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夏子銳(又名夏子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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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57/2024 [2026] HKDC 12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5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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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他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銅鑼灣摩頓臺13至33號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6.6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6.69克晶狀固體。被告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被判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 2.本案案情十分簡單,於案發日期及地點,警員在街上截停被告,之後搜身,從其背包發現一膠樽,內有15粒黃色藥丸,20粒綠色藥丸,還有4個透明膠袋,內含控罪中的危險藥物,即6.6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6.69克晶狀固體。被捕後,被告在警誡下指該冰毒為他自用,他當時還有約6,000元港幣。在之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說他以約1,000元港幣購買該冰毒自用,該冰毒的市值估計為3,338元。 被告的背景 3.被告1974年香港出生,現年52歲,初中程度,過往曾任運輸工人,共有18項刑事定罪紀錄。除了主要是一些盜竊及管有他人身份證的紀錄外,共有6項與危險藥物有關的紀錄,包括製毒、運毒及管有毒品。 求情 4.被告今天選擇沒有律師代表,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書面的求情信。他還提到自己之前有一些捐獻的紀錄,在求情信中,他提到自己已深刻明白毒品帶來的禍害,已經深刻反思,之後不會重犯。亦提過希望和家人修補關係,自己母親年事已高,希望有一個改過自新,痛改前非的機會,盡快投入社會,與家人團聚。 判刑 5.就販運本案涉及的冰毒,上訴法庭有清楚的量刑指引,10克以下為3至7年監禁,見HKSAR v Tam Yi Chun [2024] 3 HKLRD 691。本案涉及的冰毒共6.69克,本席採納5年8個月,即68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適時認罪,應獲最高的三分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其背景及家庭狀況、犯案原因等並沒有構成有力的求情,本席將量刑基準扣減三分一,即變為45.3個月監禁,本席整合為45個月監禁,作為本案被告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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