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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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在新蒲崗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成立,並被判入獄十四天。上訴人請求推翻定罪裁決及判刑。

Case No.HCMA 748/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748/1998

HCMA 748/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1998年第748號

(原本案件編號:新浦崗裁判法院刑事案件1998年第2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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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胡祥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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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宗鍔

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及三十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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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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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在新蒲崗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成立,並被判入獄十四天。上訴人請求推翻定罪裁決及判刑。

2. 據悉,上訴人年已古稀。其代表律師及大律師先後向本席呈遞兩份醫學報告。報告一致指出上訴人身患多種疾病,包括肺病、肝炎及癌症,其身體已經非常衰弱,而癌病已至末期,刻正住院治療中。本席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向上訴人的大律師表示,考慮到上訴人的健康狀況,及法例規定干犯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者必須判處監禁,純然基於仁道,本席打算將判刑減為入獄一天。如果上訴人身在公立醫院的話,入獄一天的刑罰實際會在醫院的羈留病房執行,應該不會妨碍上訴人的療程。何況,上訴人來日無多,再重的刑罰亦不會起警誡作用。當然,本席之議對原審裁判官絕無批評的作用。

3. 由於上訴人當時尚在私立醫院接受治療,安排轉入公立醫院費時,本席於是下令將聆訊押後至今天。現上訴人已轉入公立醫院,本席宣佈其就判刑的上訴得直,將其刑罰改為入獄一日,即日執行。

4. 上訴人透過其代表大律師放棄定罪裁決的上訴,本席照准。

(李宗鍔)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高級政府律師黃崇厚代表答辯人

李黃林律師行委托大律師陳世傑代表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