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江洪 對 水務監督
Case No.HCAL 3879/2019[2026] HKCFI 462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Aug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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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3879/2019 [2026] HKCFI 46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387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本申請於2026年7月27日交由歐陽桂如法官處理。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命令: 裁決的理由: 1.申請人不滿意水務監督取消了他的牌照,故於2019年12月30日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希望法庭頒布水務署發回牌照給他。 2.申請人誓章列出三項投訴。 3.第一項投訴是關於水務署在2017年10月19日取消他的牌照的事件,若就該事件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則申請人已遲了接近兩年,遠遠超過在三個月內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法定時限。 4.第二項投訴並沒有說明發牌當局在那一個日子取消他的牌照,及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有甚麼司法覆核的基礎。 5.第三項投訴涉及他被檢控後經在庭上認罪,被重罰$6000,他認為判決不公平。該判決是司法決定,可循法律機制上訴但不屬於可司法覆核的決定。 6.基於以上的原因,本席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日期: 2026年8月1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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