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珏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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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19/2024 [2026] HKDC 14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1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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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第二被告人就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認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2.第二被告人原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辯方曾先後於2025年8月19日及2026年7月22日去信控方,表示第二被告人願意承認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辯方在案件排期日及審前覆核問卷中亦已表明相同立場。控方其後接納認罪協商,第二被告人於是承認現時的控罪。 案情 3.2024年3月21日凌晨約3時01分,警方奉召到荃灣柴灣角某大廈17樓一個面積約100平方呎的劏房調查一宗案件。警方在單位內發現傷者X。X的頭髮被剃去,身上有一些傷勢,包括左上臂的瘀傷。警方亦在單位的地上及一個垃圾膠袋內發現頭髮,並在近窗口的一個櫃桶內檢獲一把電剪。 4.X其後被送往醫院接受診治,醫生確認其左上臂有瘀傷及其他傷勢。 5.第二被告人在警誡會面中承認,他與X曾合作經營物流生意,並因該項生意蒙受約港幣20萬元的損失,兩人當時正在單位內商討還款事宜,第二被告人因X不願意還款而用拳打了X的左臂兩下,並曾使用電剪剃X的頭髮。 第二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6.第二被告人現年39歲,已婚,育有一名10歲女兒及一名6歲兒子。他具中三教育程度,案發前為自僱人士,每月收入約港幣20,000元。 7.第二被告人的父母均已退休,其兄長現時失業。第二被告人是父母及年幼子女的主要經濟支柱之一,每月給予父母約港幣5,000元作生活費。 8.第二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他已就本案深刻反省,明白遇到糾紛時應以理性態度處理,而不應訴諸暴力,他亦明白自己有責任為年幼子女樹立榜樣,並知悉本案可能招致即時監禁。 9.辯方指出,本案源於第二被告人與X之間的投資及債務糾紛,X原先承諾分期還款,但其後沒有依期履行。辯方稱第二被告人因一時衝動而拳擊X,事件並非預謀,亦沒有使用任何武器。辯方又指,X左臂的傷勢並不嚴重,亦無須長時間留院。 10.第二被告人並非初犯,其刑事紀錄顯示,他過往曾因管有攻擊性武器、危險藥物、拒捕、販運危險藥物、酒後駕駛、擅自取去交通工具、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刑事毀壞及盜竊等罪行被定罪。然而,其過往並沒有與本案性質相類似的定罪紀錄。 判刑考慮 11.本席接納X左上臂所受的瘀傷並不嚴重,而第二被告人拳擊X時亦沒有使用武器。然而,第二被告人的行為並非只限於在爭執期間拳擊X。他在因金錢糾紛向X施襲之餘,亦以電剪剃去X的頭髮。 12.強行剃去他人的頭髮不但侵犯其身體自主,在本案的情況下,亦明顯帶有羞辱及貶損自尊的成分。即使X拖欠第二被告人款項,第二被告人亦無權以暴力或羞辱手段追討債務,雙方之間的金錢糾紛不能為第二被告人的行為提供任何開脫。 13.本席已考慮第二被告人在事件中的角色、事件並無證據顯示屬預謀、X所受的實際傷勢、以及不涉及使用武器。然而,剃髮行為具有羞辱及警告性質。 量刑計算 14.第二被告人雖然否認原有的有意圖而傷人罪,但他早已透過代表律師表明願意承認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方接納認罪協商後,第二被告人在最早的合理機會正式認罪。 15.經整體衡量後,本席採納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給予第二被告人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監禁6個月經三分之一扣減後,刑期為監禁4個月。 最終刑期 16.第二被告人就本案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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