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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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45/2025 [2026] HKDC 16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0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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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人面對一項「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X的背景 2.受害人X是2011年6月出生的女童。2024年2月6日案發當日,X為12歲,就讀小六,與父母及妹妹同住。 事件 3.X 在 2024 年 1 月 13 日於社交應用程式「快手」結識被告人,其後二人於該平台及其他通訊應用程式保持聯絡。X憑姓名認得被告人,並表示被告人案發時16歲;X亦曾向被告人表明自己的年齡。 4.2024 年 2 月 6 日( X 與被告人在此之前已見面數次),二人相約在新蒲崗越秀廣場見面。該處鄰近 X 的學校,並可玩桌球。二人玩桌球後,被告人提議 X 與他前往男廁廁格。涉案事件歷時約十分鐘。期間,被告人要求 X 脫去下身衣物(包括內褲), X 在被告人催促及出於好奇下照辦。被告人亦脫去其下身衣物(包括內褲),戴上安全套,並把陰莖插入 X 的陰道。性交期間,被告人坐在廁板上,X分開雙腿坐在其大腿上,被告人以手捉住 X 的腰部作抽插動作。X感到疼痛後離開,被告人一度拉住她,X其後表示被告人的行為屬非法。二人其後穿回衣物,離開廁格並再玩桌球,之後分別返家。 5.事發前,被告人曾向 X 表示性交「很舒服」,又稱自己「性慾強」,並游說 X 與他性交,表示約五分鐘後會停止。 報案 6.案發當日,X因遲返家被母親 Y 沒收電話,Y發現 X 與他人有性方面的訊息。其後 X 在母親查問下承認與被告人拍拖及曾性交。2024 年 2 月 23 日,Y發現 X 缺席課外活動,尾隨至公園,見 X 與被告人接吻及擁抱。被告人向 Y 承認曾與 X 進行性交,三人於是前往黃大仙警署報案。 拘捕 7.被告其後被捕;案發時十五歲,被捕時十六歲,當時就讀職業訓練中心一年級。 法醫檢驗 8.2024 年 3 月 1 日的法醫檢驗顯示,X 的外陰部沒有新近外傷。處女膜在 4 點鐘位置有一處舊有的完全撕裂,屬至少一星期前的插入式損傷,與案發性交相符。其餘包括陰道壁、子宮頸、肛門及會陰部均無受傷或異常。 X與被告人之間的微信紀錄 9.X與被告人於 2024 年 1 月 20 日至 2 月 23 日的微信紀錄顯示,事前已有性方面的討論,包括安全套及懷孕;案發當日亦有 X 表示私處流血的訊息;其後仍有進一步討論與性相關的對話。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10.被告人現年18歲,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為家中獨子。他自小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學業表現欠佳,亦因社交困難而在校內缺乏朋輩支持。其父母多年感情不和,家庭氣氛緊張;現時被告人與母親同住,母親需同時工作及照顧家庭,承受沉重壓力。 11.被告人父親於今年7月因急性心肌梗塞離世,對被告人及其母親造成重大打擊。在面對家庭變故時.,被告人並無自暴自棄,反而意識到自己已成為家庭支柱。 12.代表被告人的黎大律師指,被告人被捕至今已兩年半,其間成長不少。為減輕母親負擔,被告人已投身社會工作,曾任速遞員、餐廳待應,近期從事跟車工作及協助展覽架設,月薪約一萬元。 13.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輕判請求 14.黎大律師指,被告人在成長期間長期面對家庭不和及校內孤立。疫情期間,被告人更患上焦慮症,逐漸變得孤僻,沉迷網上世界。其後,被告人在網上結識X,二人發展為情侶關係。辯方強調,被告人並非首次約會受害人便犯案,而是因年少氣盛、欠缺成熟判斷而犯下本案。案發後二人仍有見面,但沒有再犯案。事件最終因Y查閱手機而揭發,被告人亦與X及Y一同前往警署報案。 15.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來自被告人、其母親,以及鄰舍輔導會的劉社工。本席已細閱相關內容,不打算在此逐一詳述。簡而言之,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案發時年僅15歲,年少無知,現已明白其行為對X及其家人造成傷害,並向母親致歉。他願意承擔法律後果,盼法庭能從輕處理,以便早日出來照顧母親。 16.被告人母親在信中表示,對被告人犯案深感痛心自責。經歷本案的沉重教訓及丈夫離世的打擊後,被告人已有明顯改變,決心改過自新,日後會尋找正當及穩定工作,自力更生、回饋社會。 17.劉社工在信中指出,自 2025 年 8 月接手個案以來,被告人一直積極配合輔導,並展現出正面改變,包括減少流連高危場所、重建規律生活作息。劉社工已為被告人制定有系統的輔導,重點在於重構正確的兩性及法例觀念。鄰舍輔導會亦會在判刑後繼續跟進被告人的個案,協助他重回正軌。 18.黎大律師指出,本案屬被告人在青春期衝動下的一時錯誤,其罪責程度在同類案件中屬較輕微,並請求法庭在判刑時考慮以下因素:—
