2026] HKDC 138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513/2025

[2026] HKDC 13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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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煊 HO Huen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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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6年7月21日
法律代表: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周昊楓先生及檢控官江建嬅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被告人缺席,無律師代表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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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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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控罪涉及交替檢控。第一項有意圖傷人罪的事主是正在與第一被告何煊辦理離婚姓葉的妻子。第二項控罪則調換角色,被告是葉女士,而事主是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因為財政狀況,未能得到法律援助。第一被告說他沒有經濟能力去聘請律師。雖然本席屢次提醒,第一被告堅持自行處理。第一被告原先在今年的5月6日應訊,但他經社工通知法庭,要留院治病。於是,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6年5月20日。

2.在5月20日,第一被告出庭應訊。本席再三解釋給第一被告有關的程序及法律後果。第一被告堅持不用聘請律師,亦說他知道法律後果,知道會被判監。

3.第一被告承認第一項有意圖傷人罪,同意控方讀出的案情,被判罪名成立。控方呈上一本相片冊(MFI-1),該相片冊亦有交付給第一被告。相片冊第6張相片顯示那摺刀染有血漬,相片冊第7至10張相片是葉女士的傷勢。

4.為了協助法庭判刑及較深入了解第一被告的情況,本席索取一份心理專家報告,把判刑押後至6月3日。期間,法援署在5月28日寫信告知法庭,因為第一被告申請法援,要求把案件押後四星期,至7月7日。但在6月9日,法援署來函通知法庭第一被告的申請在公眾利益下不獲批准,因此案件便原地踏步。

5.在7月7日,第一被告因為入住醫院,不能夠出席法庭,案件押後至今日7月21日。在昨日(7月20日)下午近5時許,法庭從醫院兩名醫生的信函得知第一被告仍然住院,不能夠在今日出庭,而當中宋醫生的信所提及的資料亦令人有所擔憂。問題是法庭不能夠無限期延期相關的判刑,更何況第一被告的身體狀況亦難於掌握。

6.在控方不反對之下,本席決定「特事特辦」。在第一被告缺席之下、在第一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之下直接判刑。這是一個不尋常的處理方法,但本席認為這是在公眾利益和程序公義之下保障第一被告的利益,而且不會對第一被告產生任何不公平的情況。

7.以下是控方的案情撮要。

8.第一被告(77歲)與葉女士(45歲)於2024年3月11日結婚。二人關係近來變差。葉女士在社交媒體賬戶直播,多次表示想與第一被告離婚。案發時,儘管二人婚姻關係緊張,第一被告、葉女士和葉女士的19歲兒子仍同住於屯門菁田邨菁信樓一個公屋單位(涉案單位)。

9.2025年5月30日上午8時15分左右,葉女士打算離開香港,返回內地家鄉。葉女士走到25樓升降機大堂,正當她按下升降機按鈕之際,突然感到被人從後刺了幾下。葉女士轉身,便看見第一被告,她隨即捉著第一被告的右手,並看見他的右手當時正拿著摺刀。二人糾纏起來,隨後雙雙倒地。

10.兩人在地上繼續糾纏期間,葉女士一直捉緊第一被告的右手,左手則掐住第一被告的頸。期間,第一被告試圖用左手戳葉女士的眼睛及鼻孔,故此葉女士曾一段時間咬著第一被告的手指,亦有大叫救命。此時,葉女士的兒子從涉案單位中出來,並奪走第一被告手中的摺刀。

11.25樓的另一住戶郭先生(控方第一證人)聽到爭吵聲,便從單位出來查看,後來認出是第一被告及葉女士。控方第一證人行近升降機大堂,見到葉女士跪在第一被告身上,雙手掐住第一被告的頸。控方第一證人隨即走到大廈的地下,將上述事件告知大廈保安員。案件隨後報警處理。

12.差不多同一時間,大廈保安員王女士(控方第二證人)正在巡樓,並接報在25樓有人打架。控方第二證人去到25樓,便看見第一被告躺在地下,葉女士及她的兒子則坐在第一被告身旁的地下。控方第二證人見到滿地血漬,便向警方報案。

13.警方到場後,發現地上有血漬,嘗試為第一被告止血。經初步調查,警方拘捕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在警誡下說「因為佢要離婚改嫁走佬,所以我激氣就攞刀插佢」。

14.第一被告及葉女士均送院治療。經檢驗,發現葉女士後枕部有兩處兩厘米裂傷、左手有一處兩厘米裂傷。葉女士接受治療後,於同日出院。

15.案發時,第一被告非法及惡意傷害葉女士,意圖使葉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

求情理由

16.第一被告在法庭上親自呈上他的求情文件:—

(1)第一被告的求情信;

(2)基督教信義會黃牧師的求情信;

(3)姓梁朋友的求情信;及

(4)善導會輔導服務證明信、綜援及醫療文件。

17.第一被告同意在2025年10月21日有一項刑事紀錄,襲擊致他人造成傷害罪(第39條),被判監2個月,緩刑2年,賠償$2,000元。該宗案件發生於2025年5月25日。因此,第一被告干犯本案的時候(5月30日),他並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但他是在警方保釋下犯案。

18.第一被告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9.79歲的第一被告在內地出生,在內地有小學程度教育。1963年來港定居,1968年結婚,但前妻在2016年去世,2024年第一被告與葉女士結婚。

