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曜東

Case No.DCCC 985/2025[2026] HKDC 138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85/2025

[2026] HKDC 13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9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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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曜東 KWOK Yiu-tung 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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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6年7月1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曉峰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傅昶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楚正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2] 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Possession of a poison included in Part 1 of the Poisons List)
[3] 偽造文件(Forgery of documents)
[4] 駕駛未領牌車輛(Driving an unlicensed vehicle)
[5]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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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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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控罪書的五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有關的相片冊呈堂為MFI-1。

2.案情指出,警員21523(臥底人員)在2024年11月24日當天進行有關販毒的臥底行動。在同日晚上7時許,臥底人員在北角和富道附近的和富花園(涉案地點)等候。被告走近臥底人員問「係咪交收?」臥底人員說是,二人便走到和富花園裡面。

3.被告其後從外套右前袋拿出5粒煙彈交給臥底人員。臥底人員把6張港幣共$1,500元已經登記號碼的港幣交給被告。

4.被告其後步行離開涉案地點,被附近埋伏的其他警員截停。經搜查,在被告身上發現該6張已登記號碼的港幣及一粒煙彈。

5.被告被拘捕。就交給臥底人員的5粒煙彈,在警誡下被告承認賣「太空油」給他人,收到$1,500元。在被告身上發現的另一粒煙彈,被告在進一步警誡下承認這粒太空油是被告自己吸食的。

6.交給臥底人員的5粒煙彈及在被告身上發現另一粒的煙彈都載有異丙帕酯,該物質並非受香港法例第134《危險藥物條例》及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毒藥表第1部管制。

7.被告被帶到警署。經進一步調查後,發現一串鎖匙及一部流動電話。

控罪一及控罪二

8.案發時,北角和富道68號外面(泊車地點)停泊了一輛底盤號碼為MLTSRA109HA005342、登記車牌號碼為ZB9476的電單車(涉案電單車)。

9.2024年11月24日晚上10時許,警員把被告帶到泊車地點。從被告身上所檢取的鎖匙成功啟動上述電單車。經搜查涉案電單車發現以下物品:—

(a)一個膠袋,內有4個膠袋,載有1.03克固體內含0.71克可卡因;

(b)一個膠袋,內有5個膠袋,載有2.68克固體內含2.17克可卡因;

(c)一個膠袋,內有15個用釘書釘釘住的膠袋,載有3.99克固體內含3.25克可卡因;

(d)一個膠袋,內有16個用釘書釘釘住的膠袋,載有2.04克固體內含1.69克可卡因;

(e)一個膠袋,內有一個膠袋,載有6.99克草本形態的大麻;

(f)一個膠袋,內有24粒載有內含依托咪酯(屬毒藥表第1部所列的毒藥)共31.1克液體的煙彈;及

(g)7個膠袋,載有0.93克固體內含0.76克可卡因。

10.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把涉案毒品賣給他人。被告在進一步警誡下承認把涉案的依托咪酯賣給他人。

11.在稍後的錄影會面,被告在警誡下承認:—

(a)2024年11月24日晚上7時許,被告到達和富道運送東西。他駕駛涉案電單車前往和富道,並把電單車停泊在新和富大廈外面。被告是涉案電單車的車主;

(b)被告從右邊口袋掏出涉案煙彈交給臥底人員;

(c)關於涉案電單車上發現的毒品,被告當時在運送該些毒品。涉案24粒依托咪酯的煙彈則在涉案電單車內發現;

(d)被告是唯一有涉案電單車車匙的人;及

(e)涉案電單車車匙可用來打開座位下面的儲物格的鎖。

12.和富道68號所安裝的閉路電視攝錄機拍攝到被告在2024年11月24日晚上7時21分左右停泊涉案電單車,並且下車。

13.案中檢獲的危險藥物估計市值為港幣$11,685元左右(後知有關可卡因及大麻的市值約為$8,300多元)。

控罪三至五

14.經進一步調查,警方發現車牌ZB9476與涉案電單車的車輛資料不符。

15.被告就「行使虛假文書」及「駕駛車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的罪名被拘捕。在警誡下,被告分別表示「我知錯喇,畀次機會我」及「我知錯喇,我知我冇買第三者保險」。

16.被告在稍後的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

(a)涉案電單車的正確車牌是VM4668。被告把涉案電單車上的車牌換成ZB9476,原因是涉案電單車的車輛登記已經過期,而ZB9476的車輛登記當時還未過期。被告這樣做,希望沒有人發現;

(b)被告向運輸署登記了兩輛電單車,一輛是GPX Gentleman 200電單車(Gentleman,即涉案電單車),另一輛是Kawasaki Ninja 300電單車(Ninja);

(c)Gentleman的車牌應是VM4668,而Ninja的車牌應是ZB9476;

(d)Ninja停泊在被告住所。被告自行把Ninja的車牌換到Gentleman上;

