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書棋 對 醫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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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77/2022 [2026] HKCFI 49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2022年第77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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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原告人(「鄭先生」)針對聆案官透過2026年4 月16日命令作出的案件管理指示而提出的上訴。 背景 2.本訴訟背景於本席2026年2月24日的判決書(第1至16段)已有所述,所以不會在此重複,惟本席認為有需要交代下述本案法律程序歷史。 3.鄭先生於2022年4月入稟本法院,當時傳訊令狀表明訴因是被告人(「醫管局」)轄下相關醫院於2019年中至2020年中先後對他醫療疏忽,引致他遭受人身傷害。 4.2023年4月,聆案官首次命令鄭先生提交法庭存檔和送達醫管局,包括醫學報告以及有關法律責任和因果關係的專家醫學報告等文件。鄭先生履行此命令的限期,先後經歷4次延展至2024年2月。 5.不過鄭先生就在2024年3月提出有關其申請法律援助被拒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本案程序因而押後。 6.鄭先生的司法覆核申請和上訴基本上節節失利,最終被終審法院駁回之時已經是2025年4月。 7.其後本案程序恢復。 8.2025年9月30日,鄭先生向醫管局送達其申索陳述書及損害賠償陳述書,載有他指稱醫管局醫療疏忽的詳情,但兩份文件所載大同小異,其中包括下述內容:
9.一如上述聆案官早於2023年初已作出過的指示,當時醫管局要求法庭再次指示鄭先生須呈交及送達醫學報告及有關法律責任和因果關係的專家醫學報告。2025年10月23日,聆案官作出有關命令,鄭先生須於2025年11月27日或之前履行。 10.本席2026年2月24日的判決書,便是有關鄭先生上訴要求推翻上述聆案官2025年10月23日命令而頒布的。當時本席撤銷了鄭先生的上訴,並因為包括鄭先生履行上述聆案官命令期限已過,雙方須向聆案官尋求進一步案件管理指示。 11.2026年3月31日,醫管局存檔傳票申請,要求鄭先生於2026年4月30日下午4時前存檔及送達醫學報告,以及有關法律責任和因果關係的專家醫學報告,否則本訴訟予以撤銷。 12.2026年4月16日聆案官應上述醫管局申請作出命令,鄭先生須於2026年5月29日下午4時前履行命令,否則本訴訟予以撤銷而鄭先生須支付醫管局因本訴訟引致的訟費(「該命令」)。 13.2026年4月30日,鄭先生存檔上訴通知書,要求推翻該命令。 討論 14.根據《高等法院規則》(「該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條提出的上訴,猶如本席重新聆訊原來聆案官席前的事宜。 15.該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1A)(a) 條規定,就人身傷害而提出訴訟的原告人,在送達其申索陳述書時,須一併送達一份醫學報告。 16.根據該法院規則第12(1C)條,醫學報告指一份證實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中指稱的所有人身傷害的報告,並且是原告人擬在審訊時援引作為其案中的一部分的證據者。《實務指示》18.1第65(1)段解釋,醫學報告須說明原告人的狀況,並最好是報告送達前4個月內的狀況。 17.《實務指示》18.1第66(5)段指示,在所有醫療疏忽案件中,原告人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一併送達原告人就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所倚據的專家醫學報告的副本。 18.該法院規則第12(1B)條賦予法庭權力,指明提供上述該等文件的期限,或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其他命令。 19.因此,聆案官指示並定下期限,要鄭先生呈交和送達支持他在展開訴訟時聲稱的身體狀況,以及他就聲稱醫療疏忽的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所倚據的專家醫學報告,均具法律基礎。 20.鄭先生在其誓章和口頭陳述中,主要強調自己和指稱各專科的專家證人已有溝通,但認為自己仍需進行手術,以及專家需要等待他手術後,再作臨床檢查確定身體狀況穩定過來,才可以撰寫專家醫學報告,以免專家負上責任風險。 