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 Van Hong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Case No.HCAL 1245/2022[2026] HKCFI 517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Sep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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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245/2022 [2026] HKCFI 51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1245號
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命令:
對申請人的觀察: 引言 1.申請人於2022年11月11日,以表格86發出通知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以下簡稱「該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以下簡稱「該許可申請」)。該決定駁回申請人針對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她所提出的免遣返聲請。 2.2026年8月19日,法庭收到申請人的信,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以下簡稱「該撤回申請」),聲稱他在越南的債務問題已得到解決,可以安全返回越南,並且希望回國。他又確認他的撤回申請是出於自願的。 討論及結論 3.經審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他的信及有關文件,本庭信納申請人在信中所陳述的事實,即他已解決在越南的債務問題,可以安全返回越南,不會再面臨生命危險;希望可以盡快回國;而他的撤回申請是出於自願的。因此,本庭認為他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的決定,是一個獲得全面有關事實及資料而作的明智而有意識的決定。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批准他撤回該許可申請。
日期:2026年09月11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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