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書棋 對 當值律師服務

Case No.HCAL 1402/2026[2026] HKCFI 46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Aug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1402/2026

[2026] HKCFI 46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6年第140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鄭書棋 CHENG SHU KI  
   
建議答辯人 當值律師服務  
  (DUTY LAWYER SERVIC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和代表建議答辯人的署理高級政府律師在公開法庭的
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

裁決的理由:

1.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並要求暫緩令,暫緩東區裁判法院的一宗案件ESCC 2030/2025(「裁判法院案件」)。

2.據申請人稱,案件的肇事源頭是現任葵涌醫院行政總監鄭蓋民醫生錯誤處方有關藥物多年,藥物出現副出用及交互作用,招致裁判法院案件。申請人的案件由當值律師服務委派劉偉華大律師代表。申請人聲稱劉大律師為鄭醫生的中學同學,出現嚴重利益衝突,但當值律師服務多次拒絕更換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嚴重地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申請人申請暫緩裁判法院案件﹑2026年8月13日的審前覆核,以及9 月8日至11日的審訊。

3.若要獲得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 Po Fun Chan v Winnie CW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第15段。

4.本席認為,劉大律師和鄭醫生是中學同學,這事實本身不足以構成嚴重利益衝突,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中牽涉嚴重利益衝突。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不具基礎,沒有真實成功機會。

5.至於是否暫緩任何法律程序,那是裁判法院的司法決定,不屬司法覆核下的濟助。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譚兆桓 代行)

日期:   2026年8月12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6年8月12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鄭書棋 CHENG SHU KI
  已於          年   月    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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