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楊家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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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00年9月14日,上訴人於西區裁判法院被控告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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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74/2000 HCMA1174/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174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803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1年5月23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5月23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 前言 1.於2000年9月14日,上訴人於西區裁判法院被控告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4天。 2.上訴人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案情撮要 3.控方案情是在案發當日,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証人並排坐在一輛村巴上。在前往中環途中,控方第一証人打嗑睡。她有兩次感覺到左胸有被壓的感覺。她懷疑是上訴人,所以故意裝作瞌睡,並把頭輕輕垂下,頭髮遮着左面,斜視上訴人。當村巴進入西隧後,上訴人有意地把他的左手伸到控方第一証人左胸的位置,觸及控方第一証人的左胸。其侵犯的行為是猥褻的。 上訴的理由 4.姚大律師代表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有以下的幾點:-
5.除了這個上訴理由大綱之外,姚大律師亦給予本席書面陳詞及在庭上再作出補充。他的講法主要是本案有一個所謂「單對單」的情況出現。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沒有提及他為何不相信上訴人的証供。有一個可能性是他太倚重上訴人的神情態度。有關的先例是吳永明(The Queen v. NG Wing-ming [1995] 1 HKCLR 64)及杜福榮(HKSAR v. TO FUK WING, MA 513/2000)案件,該兩件案件引出單靠一個証人在庭上的表現來判罪是有不穩妥的地方。本席較後會再提吳永明這件案件。 6.姚大律師亦提出了控方第一証人所講的証供是有不可能發生的地方。例如其中一個比較重要的一點是,當控方第一証人偷看上訴人時,她是不會讓上訴人真的觸及她的胸部,而會是在上訴人未觸及她前便已出聲,阻示這非禮行動發生。 答辯人回應 7.代表答辯人的潘大律師亦將書面答辯大綱給予本席。他主要提及原審裁判官並不是單靠上訴人的言行舉止而拒絕接納他的証供。原審裁判官在裁判理由時已清楚表示他是考慮了所有的証據後,才達成這個裁決。他指出了原審裁判官提及控方第一証人那些証供他是接納的。同時裁判官已排除了意外觸摸的可能性,因為他裁定了上訴人是故意觸摸控方第一証人胸部的。 裁決 8.本席完全接納上訴法庭在吳永明一案所提到的原則。法官是需要考慮証人証供上的固有必然性(inherent probability)而不是單靠証人在庭上的言行舉止和表現。在本案中,雖然主審法官並沒有一一指出他為甚麼不接納上訴人的証供,但亦可明顯看到他並不是單憑上訴人的神態而不信納他的証供。 9.在Sheik Abdul Rahman Bux and others v. The Queen, Criminal App. No. 756 of 1981,法庭引述了陳景文(Chan King-man and others v. The Queen [1980] HKLR 105):-。
而在中間第五頁:
10.姚大律師所提出有關控方第一証人的証供有何不妥當的地方,主審裁判官均已作出詳細考慮。本席認為他是經過深思熟慮後才接納控方第一証人的証供,繼而裁定這上訴人有罪。在這情況下本席看不出定罪有任何不妥當或不安全之處,所以上訴被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派出高級政府律師潘展平代表 上訴人聘任李黃林律師行委任姚本成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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