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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2575/2026 [2026] HKCFI 50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2026年第257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 引言 1.法庭於2026年8月24日的聆訊中頒下慣常破產令,這是判案理由書。 分析 2.債務人就有關債項(港幣348,500元)沒有爭議(「該債項」)。在2026年8月17日的聆訊中,債務人向法庭聲稱他能於2026年8月20日或之前存檔及派送誓章,說明他能在短時間內償還該債項及其基礎,例如提供債務人客戶的單據。 3.然而,債務人沒有存檔及派送任何誓章。取而代之的是,債務人在2026年8月24日的聆訊前向呈請人提交三張支票:
4.三張支票的總額為港幣340,000元,比該債項少了港幣8,500元。 5.由於呈請人在2026年8月24日的聆訊前才收到這三張支票,因此,不能確認第一張支票能否兌現。至於第二及第三張支票,當法庭向債務人詢問有甚麼基礎能證明這兩張期票能夠如期兌現,債務人解釋他是在剛剛的星期六(即 2026年8月22日)才能與他的客戶確認,他的客戶能在2026年9月及10月支付款項,好讓他能向呈請人償還債項。然而,在2026年8月17日的聆訊中,當債務人向法庭聲稱他能於2026年8月20日或之前存檔及派送誓章解釋他的客戶何時支付款項時,債務人應已向他的客戶確認,否則他不能亦不應向法庭聲稱他能存檔誓章證明他能在短時間內償還該債項。現在債務人卻指出在剛剛的星期六才與他的客戶確認,法庭對債務人能否真的能夠償還債項甚有質疑。 6.再者,債務人需要一個多月之後才能向呈請人償還大部份債項,亦未能解釋他打算怎樣處理剩餘港幣8,500元的債項。雖然港幣8,500元本身不足以支持破產呈請書,但這顯示債務人的財政狀況甚為緊絀。 總結 7.考慮上述原因,本席認為不應再押後破產呈請書。在該債項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本席作出慣常破產令。
呈請人:由蕭溫梁律師行轉聘黃泊熹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産管理署署長:由破產管理署梁慧嬈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