19.黎大律師指,被告人適時認罪,已真誠悔改。雖然控罪本質上嚴重,但被告人的道德可責程度較同類案件為低,請求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輕判。 判刑前報告 20.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得判處監禁,並須在作出決定前取得及考慮其品格、健康及精神狀況的資料。 21.在考慮適當判刑之前,本席為被告人索取感化官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及更生中心報告。黎大律師今天向本席表示,已將上述報告內容向被告人解釋,被告人表示明白並同意。 22.本席已閱讀過所有報告的內容。根據懲教署臨床心理學家的意見,被告人曾被診斷患有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ADHD)及對立反抗特徵,因此在壓力耐受及應對能力方面存在缺陷,他在心理上不適合被羈押於勞教中心。醫務主任亦確認,被告人因運動耐力欠佳,在醫學上同樣不適合羈押於勞教中心。報告進一步指出,被告人在精神、心理及身體方面均適合被羈押於更生中心或教導所。報告的最終結論是被告人較適合被羈押於更生中心。 23.感化官和社會服務令報告則顯示,被告人在缺乏適當指導及法律知識下,一時愚蠢下干犯本案。被告人坦承過錯,明白須承擔法律後果,並對X及其家人表示歉意。他亦為令父母失望而感到羞愧。被告人現已接受由精神科醫生轉介的醫管局性教育課程,以及外展社工的持續輔導。被告人表示願意繼續接受輔導,並承諾若獲社會服務令,會完全遵從要求及履行所有無薪工作。他確認自己沒有濫藥問題,懇求法庭給予非監禁方式處理本案,以便在社區重新開始,並在家庭困境中支援母親。長遠而言,他希望像已故父親一樣成為司機,並計劃先考取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書以從事相關工作。 24.被告人母親於 2026 年 7 月家訪時表示,被告人與精神科醫生、臨床心理學家及外展社工保持良好合作。她認為被告人已深刻反省,並會維持守法生活。她本人承諾與負責的感化主任緊密合作,協助被告人完成更生及無薪工作安排。 25.綜合被告人初犯、有悔意、態度合作、以及充足的家庭支援,感化官認為被告人適合接受社會服務令,建議中至高的時數,如法庭認為屬適當的處置方式。 26.黎大律師在今天的補充求情陳詞中請求法庭可採納感化官的建議,判被告人履行社會服務令。若果法庭認為合適的話,感化令亦是一項可行的判刑選項。 判刑考慮 27.「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上訴庭在多宗案件中重申,法庭必須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易受傷害的人士遭受性侵犯而蒙受身心創傷。在涉及性侵犯兒童的案件中,法庭有須要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以防止其他人士干犯同類罪行,與及反映公眾對此類罪行的厭惡,並為受害人及其家人伸冤。 28.本案涉及被告人在15歲時與年僅12歲的女童進行性交。本席認為,該行為本質上不容輕視,法庭在量刑時必須反映罪行的嚴重性。然而,本席亦注意到上述一系列報告的內容,包括家人的支持與及社工的介入,而本案案情亦具備若干特殊因素,與一般同類案件有所不同。首先,本席留意到二人年齡相距僅3年,案發時被告人15歲、受害人12歲。二人事前已多次約會,並以情侶形式交往。本席接納辯方所言,本案並非成年人士對兒童的剝削性關係。涉案性交屬一次性事件,過程並無證據顯示涉及威嚇或其他不當手段令受害人就範;犯案時被告人有使用安全套,減低受害人感染性病或懷孕的風險。此外,被告人在犯案時並無拍攝或製作任何影像紀錄。受害人在案發後仍與被告人保持接觸,其情緒及行為未見有即時的顯著變化。 29.此外,本席留意到被告人在案發後願意與受害人及其母親一同前往警署報案,顯示其願意面對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其後在警方拘捕後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態度合作。案發後,鄰舍輔導會的劉社工一直跟進被告人的個案,並為其制定重點輔導,協助其建立正面思想、學習正確的兩性觀念及規劃未來。 30.被告人適時認罪,除減省法庭時間外,亦使受害人毋須在庭上覆述令其尷尬的案情。在索取報告期間,被告人被還押約二十二天,本席相信此段羈押已使其體會失去自由的後果,並從中汲取教訓。辯方亦向本席表示,被告人的母親及劉社工今日均有到庭支持被告人。 31.綜合本案案情、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各項報告的內容,本席相信被告人的行為屬青春期階段的衝動性行為。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為一項適當且合乎比例的判刑選項,既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亦能讓被告人在社區中接受監督、輔導及更生。本席下令被告人須履行社會服務令150小時。 (本席已向被告人解釋社會服務令的意思及要求,並詢問他是否願意接受。被告人表示願意並明白違反社會服務令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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