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吳達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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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經審訊後,他被裁定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732/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Oct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732/2002

HCMA 73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73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70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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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被告人

吳達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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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2日

判案日期: 200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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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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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經審訊後,他被裁定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訴。

2.上訴人是九龍一所免稅店的店員。於案發當日約下午4時許,他從店內的樓面進入食堂而接受例行保安檢查。保安員發現他攜帶的膠袋內有11件貨物,但他只能出示購買9件貨物的單據。上訴人表示有關的同事「打漏單」,於是他把整袋貨物留下,以待調查及確認。而他則進入食堂進食。其後,免稅店證實這事件純屬誤會。

3.但根據店內的規例,若僱員涉及懷疑偷竊事件,免稅店保安員會檢查該僱員的儲物櫃。上訴人對這規例亦有所知悉。其後保安員(控方第一證人)在食堂找到上訴人。當時上訴人正在用膳。控方第一證人與他的上司(控方第二證人)要求上訴人打開他的儲物櫃接受檢查。控方證人在櫃內發現5支潔面霜。控方第二證人就潔面霜向上訴人查問。上訴人的回應是他一時貪心拿來自用。再被追問下,他解釋是打算拿給太太用。

4.上訴人選擇作供。他稱案發時,他患上睡眠窒息症,該病影響到他的集中力、記憶及判斷力。他的職責是收銀,但亦包括擺放貨品及回答顧客查詢。案發當日為特賣日,比平日繁忙。當日適逢是推廣日的最後一天,所以櫃位的安排出現混亂。主管指示他協助整理貨物。在搬貨期間,他發現5支潔面霜跌在地上。由於他正手持貨物,所以他把潔面霜放在褲袋內,打算稍後放回原處。不久之後,有同事召喚他、加上是休息時間,由於時間倉促,及因要處理「打漏單」事件,所以他忘記了放在褲袋內的潔面霜。當他到達儲物櫃,打算把香煙放入褲袋時,才記起褲袋內的潔面霜。由於他打算前往用膳,加上他當時感到頭痛,於是他隨手把潔面霜放在儲物櫃內,待膳後把潔面霜放回原處。當保安員搜查儲物櫃時,他解釋是一場誤會,不小心將貨品帶離。他從未有提及「一時貪心」等字眼。他解釋他知悉由於「打漏單」事件,保安員將會檢查他的儲物櫃。若他存心盜竊,他定會把潔面霜收藏在其他地方。他亦傳召替他診治的黃醫生提供有關他的病歷與睡眠窒息症對他的影響。

上訴理由(一)

5.代表上訴人的周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不誠實時沒有考慮或充分考慮(i)上訴人沒有試圖掩飾潔面霜是收藏在他的儲物櫃內(ii)他明知道他的儲物櫃將會被搜查時,從沒有試圖將櫃內的潔面霜清除,而繼續享用晚餐,及(iii)案發當日,上訴人的睡眠窒息症病情惡化,所以他當日的行為不合情理及難令人置信並非沒有可能。

6.周大律師也是原審時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當時他已就上述論點詳盡地向原審裁判官陳述。雖然原審裁判官在裁斷書中沒有作出回應,但很明顯,原審裁判官是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及不認同周大律師的陳述。裁判官沒有需要就不信納被告人證供內的每一小節詳加分析及詳述不信納的理由。在本案中,原審裁判官是基於他信納控方第二證人指稱上訴人曾自認是一時貪心,把潔面霜拿給太太用。按常理而言,若上訴人明知保安員將會搜查他的儲物櫃,他沒有理由會把偷取的貨物放在儲物櫃內。此外,他更沒有理由不把握他有多次的機會把櫃內的贓物收藏或處理。但上訴人沒有這樣做。這本可反映他沒有意圖把潔面霜不誠實地佔為己有。但若然原審裁判官信納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這必然推反了以上的推斷及令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證供不可信。

7.周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定是基於控方第二證人片面之詞指稱上訴人承認一時貪心。他指出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也在場,控方第一證人亦提到上訴人曾說「貪心」一詞,但原審裁判官卻不接納控方第一證人這部分的證供。周大律師的陳詞為原審裁判官這項裁定與他信納控方第二證人指稱上訴人承認一時貪心互相矛盾,而使原審裁判官的定罪不穩妥。雖然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的用詞為他「不接納」控方第一證人該部分的證供,而不是他「不倚重」控方第一證人該部分的證供,但很明顯,他是指「不倚重」的意思,而不是否定上訴人曾提及「貪心」一詞。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8段(上訴宗卷第14頁)原審裁判官說:

「有關第二控方證人,當本席作出衡量時,本席有考慮到他有刑事紀錄,涉及不誠實。本席裁定他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信納他所述是真言,並無出錯誤會或誇張,他的證供合情合理,在被盤問下他堅定不移。根據證人指稱,被告人不單只表示一時貪心,他亦表示P1是攞給太太使用,所以絕對不會產生誤會被告人提及是一時不小心。本席接納他的證供,並賦予絕對的比重。」

從這段判詞可見,原審裁判官的意思是他不倚重控方第一證人有關上訴人說「一時貪心」的證供,而他是對控方第二證人這方面的證供予以絕對的比重。原審裁判官給予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詳細考慮及分析後,信納他的證供。他的裁定既合邏輯亦合乎常理。本席不宜干預這事實的裁定。

8.周大律師又指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到由於上訴人的病情惡化,他的行為並非沒有可能,而原審裁判官亦沒有給予自己R v Ghosh [1982] QB 1053的指引,即有關被告人是否不誠實的主觀要素。基於上訴人向控方第二證人承認「一時貪心」,這已排除了他因病情惡化而影響到他對誠實的看法,亦推反了他因一時善忘或時間迫切而遺忘了這5支潔面霜的說法。

上訴理由(二)

9.周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到案發地點仍在免稅店範圍內,而距離上訴人下班尚有數小時,因此上訴人聲稱他將於晚飯後把潔面霜放回原位並非沒有可能。本席認為基於上一段的原因,原審裁判官亦可排除這個可能性。

上訴理由(三)

10.周大律師又指原審裁判官一方面信納辯方證人黃醫生的證供,而另一方面卻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供。他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解決這兩方證供上的矛盾。本席不認同這個說法。黃醫生只提供上訴人的症狀及他可能因病而影響到他的集中力、記憶及判斷力,但他卻不能取代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黃醫生的證供與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並非互相排斥。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不誠實是基於客觀的證據。在本案中,確實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原審裁判官的裁定。

總結:

11.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判罪上訴。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許天福律師事務所轉聘周柏柱大律師代表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