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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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96/2025 [2026] HKDC 14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7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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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及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9K(1)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案件發生在2024年7月17日,上午9時27分左右,在西貢西沙路EA0657號燈柱附近,該路段是雙程雙線行車道,設有雙白線分隔往馬鞍山方向和西貢方向的行車道。意外時交通流量稀疏,路面乾爽且維修妥善,車速限制每小時50公里。尾隨被告人的電單車行車記錄儀拍攝到相關情況。 3.意外前時被告人駕駛的PW8174 (28座位公共巴士)沿西沙路往馬鞍山方向行駛,駛至踫撞點前右彎時,被告人沒有適當留意前方路面情況,兩次駛越雙白線,第一次他糾正車向返回自己的行車線(時間標記09:26:55),第二次他沒有成功糾正(時間標記09:26:57) ,在時間標記09:26:58時,迎頭的私家車UM9833及其隨後的私家車己出現在畫面,但被告人的公共巴士繼續駛入對頭線,整輛車進入對頭線行駛。被告人除了在最初入彎時(時間標記09:26:51-54) 有減速外沒有再減慢車速,行駛至時間標記09:27:01才煞車,同時撞上UM9833,UM9833被撞後車頭嚴重損毀,最後整輛車打橫停在畫面右邊的行人路上。 4.意外後,UM9833的司機受傷被困車內,由消防員救出。他頭部及軀幹有多處擦傷,第三腰椎塌陷、兩條肋骨及胸骨骨折,右邊小量氣胸,當天被送入深切治療部作密切監察,翌日轉入普通病房作進一步治理。傷者獲批94天病假,現時雖然可自行走動,但確診創傷後壓力症,出現失眠及夢魘,仍需要在骨科、物理治療科和精神科覆診。 5.警誡下被告人聲稱因為與前妻吵架,所以駕駛時分心。他承認駛過對面線,撞到UM9833導致意外。 6.調查又發現被告人血液中檢測到有毒品:每毫升血液含有0.18微克甲基苯丙胺和0.15微克西䣭普蘭。 求情陳述 7.被告人現年53歲,離婚人士,與母親同住,女兒由前妻撫養。他在2008年取得正式駕駛執照,案發時是一名職業司機,月入約$20,000。案發後失業。 8.被告人有2個刑事紀錄,另在2014年至今有一個不小心駕駛交通定罪紀錄及3次交通定額罰款紀錄,因扣分被運輸署要求修讀駕駛改進課程2次。他過往曾濫藥,但並沒有毒癮,只因患有精神病,需要長期服藥。他的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他過往曾因濫藥引致精神錯亂。 9.議員、僱主和女兒分別為被告人撰寫求情信,指被告人樂於助人,參與義工服務,對於自己一時錯誤引致的後果深感懊悔,己作深刻反省,定不會再犯,希望法庭能從輕判處。僱主指被告人在2018年7月至2024年7月受僱期間從沒有發生碰撞意外,認為他駕駛態度良好。 10.從議員的信中所見,被告人告知事發前5天已停止服用毒品。辯方求情陳述則指案發前兩天被告人懷疑自己患了毒瘤(肺癌),感到焦慮,因而服食冰。被告人澄清案發前5天得悉肺部有陰影,懷疑得了肺癌,之後服用冰毒,忘了實際服用的日子,但肯定意外前2天沒有服用。被告人明白以當時心智和身體狀況駕駛是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希望兩項的刑期能同期執行。 判刑考慮 11.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7年;及除非有特別理由,首次被定罪者須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及可根據條例第72A(1A)條下令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然而,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者,監禁期和取消駕駛資格的最短期間,各增加50%。若犯案者的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其犯罪情節即屬特別嚴重。故被告人可被判處10.5年監禁及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3年。 12.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是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在多宗案例中已強調,一輛汽車在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手中可以是一件致命的凶器,而駕駛者必須時刻小心謹慎地駕駛,以免對無辜市民造成傷害。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明顯會對傷者造成身體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創傷,傷者及其家人生活上亦必因此受到影響。被告人的駕駛對別人生活造成的影響,在判刑時須予考慮。很多人往往可能忘記,駕駛汽車如達不到規定標準,是可以奪去或殘害生命的。故法庭有責任發出明確信息,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行必會受到嚴懲。 13.上訴法庭指出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 (廖國鎮) [2011] 1 HKC 70,危險駕駛的罪責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別:其中一類為意外發生屬駕駛者的一時判斷而導致;而另一種則為駕駛者自私地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或其他乘客的安全,或在駕駛時有某程度的魯莽,而後者是較為嚴重的類別。 