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龐端運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5/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March 2004.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判一項猥褻性侵犯罪罪名成立。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65/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Mar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65/2004

HCMA 6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6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3776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龐端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3月30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3月30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判一項猥褻性侵犯罪罪名成立。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主要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事主指事發當日,她下班後乘搭地鐵,地鐵車廂內很擠迫,當列車到達旺角及太子站後,有很多乘客上車,列車上很擠迫。當時,她站立在車廂內近車門處,上訴人登上列車後,取出一份報紙翻開閱讀,期間,上訴人的右手背碰到事主的左胸及貼著她的胸,由胸下向上掃了一次;跟著上訴人的右手停留在事主胸前約7至8吋的距離拿著報紙。事主稱她當時很驚慌,用手擋著胸部及握著欄杆,而上訴人的手繼續揭報紙,將報紙的面積摺細至大約八分之一的面積,兩人的位置十分接近,事主稱他們的距離只有6至8付。

3.上訴人在摺報紙期間,上訴人的手不斷掃向事主的手臂,由於事主擔心上訴人有進一步的行動,於是留意上訴人的眼神。當時,上訴人突然間將身體向前微彎曲,將手持報紙的高度位置,由事主的胸前轉移到事主下身對出的位置,進行摺報紙動作,在此期間,上訴人的右手背由下至上,隔著事主的裙,掃向事主的下體;跟著上訴人的手轉向上移,貼著事主的身體而掃,掃至事主的左邊胸口才離開。當時事主揚聲,要求上訴人和她一起下車報警,上訴人回應她只是閱讀報紙,當列車到達車站後,事主與上訴人下車找職員協助。

4.控方第二證人是當時到現場調查的警員,他的證供稱,看見事主時,事主向他投訴事前所發生的事情。裁判法官一直留意到控方第二證人稱事主說,上訴人的手是撞到她,而不是用“掃”字來形容。控方第二證人警誡上訴人時,上訴人稱,他只閱讀報紙,而不小心撞到事主。

5.控方證人給予口供後,被告人選擇作證。證供指他當日登車後閱讀一份報紙,他揭開報紙閱讀時,意外地撞到事主左胸,當時上訴人覺得尷尬,於是比較小心,當他閱讀完一頁報紙後,他繼續閱讀另一頁,便改變摺報紙的方法,避免再次碰到該名女子。因此,他採用的方法是身體微微轉動角度,垂下手到她的腰部的高度,用手指“拑”著報紙的頂端左右摺疊報紙,因上訴人認為在這高度及位置摺報紙,一則會有較多的空間,二則可避免不必要的接觸及誤會。

6.裁判法官分析各證人口供時適當地指出,案件屬於各執一詞,即只有一名控方證人指證上訴人,而兩名證供均有抵觸,俗稱“一對一”的案件。因此,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8段說得很清楚,因沒有其他支持證供,所以他很小心及謹慎地考慮這些證供,因可能會出現危險性,所以裁判法官警愓自己小心考慮過各證人的證供後,便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可信及可靠的證人,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個誠實的證人,他的供詞合情合理,在盤問下,他堅定不移。

7.但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之口供時,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合情理及難以令人致信,裁判法官認為,如上訴人所說是真的話,當他在不小心情況下碰撞了證人時,在這個很尷尬的情況下及在車廂的環境下及雙方的距離十分接近,不論將報紙如何怎樣摺,都會引致進一步尷尬及嫌疑。因此,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解釋,難以自圓其說,而且更是背道而馳。在這情況下,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8.上訴人在裁判法院審訊時,聘請大律師代表,該名大律師作出一個詳盡的結案陳詞。本席可以在上訴謄本第19頁至21頁,參看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指出,所有對上訴人有利的證供。

9.上訴人在審訊時,作出自辯,他認為裁判法官有出錯,認為裁判法官不應指他在車廂內不能閱讀報紙。上訴人稱,他看到很多人在車廂內均有閱讀報紙,而他自己沒有空閒時間可閱讀報紙,因此,他在車廂內閱讀報紙,不是一個背道而馳。

10.本席曾給上訴人解釋,裁判法官這樣說法,不是指他不應該閱讀報紙,但在這情況下,而發生一個令他尷尬的事項,而他繼續這樣做法,裁判法官認為這是不可信。另外,上訴人投訴控方第一證人誇大了他的證供,例如,證人指他拉著上訴人的背囊帶下車。上訴人指證人的供詞內有不一致的地方,但裁判法官仍然信納他。但上訴人投訴稱,裁判法官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他的證供反為一致,所以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沒有理由不相信他。

11.裁判法官考慮究竟各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不是簡單地考慮究竟證人的證供是否一致或有出現不一致的地方。裁判法官要考慮到很多因素,而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5段提及過,究竟該證供是否合情理,可否令人致信,衡量各證人口供後,才作出裁定。裁判法官最終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供詞,認為控方證人所說,上訴人所做的行為,認為當時上訴人是故意做出這種行為,絕對不是意外,亦或無心之失,所以判上訴人入罪。

12.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在分析各證人供詞的時間亦沒有出錯。裁判法官可認為那位證人可信及可靠。裁判法官絕對有權這樣做,而且是他的職責,因裁判法官有機會看見各證人以聽取口供後,作出這決定。除非上訴庭,在參閱謄本及裁判法官之判詞或裁斷陳述書,看出裁判法官作出定罪時,在事實或程序或法律上有否出錯,上訴庭甚少干擾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定。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有足夠理由被裁判法官定罪,而裁判法官在這幾方面完全沒有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

13.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