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觀業 訴 勞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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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考慮本案之文件,審裁官的裁決理由及申索人之陳詞後,本席批准申索人依據下列理由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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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000145/2003 HCLA 14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03年第145號 (原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書編號2003年第598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2004年3月29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4月7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在考慮本案之文件,審裁官的裁決理由及申索人之陳詞後,本席批准申索人依據下列理由提出上訴:
2.申索人可按上述批准上訴之理據向法律援助處申請法律援助。 3.有關之上訴,由法庭排期聆訊並通知雙方(通計時間3小時)。 4.上訴的各方均可以查閱雙方向審裁處呈交之文件,以準備上訴的文件夾。 5.如任何一方認為需要申請審裁處的審訊記錄謄本,必須於14天內向本席提出盡列理據的書面申請。屆時法庭將就謄本之事宜作進一步的指示。 6.如申索人有律師代表,申索人的律師須於上訴聆訊前的10天將上訴文件夾及陳詞大綱向法庭存檔。上訴文件夾內必須包括所有上訴雙方準備於上訴聆訊中要求法庭閱讀之文件。如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準備上訴文件夾及將文件夾存檔的責任則由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承擔。若雙方均沒有律師代表,申索人與被告人可各自準備上訴文件夾及陳詞大綱,該文件夾及陳詞大綱仍須於上訴聆訊前10天存檔及送達一份給對方。 7.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歸上訴的訟費。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