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海瀅 對 Deputy Registrar, High Court (S Lo) (或/及) 作出該等相關“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相關人員等等

Case No.HCAL 2402/2018[2026] HKCFI 512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Sep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2402/2018

[2026] HKCFI 51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4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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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陳海瀅  
   
建議答辯人 Deputy Registrar, High Court (S Lo)
(或/及) 作出該等相關“判決﹑命令﹑
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相關人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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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6年9月7日
判決書日期: 2026年9月7日

判決書

1.陳女士於2018年10月30日存檔表格86。本案於2026年7月27日交由本席處理,由於陳女士要求開庭處理,本席隨即於2026年8月4日安排了本聆訊。但陳女士今天缺席。

2.陳女士就着法律援助署拒絕給予她一系列的法律援助證書的決定而提出上訴,其申請被時任高等法院聆案官的勞 杰民駁回。

3.陳女士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要求勞聆案官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其公共職責或義務﹑法庭推翻或擱置勞聆案官所作出的命令﹑阻止他繼續作出違反自然公正法則的行為﹑宣告各方當事人的法律權利和責任﹑制止勞聆案官作出不法作為或侵擾陳女士的權利。

4.本席考慮了陳女士所呈交的文件。

5.根據香港法例第91章《法律援助條例》第26(4)條,勞聆案官拒絕駁回陳女士的上訴是最終的決定。陳女士在本申請所存檔的誓章只附上看來是在勞聆案官席前提出的上訴理由。勞聆案官駁回上訴的原因是他同意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給予法援的理由書(「法援署的理由書」),陳女士連法援署的理由書也沒有夾附在她的誓章中,本席無從知悉勞聆案官如何在法律或程序上犯了錯誤﹑或考慮了不相關的事實﹑或考慮了無關的事實,或錯誤地考慮了法援署的理由書,或作出越權的行為。

6.至於「建議答辯人」涉及哪些「其他法律程序」及「相關人員」是誰,陳女士沒有說明。

7.陳女士擬提出的司法覆核不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也沒有真實的成功機會:Po Fun Chan v Winnie CW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第15段。因此本席拒絕給予司法覆核的許可。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