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小亮

Case No.DCCC 1237/2025[2026] HKDC 138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237/2025

[2026] HKDC 13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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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陈小亮 CHEN Xiao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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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6年7月20日
出席人士:  張學鋒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從展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隆安律師事務所(香港)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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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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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洗黑錢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申請加刑,呈上李總督察在2026年6月30日的口供,以支持加刑。辯方沒有反對。有關被告的出入境紀錄編號為MFI-1,而被告的雙程證副本為MFI-2。

控方案情

2.2023年9月21日至25日期間,4名受害人(控方第一至第四證人)分別在網上被身份不詳的人士接觸,並誘騙把款項存入特定的銀行戶口。這些受害人損失港幣共$446,256.3元,當中港幣$131,872.3元支付至屬於被告的渣打銀行賬戶,號碼為25987154341(賬戶1)。

3.2024年4月29日至8月15日期間,20名受害人(控方第五至第二十四證人)分別在網上被人接觸,並誘騙把款項存入特定銀行戶口。這些受害人損失港幣$12,159,215.78元。當中港幣$1,677,747元支付至屬於一個名為「寧裕有限公司」的公司戶口。戶口是上海滙豐銀行,號碼是521230441838(賬戶2)。

4.被告是雙程證持有人。賬戶1在2023年9月22日由被告親自開立,被告是該賬戶的唯一賬戶持有人及簽署人。賬戶1有一個港幣儲蓄賬戶,一個港幣往來賬戶,及一個人民幣賬戶。後兩個賬戶僅有極少交易。至於港幣儲蓄賬戶,2023年9月23日至25日期間,該賬戶有38筆存款,總額港幣$620,752.46元,並有25筆提款,總額為$619,953元。警方識別出29名存款人及3名收款人。這賬戶於2023年9月25日後不再活躍,並於2023年10月16日結束。

5.寧裕於2024年4月2日成立為法團,被告是唯一創辦成員兼董事。賬戶2於2024年4月18日由被告親自開立,被告聲稱是寧裕的唯一董事及擁有人。被告是該賬戶的唯一賬戶簽署人。2024年7月9日至23日期間,賬戶2有59筆存款,總額港幣$2,267,119.8元,並有49筆提款,總額為港幣$2,213,377.37元。該賬戶有鏡像交易模式,每日日終結餘偏低。該賬戶於2024年7月23日後不再活躍。

6.出入境紀錄顯示,當賬戶1及2開立時,被告身在香港。

7.2024年1月31日,被告在羅湖入境香港時被拘捕。當時在他身上檢獲一部流動電話,電話載有有關賬戶1的一張銀行文件照片。被告獲警方准予保釋,但沒有在2024年3月1日報到。2025年5月31日,被告在落馬洲入境香港時再被拘捕。在警誡錄影會面之中,被告表示:—

(1)  被告聲稱在深圳任職導遊,保安員及網店經營者,月入人民幣$10,000元;

(2)  被告開立賬戶1是為了投資加密貨幣及外幣,但後來遺失銀行卡,便決定取消該賬戶。他承認在開戶授權書上填寫虛假個人資料,但否認曾操作賬戶1(辯方在求情陳詞文件中試圖推翻這版本,見辯方求情陳詞第6段);及

(3)  被告按一名人士透過微信給予的指示開立賬戶2,亦因此獲得人民幣$5,000元作為報酬。被告否認對寧裕或賬戶2的交易知情。

求情理由

8.41歲的被告內地人士,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被告從微信平台認識不良份子,對方以人民幣$5,000元誘使被告開戶。辯方說「兩件案件中,被告角色沒有大差別,沒有任何說法謂被告實在知悉案中金錢是來自金融投資或投機詐騙」(見求情陳詞第9段)。辯方說兩個戶口操作時間不長,涉及金額不多,並沒有國際性的元素。辯方提議在加刑後40個月刑期是合適的(求情陳詞第15段)。

判刑

9.上訴庭在不少案例,例如雲國強許有益Boma等等,都已經列出詳細的判刑考慮因素。本案的被告是內地人士。他到香港開立戶口,而較特別的是他名義上亦開立一個叫做「寧裕」的有限公司,再到滙豐銀行開戶。該戶口有59筆存款涉及$2,260,000多元,有49筆提款涉及$2,210,000多元。在2024年7月後不再活躍。

10.被告在2024年1月31日從羅湖到香港時被捕,但沒有在2024年3月1日報到。奇怪是,被告在2025年5月31再來香港,因此再次被捕。從被告的出入境紀錄MFI-1,被告大多是即日來回香港。

11.在法庭查詢下,辯方說開設寧裕有限公司(2024年4月2日)是由其他人士辦理。被告理應在他2024年3月1日來港時處理。而被告在該次來港後,再下一次來港便是2024年4月27日。辯方不能夠提供資料為何被告及相關人士要費時和使用較多金錢開設一間寧裕有限公司,為何不簡簡單單地開設傀儡戶口。辯方說被告從開立渣打戶口1及滙豐戶口2,總共收到人民幣$10,000元的報酬。

12.40歲的被告在內地有中專的程度,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被告是跨境犯案。本案涉及金額總共約為港幣$2,880,000多元。滙豐戶口涉及開立一間有限公司。明顯地,是有更大的企圖,不是單單用傀儡戶口提存款項那麼簡單。

13.本席在考慮到有關犯案的時段及涉案的金額,亦相信被告不知道,亦沒有參與前置罪行,因此以3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判監24個月,兩項控罪判刑同期執行。

14.另外,李總督察的口供雖然顯示涉及傀儡戶口的案件,由2022年的99.1%的高峰期,降至2025年的51.5%,金額由同期的三百六十三億多降至三十九點三億多。但本席認為指明罪行的普遍性和對社會的損害程度仍然猖獗。因此,批准加刑25%(加刑6個月),判被告總共入獄30個月。同樣地,兩項控罪判刑同期執行。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