20.根據醫療報告,葉女士的頭部有創傷、頭皮有裂傷、左手有裂傷及右大腿疼痛、沒有骨折、後枕部有兩道裂傷。本席相信葉女士並沒有永久創傷,這是可幸的事。

21.根據案情,第一被告手持摺刀,該摺刀刀鋒並不長,約4至5公分左右(見相片冊第6張相片)。從居所走到25樓升降機大堂,然後從後襲擊葉女士,這顯示第一被告並不是突然間在地上執取摺刀,而是有備而施襲。第一被告與葉女士雙雙糾纏下跌在地上,後有人干預,而把事件平息。這可見第一被告的怒氣及非理性,以及因愛成恨的行徑。幸好第一被告並沒有大力施襲,亦沒有使用廚房菜刀,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22.第一被告坦白認罪,這是明智之舉。實質上,控方證據確鑿,第一被告亦難於狡辯。第一被告認罪,可以使他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

23.這宗案件原先是一宗簡單的傷人案,但本席認為這宗案件明顯因為第一被告和葉女士從2024年因為電視鎂光燈下的曝光,而成為這細小城市茶餘飯後的「花邊新聞」。這宗何太、何生的訊息糾紛瞬間成為城中熱話,直至2025年5月30日早上,葉女士要離港返回內地家鄉而釀成悲劇。葉女士受傷,但自己亦要面對刑事檢控。79歲的第一被告亦要身陷囹圄,因為傷人而要鋃鐺入獄。本席認為這宗城中熱話可以說是「成也蕭何,敗也蕭何」的一種寫照,直白地說,「成也鎂光燈,敗也鎂光燈」。

24.第一被告在其中文打字的求情信中說他「明白個人衝動及情緒管理不善」感到後悔及有深切反省。他會與社工合作,接受輔導,重新做人。由於第一被告和葉女士感情急劇轉變,第一被告聲稱那日積月累的壓力爆發。自己衝動向對方作出襲擊行為,於此第一被告向大家說聲對不起。第一被告說在這次事件中他亦有受傷,可謂在鬼門關中走過一轉。手指骨折的狀況、康復不理想。第一被告亦說他因為要面對傳媒、社會大眾的指責而受到巨大的壓力,要面對不同的社會大眾指指點點。自己知錯,只能夠默默承受,一點也不好受。現在,第一被告每日反思,知道判監是無可避免的結果,但願意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負責,希望法庭從輕發落,承諾不會再犯,以後平淡地生活下去。

25.第一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2026年6月1日)指出,第一被告是一個勤奮顧家的人,做多份工作以維持一家五孩子的生活。但自從前妻過世後,第一被告經歷無比的孤寂。沒有前妻的扶持,第一被告亦在適應生活上有點困難,所以葉女士的出現使第一被告感到溫暖和愛意。但第一被告和葉女士的結合卻遭受孩兒們和朋友的強烈反對,亦招致公眾的注意。這導致第一被告的社會壓力和羞辱。社會輿論和批評使第一被告感到聲譽受損,這反而令第一被告在情感上極度脆弱,而促使第一被告對葉女士的倚賴。但好景不常,第一被告懷疑葉女士出軌,這亦使第一被告感到被背叛和不安全。當葉女士揚言要離開第一被告時,他難以接受離異的可能。第一被告說他並沒有意圖傷害葉女士,但他拿出那把小刀,試圖令葉女士留下,不要走。

26.專家說第一被告再犯暴力事件的風險較低,亦沒有反社會的個性。第一被告第一次刑事定罪亦是涉及他和葉女士的關係所致使其他人的挑釁所產生。專家亦考慮了第一被告的社會孤立感和抑鬱的情緒。事件使第一被告有深重的孤獨感,因此,不能夠忽視重犯的機會。但專家強調,第一被告已經感到悔疚,結論是第一被告的重犯機會是中度至低。第一被告干犯本案只是一時衝動和關乎當時處境的反應。專家建議第一被告接受精神科和心理專業的治理,而社會及家人的扶持、關顧亦會加快第一被告的康復。

27.誠如前述,這是一宗因愛成恨的傷人案。第一被告已經到了雙倍「不惑之年」的年紀,卻不懂自制,竟然刻意傷害他聲稱曾經愛戀過的妻子。

28.意圖傷人罪是嚴重的罪行,但並沒有判刑指引。本席在考慮到所有的求情因素、第一被告的年紀、他的重犯機會,再加上幸好葉女士的傷勢並不嚴重,沒有永久創傷,本席需要在法、理、情的底下作出平衡。而昨日法庭所收到有關進一步第一被告的健康狀況,這法、理、情的平衡更加因為第一被告的身體狀況而有重大的移動。

29.考慮到所有的因素、本案嚴重性和其特殊性,本席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第一被告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實質上,控方證據確鑿,第一被告亦是當場被捕,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所以刑期減至2個月。

30.這特殊輕判是在一個特定環境下及本案年邁有病的第一被告才得以產生,並不是常例。由於第一被告在本年5月20日已經被還押。因此,第一被告理論上可以能夠盡快得到釋放。而本席亦希望第一被告能夠秉承承諾、修心養性、身體健康、重返社會,正常地生活。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