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nd Star Development Ltd 對 Wang Xiao Q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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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1/2026, HCSA 22/2026及HCSA 23/2026 [2026] HKCFI 4574 HCSA 21/20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6年第21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5年第3077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及 HCSA 22/20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6年第22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4年第36130號)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及 HCSA 23/20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6年第23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5年第13906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聆訊)
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_ 1.這三宗上訴許可申請一併處理。申請人同為王曉群先生(下稱「王先生」)。王先生是北角明園西街28號曉峯36樓A室註冊業主(下稱「該屋苑」及「該單位」),也是下述的三宗小額錢債案的被告人。 2.這三宗小額錢債案,分別是 :
3.王先生在2024年9月16日缺席36130案的審訊,在2025年3月17日缺席3077案的審訊,亦在2025年4月28日缺席13906案的審訊。基於王先生缺席審訊,管理公司及車塲業主分別獲判勝訴。王先生其後成功申請將這三宗案的缺席判決作廢。 4.這三宗案及後在2026年2月26日在容宛鴻暫委審裁官(下稱「審裁官」)席前一併審訊。審裁官裁決管理公司及車塲業主勝訴,而王先生敗訴,需要繳付這三宗案中所申索的數額。王先生申請覆核,亦被審裁官撤銷。審裁官在2026年7月22日提供了該裁決及撤銷覆核申請的理由書(下稱「理由書」)。 5.王先生不服裁決,現在就這三宗案的裁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有關申請上訴許可的法律及原則 6.《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訂明:
7.而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所提出的法律問題或司法管轄範圍問題,必須是具有可爭辯性的,才能獲得上訴許可。 討論 8.在這三宗案裏王先生不爭議他是沒有支付這些管理費、過期利息、停車場牌照費和服務費,亦不爭議它們的數額。 9.在審訊及在本申請,王先生都提出大致相同的理由拒絕繳付這些費用。簡單及綜合而言,王先生指出:
10.審裁官在理由書第18、24及25段,解釋為何她裁決王先生所提出的抗辯理由都不能成立:
11.雖然審裁官在理由書裏未有處理王先生指控管理公司及車場業主擅自增加費用的投訴,但王先生沒有爭議管理公司和車場業主有貼出公告,將需要增加管理費等事宜正式向該屋苑各業主公告。王先生現在的投訴,是增加管理費未有得到王先生作為業主的同意。 12.該屋苑公契第E段第2條,訂明決定每年管理費數額的方法。簡而言之,管理公司會在每個財政年度前,提供草擬預算給業主委員會,如沒有業主委員會,就將該草擬預算貼在大廈當眼地方公告連續7日,並說明每一個業主在14日內可以提供意見,接受意見後會重訂該草擬預算,經公告7日後,該草擬預算就成為正式預算,而管理費亦跟從該正式預算計算。所以,根據該屋苑公契的訂明,增加管理費並不需要每一個業主,或某個業主 (如王先生) 表達同意。在這三宗案裏,管理公司及車場業主都有提供2024年及2025年的公告告示,顯示他們已經根據該屋苑公契第E段第2條,確認當年的財政預算,及根據這預算計算管理費,而車場服務費,亦跟隨該預算計算出來。王先生對管理公司及車場業主未經同意「擅自收費」或「擅自增加收費」的指控,明顯地並沒有法理基礎。 13.在本上訴申請王先生提出審裁官的法律錯誤,扼要而言,是指審裁官未有處理他所提供證明他向管理公司及車場業主上述的種種投訴或指控的證據,亦未有要求管理公司或車場業主就這些投訴和指控提供文件和證供,也未有就這些投訴作出任何事實判定而不接受它們。他於是認為審訊是不公平,不合法律程序,不合自然公義等等。 14.本席認為王先生的核心投訴,是他認為審裁官判定根據該屋苑公契E段第3(b)條,雖然管理公司或車場業主 「持續及綜合性根本性違約」,他仍要繳付管理費和車塲服務費,是犯了法律錯誤。他書面陳詞說,「根據合約對價對等原則及衡平抗辯原則」,[他]暫緩繳費旨在促使[管理公司及車場業主]落實整改,全面履行維修及安保義務」。 15.本席的意見和判决如下:
16.基於上面所說,王先生的擬上訴理由並不具有可爭辯性,所以本席拒絕王先生就這三宗案的上訴許可申請。由於這是王先生的單方面申請,本席亦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後記 17.王先生明顯是一個有學識的人,現在管理公司亦遵照審裁官的指示,向王先生提供了該屋苑公契的中文譯本。本席真心盼望王先生可以仔細研究、明白及尋求合適的法律意見,了解該公契內容及香港管理多住戶大廈的法律和程序,有效地處理該屋苑管理的問題,而不用如過往多年,與管理公司及車場業主糾纏了十多宗小額錢債案,白花他自己寶貴的時間,亦不用再白花同樣寶貴的法庭資源。
HCSA 21/2026, HCSA 22/2026及HCSA 23/2026的被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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