14.在廖國鎮 案中上訴法庭考慮了英國案例R v Cooksley & Ors [2003] 3 ALL ER 40,在Cooksley案判詞的第15段提到,法庭可以考慮一些就着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行的加刑因素,包括車輛超速、駕駛時出現可以避免的分心、過往的交通違例紀錄,尤其涉及不良駕駛態度等。於該案中,英國的上訴庭就此控罪的判刑以犯罪性高低分為四大類別,分別為:沒有任何加刑因素的刑期為12至18個月監禁、中度罪責的刑期為兩至三年監禁、高度罪責的刑期為四至五年監禁及非常嚴重的罪責的刑期為六年以上監禁,當時英國有關控罪的最高判罰為10年。故上訴庭在廖國鎮案中,亦建議法庭在判刑時可參考及核對Cooksley 案中相關的判刑類別。這些加刑因素,及以犯罪性高低的分類適用於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唯不同類別的刑期需要作相應調整。 15.上訴法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朱詠妍)[2020] 1 HKLRD 771指出一般情況下,「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應以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庭認為適當的判刑考慮是先要衡量被告人的罪責,以釐定涉案行為的客觀危險程度及被告人的道德罪責。此外,法庭也要考慮受害人受到的傷害及影響,之後再考慮有否加刑因素,包括:
16.被告人駕駛公共巴士轉彎時沒有適當留意前方路面情況,駛越雙白線並沿對面線行駛;他無視迎面而來的UM9833,沒有糾正方向盤,沒有慢速,直至貼近才煞車,把UM9833推撞,整輛車打橫停在行人路上。事件中UM9833車頭嚴重損毀,UM9833司機身體嚴重受傷,更因此患上創傷後壓力症,意外後兩年仍要到骨科、物理治療科和精神科覆診。本案情節嚴重,駛越雙白線並沿對面線行駛,違反交通規則是加刑因素。 17.證據又顯示碰撞前不少於3秒UM9833及其隨後的私家車已出現在被告人前方,被告人警誡下聲稱因為與前妻吵架所以分神。被告人澄清是駕駛前與前妻爭吵。駕駛時因曾與人爭吵,影響集中至無視路面情況,如此危險的駕駛態度只可能是加刑因素。其後更發現被告人體內含有冰毒。辯方指被告人是在最少兩日前服食冰毒,及當時並沒有神志不清,然而被告人血液內的冰毒濃度相當高,他過往亦曾因濫藥引致精神錯亂,不排除被告人體內的冰毒影響他的判斷和情緒控制。無論如何駕駛時體內含有冰毒是加刑因素。考慮後認為須採納3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8.另一方面,本席需要考慮對被告有利的減刑因素。上訴庭在廖國鎮 案的判詞第39段中,亦列出了一些法庭在判刑時應考慮的求情因素,包括被告沒有前科、被告即時認罪、被告有真誠的悔意、被告的年紀(但限於缺乏駕駛經驗)及駕駛者本身是否有在意外中也有嚴重受傷等。 19.被告人的暫准駕駛執照在2008年7月屆滿,之後取得正式駕駛執照。案發前10年起的交通紀錄顯示他因超速扣滿分在2014年和2018年先後修讀駕駛改進課程,2017年干犯一次不小心駕駛,和3次定額罰款:在2017年和2018年共2次沒有遵守交通燈號,及在2024年4月7日駕駛時使用手機。約3個月後又因駕駛前與人爭執,致駕駛時分神。被告人有多年駕駛經驗,但駕駛態度明顯有待改善。被告人適時認罪獲三份一刑期扣減至22個月,不認為有其他減刑理由。 20.就停牌方面辯方沒有任何陳述。考慮到被告人的駕駛態度,認為本案沒有特別理由不跟隨法例的要求,及為了保障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被告人須被取消駕駛資格3年,停牌時間由今日開始,停牌期間不得申請及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另須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 21.任何人的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不論是否同時含有任何其他藥物)時駕駛,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及除非有特別理由,首次被定罪者須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及可根據條例第72A(1A)條下令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22.被告人駕駛時血液內含有冰毒。無論任何原因,他濫藥後駕駛是極其自私及不負責任的行為,在公路上危險駕駛,造成碰撞,罔顧了其他道路使用者之安全。考慮之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8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本席給予三分之一扣減,處以12個月監禁。考慮整體刑責和刑期後,認為兩項控罪刑期可同期執行。 23.就停牌方面辯方沒有任何陳述,認為本案沒有特別理由不跟隨法例的要求停牌,被告人須被取消駕駛資格2年。因本席已就第一項控罪判處駕駛改進課程命令,故不再就此項控罪判處駕駛改進課程命令。 駕駛資格取消期間的開始 24.本席留意到被告人沒有相關的交通違例罪行,即會被扣10分的交通罪行,所以有關條例69A條不適用。停牌時間由判刑日開始,停牌期間不得申請及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 命令 第一項控罪 監禁22個月;由今日起取消駕駛資格3年,和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被告人須於停牌期最後3個月內,修習和完成該課程。 第二項控罪 監禁12個月,同期執行;由今日起取消駕駛資格2年。 停牌期間不得申請及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 法庭最後警告被告人,停牌期間駕駛是嚴重罪行,可被判處即時監禁,所以在獲取有效駕駛執照之前,不得抱著僥倖之心返回駕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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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