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江洪 對 水務監督

Case No.HCAL 3879/2019[2026] HKCFI 462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Aug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3879/2019

[2026] HKCFI 46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387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鍾江洪  
   
建議答辯人 水務監督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水務署發牌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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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本申請於2026年7月27日交由歐陽桂如法官處理。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和代表建議答辯人的署理高級政府律師在公開法庭的
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

裁決的理由:

1.申請人不滿意水務監督取消了他的牌照,故於2019年12月30日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希望法庭頒布水務署發回牌照給他。

2.申請人誓章列出三項投訴。

3.第一項投訴是關於水務署在2017年10月19日取消他的牌照的事件,若就該事件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則申請人已遲了接近兩年,遠遠超過在三個月內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法定時限。

4.第二項投訴並沒有說明發牌當局在那一個日子取消他的牌照,及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有甚麼司法覆核的基礎。

5.第三項投訴涉及他被檢控後經在庭上認罪,被重罰$6000,他認為判決不公平。該判決是司法決定,可循法律機制上訴但不屬於可司法覆核的決定。

6.基於以上的原因,本席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譚兆桓 代行)

日期: 2026年8月1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送交/遞交申請人

鍾江洪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律政司
民事法律科民事訴訟組代表建議答辯人/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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