21.鄭先生論點的主調,其實無異於他在上述2025年終的該上訴聆訊中所提出,本席在2026年2月該判決書已解釋這說法並不合理。 22.本席重申,鄭先生早於2022年4月展開本訴訟時,理應已具備支持他所指構成醫療疏忽事故為由的基礎,以及支持他該等指稱訴因的醫學報告。2023年4月,聆案官正確和合理地根據上述該法院規則和《實務指示》,指示鄭先生呈交和送達包括相關法律責任和因果關係的專家醫學意見該等報告。 23.鄭先生於展開訴訟3年半後的2025年9月,提交和送達其申索陳述書和損害賠償陳述書,當中列出其申索詳情時,無論如何也不應是在沒有相關醫學報告和有關法律責任和因果關係方面的醫學證據支持下作出的指稱。 24.其後再過了超過半年,聆案官於2026年4月作出該命令,只是重新作出曾自2023年不止一次作出的基本指示。至今距離訴訟展開已有4年之久,法庭不能接受鄭先生是欠缺時間去提供有關自己曾接受治療的醫療紀錄和報告。 25.即使假設醫管局掌握鄭先生曾於其轄下醫院接受該部份治療的醫療紀錄,他仍須提供支持他聲稱醫療疏忽的專家醫學報告。鄭先生指不應該要求他在身體狀況仍然不穩定的情況下進行醫學專家評估。正如本席在2026年2月24日的判決書解釋,該命令所要求的專家醫學證據,是關於鄭先生在狀書中指稱已經發生的醫療事故、就該些事故的法律責任、以及所指疏忽和他聲稱人身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些與鄭先生指稱現在仍需要治療和仍未穩定的身體現況,以及為支持索償金額方面,不能混為一談。 26.相關的專家為準備有關專家醫學報告,預期需要從鄭先生及曾進行治療的紀錄和報告了解和評估他聲稱事故的詳情,再就法律責任和因果關係方面提供意見,並非需要鄭先生所指般現在去進行臨床檢查和作出評估。若專家認為因為任何原因,其就這些方面的意見可能存在變數,或預見須視乎情況發展而提供進一步意見的話,自可在其報告中表明和解釋。 27.換言之,鄭先生根據該法院規則和《實務指示》18.1規定呈交和送達醫療報告,以及他就聲稱醫療疏忽的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所倚據的專家醫學報告,法庭認為這並非是不實際可行的。 28.重要的是上述規定旨在確保原告人作出狀書所規定有關指稱和申索因由基礎的詳情陳述,這在以醫療疏忽為訴因的訴訟尤為重要,原因是醫療事故或誤差是否構成醫療疏忽,須視乎在相關時期和處境下的醫療單位或人員理應負上的合理專業謹慎責任是甚麼,以及相關單位或人員是否違反了該等責任,而有關違反責任事實上是否導致了所指人身損害。這些一般並非在欠缺有關方面專家意見下主觀地作出的指稱。被告人獲知原告人聲稱支持這些申索基礎的醫學報告和專家醫學意見後,才可以清楚知悉須針對性可提出抗辯的爭議,繼而就該等爭議索取自己一方的專家意見進行評估和撰寫抗辯書。 29.法庭在重新作出上述方面的案件管理指示時,須謀求達致該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第1條的基本目標,也須根據第2條顧及如上述般公平解決與訟方爭議的主要目標。 30.綜觀上述訴訟程序歷史,包括本席在2026年2月24日判決中已作出的解釋,法庭為確保雙方能在公平和有意義的基礎下對壘以及不再延誤,現在決定透過「除非命令」的形式去指示鄭先生呈交和送達,支持他所作聲稱的醫學報告,以及他就聲稱醫療疏忽的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所倚據的專家醫學報告,並非不合理或不乎比例。 31.事實上,本席在聆訊中向鄭先生解釋,提及即使不是撤銷訴訟,法庭也有權作出包括擱置訟案程序等命令﹕見該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1B)(b)條。當聽到這解釋後,鄭先生則表示同意擱置此訟案的程序,直至他認為可以提交和送達醫療報告和專家醫學報告為止。這顯示他仍然堅持己見,並未接受自己拒絕履行該命令是欠缺理據和會引致不合理延誤的。鑑於上述本案訴訟程序歷史,如此擱置訴訟程序將不合乎積極管理案件這個基本目標。 32.聆案官透過該命令給予鄭先生的限期,從醫管局提出傳票時起計有兩個月,從該命令日期起計也有一個半月。然而該限期已於2026年5月29日屆滿。鄭先生沒有向聆案官申請暫緩執行該命令[1],也沒有根據該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5條向聆案官或本席申請,並提出理據要求寬免因沒有遵從該命令而施加的懲罰條款。如今根據該命令,本訴訟於本聆訊時,的確已經予以撤銷。 命令及訟費 33.鄭先生的上訴予以撤銷。 34.鑑於上述結果,鄭先生須支付醫管局因本上訴引致的訟費。在聆訊中,鄭先生表示對於代表醫管局律師提交的訟費陳述書沒有陳詞。有關訟費現簡易評估為港幣22,000元;鄭先生須於今天起計14天內支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趙嘉俊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