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觀業 訴 勞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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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考慮本案之文件,審裁官的裁決理由及申索人之陳詞後,本席批准申索人依據下列理由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LA 145/2003
Court
HCLA
Date07 Apr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000145/2003

HCLA 14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03年第145號

(原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書編號2003年第59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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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陳觀業(CHAN KOON YIP)
被告人 勞兆文(LO SIU MAN)經營天下日報
(THE WORLD DAILY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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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2004年3月29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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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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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考慮本案之文件,審裁官的裁決理由及申索人之陳詞後,本席批准申索人依據下列理由提出上訴:

(1) 在裁定申索人並非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於被告人時,審裁官祇集中考慮《僱傭條例》附表I 的第2及3段,忽略考慮附表內其他條文,犯了法律觀點之錯誤,參考:王萬鈞對Chun Shing Holdings Limited,HCLA 29/2002,7.3.2003;雷蓮金對Nice Cre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HCLA 106/2002, 9.7.2003。

(2) 在裁定申索人就天下日報的工作為分別受僱於兩名僱主,而每名僱主之僱傭均不達至附表I第3段之要求,

(a) 審裁官裁決理由第18至19段混淆了兩個不同的問題:

(i) 申索人就賽馬新聞報及天下日報的工作分別受僱於兩名不同的僱主;

(ii) 申索人就天下日報的工作是受僱於兩名不同之僱主。

(b) 審裁官忽略考慮及查訊申索人聲稱在過去的年日,他的薪金是以一張支票支付及僱主是在近年間按本身之稅務安排,私自改變支付薪金的模式。

(c) 審裁官忽略考慮申索人覆核申請中表格13關於他工作時間的證供,並在裁決理由第27段中對申索人之證供存有錯誤的理解。

2.申索人可按上述批准上訴之理據向法律援助處申請法律援助。

3.有關之上訴,由法庭排期聆訊並通知雙方(通計時間3小時)。

4.上訴的各方均可以查閱雙方向審裁處呈交之文件,以準備上訴的文件夾。

5.如任何一方認為需要申請審裁處的審訊記錄謄本,必須於14天內向本席提出盡列理據的書面申請。屆時法庭將就謄本之事宜作進一步的指示。

6.如申索人有律師代表,申索人的律師須於上訴聆訊前的10天將上訴文件夾及陳詞大綱向法庭存檔。上訴文件夾內必須包括所有上訴雙方準備於上訴聆訊中要求法庭閱讀之文件。如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準備上訴文件夾及將文件夾存檔的責任則由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承擔。若雙方均沒有律師代表,申索人與被告人可各自準備上訴文件夾及陳詞大綱,該文件夾及陳詞大綱仍須於上訴聆訊前10天存檔及送達一份給對方。

7.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歸上訴的訟費。

(林文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