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 Van Son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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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782/2025 [2026] HKCFI 48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1782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命令: 拒絕批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對申請人的觀察 : 申請 1.申請人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下稱“上訴委員會”)於2025年7月17日作出的決定(“決定書”)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2.申請人並沒有要求聆訊。 3.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8條規則以及第53號命令第3(6)條規則的規定,本席命令表格86更改爲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是本案的利害關係人。 申請人 4.申請人是46歲的越南人,他非法入境香港。申請人於2015年2月19日向入境處通過書面陳述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免遣返聲請」)。他聲請的基礎是,若被遣返,他會因為欠債而被債主傷害甚至殺害。 5.申請人的理據詳情可見於決定書連結。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ch/2025/HCAL001782_2025_files/the_Board's_Decision.pdf 處長的決定通知書 6.處長分別基於以下風險考慮申請人的免遣返聲請:
7.基於2025 年5月9日的決定通知書内列明的原因,處長拒絕了申請人的申請。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書 8.申請人就處長的決定通知書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於2025年6月23日針對他的上訴舉行了口頭聆訊。他出席聆訊,并且回答了委員的提問。 9.上訴委員會評估上訴人的証供,做出以下的決定:
10.基於上述裁定,上訴委員會拒絕接納申請人會在遣返後面臨任何風險,因此撤銷了他的上訴。 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11.申請人於2025 年8月12 日,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2)條規則,就上訴委員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12.申請人在宣誓書提出以下理由反對決定書:
討論 13.本席職責主要監督上訴委員會在作出裁決的過程之中有否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公平公正地作出決定。至於證據和事實的評估和決定權是屬於處長和上訴委員的職責範圍,本席不應該無故干涉。有關法律規定可見於上訴法庭案例TK v Michael C Jenkins Esq and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3] 1 HKC 526, §40 和 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HKCA 524 §14 (1). 14.本席明白,對於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本席應該採取最嚴謹和苛刻的審查。 15.根據上訴法庭在Re: Kartini [2019] HKCA 1022的案件中指出,有關證據的評估,包括:原居國資料、傷害風險、國家保護、國内遷徙的事實,都是處長和上訴委員的權力範圍,法庭不應該在司法覆核的程序中加以干涉,除非該決定是出於法律誤判、程序不公或是有違常理的情形之下而作出。以下是原文:
16.對於申請人在第12段提出的問題,委員會已經考慮過,並且在決定書解釋了。 17.本席認爲申請人未能提出合理理由反對上訴委員對事實的判決。 18.因此,本席認爲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申請人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作出司法覆核,有任何合理的成功機會。 決定 19.本席拒絕准許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並撤銷他的申請。
日期: 2026年9 月9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她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她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Form 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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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