(e)被告並沒有向運輸署申請更改車輛資料;

(f)Gentleman沒有第三者保險承保;及

(g)被告明白他駕駛涉案電單車時沒有第三者保險。

17.2025年11月25日,經搜查被告的住所,檢獲兩份分別是登記號碼VM4668及ZB9476車輛的車輛登記文件。

18.運輸署紀錄顯示涉案電單車的相應登記號碼實屬VM4668。運輸署紀錄顯示涉案電單車的車輛登記及車牌已在2023年12月8日屆滿。而運輸署紀錄亦顯示涉案電單車的第三者保險已於2023年12月1日屆滿。

19.案發時,被告駕駛屬未領牌車輛的涉案電單車,而被告駕駛該電單車時沒有第三者保險。

求情理由

20.被告現年30歲,在香港出生,未婚,中六程度。辯方說被告只是一名跑腿,為毒犯送貨。被告在首次接觸臥底人員的時候所交付的煙彈並不是「太空油」。辯方亦說被告不想他所駕駛的電單車已過期,被告不想發生意外,所以駕駛時特別小心。他的駕駛行為沒有引致他人傷害或者不便。五項控罪都是同日發生,希望就控罪三至五以罰款及停牌方式處理。

21.被告是初犯,本質善良。在家人支持下,被告會改過自新。辯方呈上被告和被告母親的求情信,亦呈上被告的輸血紀錄及一些證書。辯方告知法庭被告的母親今日亦在法庭支持被告。

判刑

22.被告作為販毒份子的一員,他把毒品交付買家及收取貨款,自然是販毒行為的重要一環。當然,被告當初賣給臥底人員並不是毒品,亦不是管制毒藥,在某種程度上這反而可能是欺詐行為。不過,警方稍後成功在和富道68號外找到被告的電單車,因而發現更多的毒品,亦揭發了假車牌。被告在駕駛電單車時駕駛沒有領牌的車輛及沒有第三保的罪行。辯方說被告收取$700元作為販毒的報酬。

23.總括而言,本案的判刑可以分兩組罪行處理︰第一及第二項涉及毒品,而第三至第五項涉及涉案的電單車。

24.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深感後悔,因為一時貪念而誤信朋友。被告說他出獄後會重新做人,和弟弟在漁市場工作。被告只是為一個叫「強哥」的人做跑腿。被告在信中亦提及他的二舅公因病去世,因為不能夠送他一程而感到極大的遺憾。

25.被告的母親說她與丈夫離婚之後放棄撫養權,沒有好好管教她的兒子。她的兒子犯案使她心痛,希望法官能夠給被告一次機會。

26.第一組控罪涉及可卡因,總共有47個膠袋,有些膠袋的封口線是紅色,有些是綠色,有些是沒有顏色,總共是10.67克固體內含8.58克可卡因。控方指出,涉案的可卡因及大麻市值約為$8,300多元。

27.一般而言,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2年至5年。本案涉及8.58克可卡因,本席以4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另外,被告亦涉及販運6.99克草本形態大麻,份量並不算多,本席打算純以可卡因作為判罰的基礎。

28.依托咪酯在2024年11月時仍然是第1部所列的毒藥,現在(2025年2月14日之後)政府已經把依托咪酯列為危險藥物,等同大麻、可卡因、冰毒之類的毒品。

29.本案涉及31.1克液體的依托咪酯,本席以9星期為起點。被告坦白認罪可以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就第一項控罪,本席減刑至34個月;而第二控罪則由9星期減刑至6星期,這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30.第二組控罪涉及涉案的電單車。被告帶警方到泊車位置找到電單車。被告的交通定罪紀錄可說是良好,只有一項在2024年7月8日發生的超速被判罰款$640元。

31.但本席認為,這第二組的控罪的嚴重性在於被告在販毒行動中使用虛假車牌,這可視為逃避警方追尋行蹤的行為。而使用假車牌亦明顯地衝擊及損毀香港的車輛註冊制度。本席不接納這純粹是因為車牌過期的問題。事實上,由於沒有第三者保險,如果發生意外,這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可構成重大的損失,使到其他道路使用者沒有機會得到合理的金錢補償。

32.就第二組的三項控罪,本席以6個月為起點,因為認罪減刑三分一至4個月,三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由於這是被告就這類罪行的第一次定罪,本席頒令停牌令18個月,而停牌令是以今日判刑開始生效,適合所有車輛類別。本席認為由於本案的案情並不涉及被告的駕駛態度,因此本席不需要頒令自費修畢駕駛改善課程的命令。

33.最後,本席亦需要考慮到整體的量刑原則,這兩組罪行涉及不同的範疇及罪責,理應分期執行。但本席相信被告的母親會嚴加關顧自己的兒子,務使被告不會再犯錯,不會貪圖快錢而被人利用。因此決定在第二組別的4個月判刑之中的2個月與第一組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總共入獄36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