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順好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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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上訴人張順好,50歲,及鄧兆權,58歲,是夫婦關係。他們於2002年6月1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在香港逗留控罪和一項使用他人身份證控罪,第一上訴人張順好,則承認另外一項管有他人身份證的控罪。經定罪後,裁判官判處每人入獄十個月,他們以刑期過重理由向本庭提出山訴。

Case No.HCMA 703/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703/2002

HCMA 703/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70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94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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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一上訴人 張順好
第二上訴人 鄧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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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9月26日

頒佈判案書日期: 2002年日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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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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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名上訴人張順好,50歲,及鄧兆權,58歲,是夫婦關係。他們於2002年6月1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在香港逗留控罪和一項使用他人身份證控罪,第一上訴人張順好,則承認另外一項管有他人身份證的控罪。經定罪後,裁判官判處每人入獄十個月,他們以刑期過重理由向本庭提出山訴。

2.案情顯示兩名上訴人於1982年從內地偷渡來港,雖然沒有正式結婚,但已維持夫妻關係一段長時間,更於1983年誕下一名女兒,又在1994年誕下一對攣生兒子。二人利用朋友或親戚給他們屬於他人的身份證在香港工作和入院分娩和開設銀行戶口。他們於2001年11月5日向入境處自首因而遭受檢控。他們在香港非法逗留的時間長達二十年。

3.代表上訴人的陳鑑全大律師提出了兩點上訴理由:

(1) 原審裁判官在平衡法理與人情的問題上,未有適當的考慮人情因素的比重。

(2) 原審裁判官在這件較特殊的案件中沒有充份考慮所有的減刑理由。

4.從上訴庭在女皇訴蘇文京(譯音)R v So Man-king and Others [1989] 1 HKLR 142一案,我們可以看到這十多年來香港政府對非法入境者的政策和取向,面對一群一群因為要尋找更好生活環境的內地居民和香港本身的經濟能力,上訴庭才作出這個無奈和痛苦的決定。這是一宗里程碑的判例,得到社會的認同和接受,判例根深蒂固,多年來矗立不倒,因為這正正代表了我們社會的心聲。

5.人口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財富,最有價值的資產,但是一個龐大的人口一定要得到相應的配合,例如大量的土地和充足的資源。環顧香港地小人多,資源有限,根本沒有能力容納大批由外地湧入的移民,在就業、教育、醫療、房屋等等方面都會產生不能承受的壓力,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香港合法居民的利益。

6.所以我們必需以這個背境和在蘇文京的大前題下來處理法理人情這個問題。署理首席按察司康士在蘇文京的判詞中(145頁)曾經說:

「The guideline already allows for the almost inevitable plea of guilty, but voluntary surrender to the authorities should warrant a substantial discount, and strong humanitarian considerations should always be honoured, even to the extent sometimes of suspending whatever prison sentence is otherwise thought appropriate.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urt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by upward adjustment, any previous unlawful entry, whether resulting in prosecution or not, and other circumstances which may aggravate the offence, such as the actual use of a forged or other person's identity card to obtain some particular benefit.」

法律在這一方面是非常清楚的,即時監禁是一個既定的原則,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可稍作調整。

7.在另一方面,也即是陳大律師所說的人情,這包括上訴人的個人及家庭背境和求情因素。雖然上訴人夫婦經過二十年後終於向當局自首,是一個遲來的春天,但是這次自首是否代表他們的真正悔意,二十年,他們每天都在犯法,公然使用他人的身份證去瞞騙政府、僱主和其他人士,他們的所作所為都是為了一己之私,對犯罪完全沒有感到難過,對社會造成的損害漠不關心,罔顧法紀。很明顯,今次的所謂「自首」只是他們在「居港權」的鬧聲中走出來希望博取同情和得到一些好處。

8.關於上訴人的年輕兒女,裁判官也細心考慮過,而且已指示社會福利署盡量給予援助。但是他們的情境和其他犯法而入獄的人的兒女並沒有什麼分別,犯罪不但禍及自己而且遺害家人,所以一個人在犯罪前一定要三思。如果有年輕兒女的犯人就會得到從輕發落,這是於理不合,於法不容,很容易造成社會的混亂。

9.總括來說,裁判官在考慮判刑方面,已經作出非常寬大的處理,平衡法理人情,合情、合理、合法。10月的刑期已經是非常仁慈和寬大,並不存在任何再酌減的空間。

10.本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副首席政府律師Mr W S Ch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陳鑑全大律師代表上訴人